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支柱   2011-10-15 09:52 星期六 晴

  
  新快报[2011-10-15] 版次:[B22] 版名:[意见周刊·专栏]  
  ■杨支柱
  
    据《新快报》报道,广东省韶关南雄市界址镇老汉赵木荣去年捡到一名患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的弃婴,送福利院不收,老夫妻精心照顾1年多后为她做了心脏矫形手术,但赵木荣想为孩子上个户口时却处处碰壁。记者致电界址镇计生办咨询,“接线的工作人员表示,像老赵已生了一子一女的父母,走计生部门办理入户,只能当弃婴是超生孩子,要交1.8万元计生罚款才能入户。”
  
    计划生育国策确实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富有中国特色,但是这位计生干部的话几乎全是胡说:他(她)不但把法律规定属于补偿性的“社会抚养费”说成惩罚性的“罚款”,并且为了“罚款”而篡改《收养法》欺骗当事人。
  
    1998年11月4日修正、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赵木荣夫妇收养的女孩既是残疾儿又是弃婴,赵木荣夫妇收养她属于政府鼓励的收养,理应由民政局进行弃婴收养公告,如规定时间内无亲生父母认领,则确认为弃婴,给与办理收养登记。派出所经过调查出具“弃婴证明”都属多此一举。
  
    报道没有说赵木荣是否在民政局碰壁,但即使民政局认为赵木荣夫妇不符合收养条件,那又关计生委、计生办什么事呢?计生委收取“社会抚养费”的职责针对的是生育行为,并不是收养行为、抚养行为。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还是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都没有规定计生委可以向“超生”父母以外的抚养孩子的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而界址镇计生办之所以能够利用给孩子上户口的要求敲诈赵木荣,是因为我国大部分地方存在孩子上户口需要计生委、计生办出证明的惯例。从来就没有一部法律、法规甚至部委规章规定孩子上户口需要计生委、计生办出具证明,相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机关给每一个公民登记户口是一种职责,迁移或孩子出生、收养时限时申请户口登记是一种公民义务。公安为什么要违法地跟计生系统分享自己的户口管理权?显然是“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所逼。这个违法的惯例导致我国至今还有1300万没有户口的“黑孩子”,这些孩子几乎相当于父母豢养的宠物,不享有任何属于人的权利。
  
    如果计生办不敲诈,赵木荣夫妇是否就可以很顺利地给他们抚养的弃婴办理收养登记并入户呢?未必。富有中国特色的《收养法》虽然不像界址镇计生办和舆论所认为的那么糟糕,但确实有不少问题,其中可能影响到赵木荣夫妇收养的是《收养法》第五条,它把送养人限定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意味着所有的弃婴都必须送福利院,再由福利院决定送给谁收养。
  
    那么福利院愿意将赵木荣夫妇的“钱妹”送给赵木荣夫妇收养吗?未必。尽管福利院过去曾经违法拒收,但是“钱妹”经过1年多的抚养和心脏矫形手术后已经不是过去那个奄奄一息的病残女婴了,福利院不用再担心她随时会死了。根据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福利院可以要求外国收养人进行“捐赠”。国务院为什么会批准民政部这个出口儿童的“办法”?当然是基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把没有来得及堕掉的孩子处理掉,让福利院、民政局捞钱能更好地调动他们把“多余的孩子”处理掉的积极性,就像“社会抚养费”调动计生系统的积极性那样。
  
   既然可以向外国收养人收钱,那么中国人想收养弃婴就必须付出数额相当的“捐赠”,否则没门。这个钱,怕是不会比计生办要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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