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2日,南都记者披露的河南洛阳“性奴”案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随后,记者纪许光在微博中透露,他被指责侵犯了“国家机密”,并引起举国围观。本案是否还存在所谓的“机密”,基于媒体的采访和洛阳警方的通告,24日晚我提出了一些质疑,因微博体140字的字数限制,质疑还不够充分,现扩展如下:

  一、地下工程浩大,李浩一人能够完成吗?工程是否原来就有?还是团伙作案所为?按报道所说,地窖有两个房间,除4米深的通道外,两个房间近20平米,由李浩一人晚间挖掘,清晨用摩托车载着编织袋运出小区,这要多久才能完成?通道还配有精美的台阶与扶手,如果仅仅作为囚禁“性奴”用,有这必要吗?该工程位于派出所旁和小区内,还有通风口,长年累月施工会不被发现吗?60厘米的通道,床等大件物品是怎么搬进去的?她们常年在地下生活,做饭怎么排烟?吃喝拉撒和洗澡怎么用水和排水?难道她们几年都不洗澡?那不成了“白骨精”?还能用来作为“性奴”和外出卖淫?报道又说起先是送饭后来可以在里面做饭,那就要有锅碗瓢勺、菜刀等工具,不怕她们用这些工具自杀或杀了李浩?

  二、起先说“性奴”房配备电脑,但不能上网,后来的通告又说是强迫她们进行网络色情表演,这不前后矛盾吗?如果按警方的通告所说,既然联通网络进行色情表演,难道她们不会用网络报警而甘愿被长期囚禁?

  三、先后有六人被囚禁地窖,发案时也有四人被囚禁在那里,李浩将她们作为“性奴”,还在里面过夜,六人或四人对一人,只要她们用电线、电脑连接线、鼠标线、衣服、裤子等勒死李浩或绑住李浩,即可逃跑,为何还被囚禁几年?这一切仅仅用“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就能解释得了吗?

  四、报道和通报说,李浩2年前购得地下室,经过1年时间挖掘,建好了囚禁用的地窖,但又说她们当中被囚禁的最长时间有2年,这不是矛盾吗?难道还在挖掘时就能用来囚禁?

  五、她们作为被害人,案发后获得解救,为何不对她们进行心理安抚而要将她们全部刑拘?如果说她们当中有人帮助李浩杀死了两位女子,在那种状况下,依期待可能性理论也可免责,退一步说,即使要刑拘,也不能将她们全部刑拘,因为当中有的人并没有参与杀人。特别是被李浩带出卖淫而报警的那位,她是两个月前才被李浩骗来囚禁,而那两位早在一年前就被杀埋尸于地窖,报案人不可能参与杀人,为何连她也要刑拘?

  六、本案发生后,如果仅仅是一个“禁室培欲”之“性奴”案,洛阳警方为何要将重点放在整顿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浴池、小旅馆、小网吧等“五小场所”?

  疑点太多太多。因此,我猜测,本案不仅仅是强奸、杀人案这么简单,刑侦直觉告诉我,这很可能是一个组织卖淫案件,在组织卖淫中,附带发生了强奸和杀人,且不是一人作案,说不定还有保护伞。希望能够澄清疑点,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链接:http://blog.qq.com/qzone/452598814/1317223048.htm

  作者:陈正沓


中国报道周刊, 201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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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洛阳“性奴”案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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