中国已经批准经社文权利公约,除有义务执行条约实质性规定,同时有义务向相关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报告其为执行条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报告中须陈述该国在实施条约条款时所采取的法律、行政、司法等措施,以及所遇到的困难。报告最终提交至相关委员会,并在缔约国派遣代表团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议。尽管该公约没有规定报告周期,但按照惯例缔约国一般在正式成为缔约国的两年内提交初始报告,其后每五年或根据委员会要求提交报告。

 

目前中国政府已于20106月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提交了经社文权利公约第二次执行报告,该报告下载地址:www2.ohchr.org/english/…/E.C.12.CHN.2_ch.doc。(了解按国别的人权条约机构报告状态,登陆以下地址查询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Pages/HumanRightsBodies.aspx


 

目前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会议排期,将在20127月到9月对中国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情况进行审议。届时,经社文权利公约委员会会在中国代表团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议。(了解2011年至2012年缔约国报告审议日程,请登陆以下地址查询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Pages/HumanRightsBodies.aspx

 

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会议前将通过会前工作组预备一份议题清单和提问内容,并转交给缔约国。缔约国通常对清单做出书面回复;回复的内容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刊发。对议题清单的书面回复构成缔约国报告的补充内容,定期报告的提交和审议之间通常隔了一段较长时间,因而补充内容非常重要。目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尚未制定出提交给中国的议题清单。

 

民间组织如何参与?

 

 

在报告周期的任何时候,委员会都欢迎提供有关条约事宜的额外材料,以便有效监督缔约国的条约实施情况。民间社会活动者提交额外材料最有效的方法是递交书面报告,而最有效的报告往往是由许多民间社会活动者联合撰写的。民间社会活动者因此被鼓励联署提交关于特定国家的书面材料。各人权条约机构让公民社会提交材料的模式各有不同。但民间社会活动者通常应在缔约国向人权机构提交国别报告之后及审议前提交材料。

 

非政府组织和其它民间社会活动者,如学术或研究机构和专业协会和土著团体可向秘书处就国别报告审议或会前工作组会议提交书面信息或报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欢迎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其它民间社会活动者(特别是独立专家、学术机构、专业协会和国会议员)在其会前工作组制定议题清单时提交书面材料。

 

提交给人权条约机构的书面材料均被视为公开材料,但如提交人特别提出保密要求,委员会也予以合作。民间社会活动者提交的书面报告不会成为联合国官方文献,也不会被编辑或翻译,因此,民间社会活动者提交材料时须考虑选用何种语言。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会前工作组预留时间给民间社会活动者参与其工作。民间社会活动者向会前工作组提交的意见可被编进提交给缔约国的议题清单内。会前工作组也提供机会让民间社会活动者提交书面材料或报告。多数委员会都不允许政府代表团参加会前工作会议。

 

经社文权利公约秘书处的具体联系方法: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CESCR)

Human
Rights Treaties Division (HRTD)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Palais Wilson – 52, rue des Pâquis
CH-1201 Geneva (Switzerland)


Mailing address

UNOG-OHCHR
CH-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Tel.: +41 22 917 97 03



Fax:
+41 22 917 90 08



E-mail:  cescr@ohch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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