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按:本文是《知识资产需要保护吗?》的第三节。)

 

还健在的阿罗(K. J. Arrow, 1921-)是个天才。精于数学经济,他和十九世纪法国的古诺(A. A. Cournot, 1801-1877)是两位我佩服的喜欢用数学思考的经济学者。我认识阿罗。他不走验证工作的路,但客观,想象力强。我自己少用数,但认为经济学需要有古诺及阿罗这种人。凤毛麟角,一百年一个,考虑走数学经济的路的同学要三思而后行了。

三个特征的意思

阿罗一九六二发表的《发明的经济福利与资源运用》是重要文章,虽然好些地方我不苟同,但他提出了几个有关键性的问题,我们不能漠视。不是他首先提出的,但他综合起来发挥,思路纵横,牵涉到的范围甚广。他指出发明研究有三个特征带来困难:uncertaintyindivisibilityinappropriability

Uncertainty指风险。基本上风险无从量度,我喜欢代之以讯息费用,但大家接受的是发明的成果事前难以预料的因素大。阿罗认为人有规避风险的倾向,不利研究发明的投资。Indivisibility是说不可分割,有点像传统分析成本曲线所说的「团性」,但阿罗是指一项发明或思想不容易分割或切开出售。这就带到他关心的不容易把不同的使用者隔离的问题。我认为他其实要说的是发明是共用品,可以让无数人一起共享,把他们隔离收费不容易。Inappropriability直译「不能拨款」,在阿罗的内容上应该解作「不能界定付款的分配」。更简单地看,indivisibilityinappropriability相加,阿罗是说发明的成果不容易收取回报──incapturability是也。比起大家知道的市场物品,思想或发明有销售收钱的困难。这一点,我的考查支持阿罗的看法。加上科研的风险大,他的结论是市场的发明投资是偏低了,经济效率不足,需要政府资助。

不要把专利与秘密混淆

投资发明有成本,在市场出售使用的权利需要收费,但在上述的特征下,阿罗提出三个收费困难,都有争议。他对真实世界发生着些什么事喜欢像小孩子那样左问右问,但自己从来不做实证研究。我要把他提出的三个收费困难以我知道的现实世界的运作比对一下。

阿罗指出的收费困难的第一点,是「任何人使用一项发明会知道是什么。要购买该发明的人要知道是什么,但知道了这个人是没有付钱就先获取」。不知何物,知识资产的维护当然困难。然而,发明专利的要点,是注册时需要公开占有的是些什么,要以实物表达。换言之,以公开是何物的方法来注册专利会减少收费的困难。阿罗这第一点用于商业秘密是对的,但用于发明专利不对。

私人与社会利益不一定有冲突

阿罗提出的第二个困难,源自他说的「不可分割」──我认为其实是共用品──的看法。受到霍特林与萨缪尔森的影响,他认为既然增加使用人数的边际成本是零,不应该收费,但不收费就不会有人投资于发明研究了。他写道:

「在利伯维尔场中,发明研究的行为受到创立产权(即发明专利)的支持。正因为在某程度上是成功了,发明知识的使用会被压制。困难于是成为:在利伯维尔场中有利可图的发明会带来无效率的资源使用。」

一个思想或发明可以让无数人一起使用,是共用品的特征。多让一个人使用的边际成本是零,所以不应该收费,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不收费难道要靠陶西格说的自发性的发明吗?至于共用品应否收费这话题,我在《科学说需求》的第八章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这里不再说。要说的是当年我考查过不少发明专利的租用合约,那些合约的条款不支持阿罗的看法,或起码提出重要的问号。

发明专利的租用合约一般有一个放在前头的较大额的一次过收费(lump-sum),跟着以每件产品算的收费下降,显示着专利的持有者鼓励租用者增加产量的意图。考虑到消费者盈余的榨取,原则上最理想的收费方法是一次过地收取一个大金额,然后每件产品不再收。不同的使用者可以收不同的一次过的金额。这样看,原则上,发明者的最高收入是所有使用者的边际收费是零。只要能这样处理,源自霍特林及萨缪尔森的阿罗说的边际成本是零所以不应该收费的观点是推翻了。他们可没有说完全不应该收费,只是说收费不应该左右边际的使用。发明专利的持有者为了增加自己的财富,其意图跟阿罗的社会利益意图是没有冲突的。要是交易费用容许,发明专利的持有者可以找到不同使用者的不同一次过收费,也可以按时把这些一次过的收费一次又一次地调校。这样,专利的持有者的最高财富是使用量的边际收费永远是零。

当年考查功亏一篑

问题是市场的交易或讯息费用往往不容许这样做。当年考查了不少发明专利的租用合约,我的直觉是发明专利的持有者按产品件数收取使用费的主要原因,是希望通过按件收费来获取市场需求的讯息。租用发明的人不会乐意或诚实地提供产量的数字,按件数收费专利的持有者有权查察,知道生意有多好才考虑调校续约时的一次过收取的金额。当年我花了不少时间追查专利租用合约两三年后一般要续约的新合约,要看看同一发明专利租给同一使用者的续约条款的变动是否一次过收费与按件收费的比重不断地上升,可惜怎样也找不到前、后同样合约与同一租用者的续约延伸。一个基金给了一笔不小的经费,我从美国某机构购进了几百份专利租用合约,其中找不到连续性或续约的。发明不同,公司不同,是以为难也。

