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价内税是计划经济制度的产物,而价外税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严格说来,中国根本就没有真正的价外税。

价外税与价内税

在国外有过购物经历的朋友都知道,店家商品标价签上的数字经常并不是购买者实际支付的价格,售货员打的购物小票上会多出一个数额来,这个实际支付款项与标价签上的数字之间的差额,就是Tax,即附加在商品价格之上的税收。按照税收学的分类,这种附加之税,名之曰“价外税”。

价外税和与它相对应的价内税,是商品和劳务税收的一种区分方法。一般说,凡税金作为商品和劳务价格组成部分的即为价内税,其计税价格是含税价格。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和营业税就是价内税。价内税的特点是税随价走,水涨船高,纳税者不易察觉,可隐秘地取得财政收入,计算也较为方便,对征税一方的好处显而易见,而税负,则全部由消费者承担。例如,消费税的14个税目,税率从3%—45%不等,如甲类卷烟的税率高达45%,生产者会将税负加进产品的价格中转嫁给消费者,谁吸烟,谁就承担了该件产品的全部税收,所以卷烟价格才会背离其价值那么远,这是人人知晓的常识。

凡税金附加在商品价格之外的,就属于价外税,这时的计税价格便为不含税价格。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就是一种价外税,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些内容都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予以注明。在商品的零售环节,最终消费者在支付货款的同时,还须支付附加在商品价格以外的税款。在许多国家,这种附加在商品价格之上的税款都会以清晰的方式通知消费者。拿过购物小票(消费者购物时由商场或其它商业机构给用户留存的销售凭据),一目了然。

市场经济要求价外税

不少人认为,价内税、价外税只是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与该国的经济体制无关。其实不然。一国选择什么样的税制,经常与其体制有着紧密的联系。一般说来,价内税是计划经济制度的产物,而价外税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品价格完全由政府制定,人为地背离其价值是常态,其所导致的企业利润水平差异非生产者主观努力的结果,而是不同的价格政策所然。由于这种利润水平的差异会影响到生产者的行为,客观上就提出了平复高价政策给某些企业带来的超额利润的要求,于是在计税方法上也就必然选择价内税。因为只有价内税才能使税收对利润产生直接的挤压作用。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主要听市场的,价格指示器引导市场供求关系,任何对价格的人为干扰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这在客观上就要求采用价外税。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品价格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无论价格高于还是低于价值,无论投资者的资本是转移进来还是另投他处,生产经营者获得的利润总能保持在一个大体的平均数上,也就无需税收进行调节了。税率的设计也应该是少档次的,甚至可以采用单一税率。这时的税收政策,也就能更多地体现出中性原则。显然,市场机制运行最需要的是这种类型的税收政策,而非其他。

价外税提醒消费者:你是纳税人

这是从理论上做的阐释,在实际运作中,价内税和价外税也存在明显区别,前者让人懵懵懂懂地纳了税还不自知,而后者却提供了某种可能,可以把税纳在明处,纳税人胸中有数。购物小票上的一行字在提醒着人们:你是一个纳税人,是这个国家的政府机构和其中所有的工作人员的供养者。如有些国家所做的那样,在零售环节(或服务行业)的商品售价(或服务收费价格)上分别标明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价格多少,以及所纳税金多少等等。这才是地道的价外税。

我国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意义并不完整,在零售环节上依然沿袭了价内税的形式,即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价格)在价签上标出来的只是一个数字,价税还是不分的,价外税的真正含义也就没有真正体现出来。

例如,北京中关村电脑零售市场上的电脑配件的报价销售中,消费者如果向销售者索求发票,就会被要求支付价格之外的税款,而在商品的价签上,并没有明确标示出任何有关税收的信息。这是个非专业人士难以注意到的奥秘,税收完全隐匿在价格之中了。

严格说来,在中国,对商品和劳务征收的间接税采用的基本上都是价内税形式,价外税只存在于零售之前的环节中,对消费者来说没什么实质意义,甚至可以说,中国根本就没有真正的价外税。当初之所以采取这种奇怪的“价外税”形式,据税务部门的解释,是担心消费者难以接受价税分离的现实而引起物价上涨。此说不无道理,但对于税改十几年以后的消费者来说,如若人们明白了价内税和价外税的真实含义和差异,其感受与改革之初肯定就会有所不同了。

价是价,税是税

无论价内税还是价外税,都是流转税,即对商品销售额征税,而不包括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税。与对企业和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利润)征税不同的是,流转税理论上都是可以转嫁的,即销售者可以把税金包含在价格之中转移给别人,而最终消费这件商品的人无从转嫁,也就成了结转下来的所有税金的最终承担者。在税收学上,这叫税收的“最终归着点”,也就是税负转嫁的终点。这时的纳税人,已是实打实的“负税人”,前面各环节的交税者,在商品的买卖过程中承担的不过是过路财神的角色而已,除非商品卖不出去。无论价内税还是价外税,在这一点上无甚区别。

西方一些国家,比如美国,在商品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采用的是价外税形式,如本文开头所举的例子,商品价格与税金完全分离,价是价,税是税,互不相扰,支付价款的同时补足税款。人们对此早就习以为常,价税含混不清反倒是难以理解的。

显然,实行这种价税分别标示的价外税,可使消费者更加真切地体会到税收负担的存在,了解到自己为公共物品和劳务的供给承担了多少税收成本,政府的财政支出与公民税负的内在关系被清晰地揭示出来,也就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宪政民主观念的普及。价外税之下,税收不该也不能隐身,它应该清晰地呈现在每个纳税人的面前,与商家销售一样,童叟无欺。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目前的消费税似也应由价内计征改为价外计证。采用价内计征的形式,消费者难以感受到课税的压力,人们关心的是价格而非价格里包含着多少税金,这使消费税的调节意义打了折扣,也不符合税制透明的原则。而价外计征,消费者除了支付应税消费品的价款外,还要支付消费税金,如此便能使其切实感受到课税压力,促使其调整自己的消费行为,从而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便也可以更好地得以实现。

随着人们对流转税税负归宿了解的逐步深入,我国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支持将税款和价格分开来加以表示,即实行标准的价外税。目前国内购物小票多数还不能作为正式发票使用,上面一般都有在多长时间之内可以开发票的说明,但现在也有一些购物小票可以直接用发票的模版打印出来,这样就可以作为发票使用了。现在这种趋势变得越来越明显,北京市就计划在2011年全面推开此项改革,我们希望它能够顺利实施。最重要的是,别忘了在上面标示出购买该商品需要支付多少税金。

(本文由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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