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基、海協兩會第七次「江陳會談」二十日在天津簽署「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雙方商定將投保協議列為第八次商談議題。  

第七次「江陳會談」所簽署的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是兩會自二○○八年六月恢復商談以來所簽署的第十六項協議。台商關注的投保協議因涉及兩岸法律規範,仍無法達成最後共識,雙方僅發表共同意見說明商談成果。

兩會簽署的「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協議,主要為兩大領域。在核能電廠安全領域方面,就雙方核電廠基本資訊、安全相關法規與標準、安全分析及審查評估經驗、核安事件安全評估、安全研究等經驗進行合作交流。

在事故緊急通報交流領域方面,則就雙方核電廠事故緊急通報、環境輻射監測、事故緊急應變及準備,以及安全資訊公開等經驗,進行資訊交流。萬一發生事故可提前採取因應作為。

對核電安全合作方式,雙方同意核電安全及緊急應變部門,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業務交流會議;發生核電廠重要事件或緊急事故時,進行通報、資訊交換、查詢與公開;雙方同意設置工作組,應於協議生效後二個月內召開首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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