基础研究的争议

最复杂是阿罗提出的第三个收费困难,传统上不少人关心过。那是关于基础研究(basic research)。基础研究是指那些本身没有市场产品的研究,其所得只可以作为他朝带来产品的基础,或希望他朝会发展出新产品。阿罗认为有产品的发明收费困难,没有产品的基础研究所得的收费是难上加难,所以市场对基础研究的鼓励是更为失败了。他也认为,基础研究本身不会带来收入,但其他竞争者知道后可以得到启发而发挥,有捷足先登的可能,这会使原先的基础研究者更不乐意投资下注了。

阿罗的《发明》文章发表于一九六二。一九二一年,奈特(F. H. Knight)之见是发明专利的主要受益者是最后制出产品的人,可能是最后轻轻一触的finishing toucher。还没有产品的基础研究成果可以注册发明专利大家知道。但一九三四年,普朗特反对发明专利时,提出的却是基础研究不是启发他人「盗用」思想,而是基础研究获得的专利保护会防碍其他研究者的发展。换言之,在基础研究这个话题上,怎么样的看法都可从经济学的大师中找到。真理究竟是什么呢?

阻挡专利的阐释

我要在这里向同学们介绍「阻挡专利」(blocking patent)这一词。原则上,所有发明的专利保护都有阻挡性,因为要有「阻挡权」才可以收费。但「阻挡专利」这称呼主要是为基础发明的保护而用的。我有了一项可以清楚界定的发明,有产品出售,专利注了册,你要发明同样的被我阻挡着──但这不是「阻挡专利」的意思。基础发明专利的阻挡才是。问题是,我有一项基础性的发明,注了册,但没有产品面市,我是无法阻止你私下采用我这专利作研究发展的。这是说,他人基于我的基础发明作研究我无从阻止。我要等他人研发出一件产品,在市场出现,才考虑有否侵犯了我的基础发明,才考虑应否诉之于法。换言之,一项有市场产品的发明专利可以阻挡他人研究,但基础发明的专利注册是不能阻挡他人的研发权利的。当年我和几位助手跟进了几件因为有了市场产品而打的侵犯基础发明的官司,法庭的判决往往有武断成分。发明的界定一般是复杂话题。

不用其实是用了

从上述我们也可以知道,那无数的对发明专利注册的实践用途的统计研究是无聊之举。这些研究说百分之四十到八十的发明专利没有市场产品,因而认为这些专利是废物,浪费了金钱。我同意有些专利的注册是某些人幻想着有利可图的玩意,其实没有市场,浪费了专利注册的不低成本。然而,我们不容易判断这些注册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在科技发达的今天,没有产品的基础性研究往往牵涉到一组被雇用的研究专材。这些专材要互相合作,而偶有较为重要的发现,因为有一组人的参与守秘很不容易,而法律是雇主不能禁止被雇的辞职转工。法律可以约束被雇者转工后不能把原职获得的研究秘密外泄,但监管很困难,而秘密这回事,一旦外泄是难以收回的。是在这样的困境中,今天的研发机构每有所获,会考虑先注册专利,究竟最终有没有实际的市场产品不是今天要管的事。

一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十七年,在这期间可能有其他有关的发明出现,或者原有的发明可以改进。事实上,就是那些有了市场产品的发明专利,十七年的保护是足够的时间让该专利的持有者继续研究改进。如果没有可以守秘的考虑,每一步改进往往有每一步的专利注册行为。一般是法律手续成本高昂的玩意,但从事研发的机构选择这样做,较大的机构有他们自己的专于发明注册的律师。

性质不同保护有别

我认为那些没有市场产品的基础研究的主要问题,可不是阿罗说的偏于投资不足,也不是普朗特说的阻挡过甚,而是发明专利的保护需要把发明表达在一些可以看到的物品或操作的程序上。不需要在市场出售,但要有看得到的表达。思想的本身,就算天才绝顶,如果不能凭一些物品或程序公开说明,是不能注册专利的。当然还有商业秘密、商标、版权等其他保护方法。

无可置疑,学术上的研究,虽然有些成果可以注册专利,但通常没有这种保障。这可能解释了学术研究有较多的政府及私人非营利机构的资助。以我熟知的经济学而言,外间对研究的资助不重要。但我知道今天的生物学研究,纯学术性的,没有资助不成。然而,从事生物研究的朋友一律同意,重要的生物学发现一般是出自没有政府或外间资助的时代,只是今天的研究变得太复杂,要劳师动众,且仪器昂贵,没有资助不成。

最后不妨例举我这个老人家,今天既不能升职,也无法失业,但还是天天在学术那方面打转,想着些没有人到过的思想领域去。这可能就是陶西格说的自发性的本能吧。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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