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延海 发表 于 十月 17, 2011

2011年10月14日,网友“老百姓1987” 在新浪微博发文称,10月12日,山东利津县姜家庄村孕妇马继红,一位怀孕6个多月的孕妇在输氧时,被10 多计生人员强行摘下氧气罩做引产。6小时后,约晚上 10 点家属进入手术室,无任何医护人员,孕妇在手术台上已死亡。该文在网上转载和评论数千条。

因为发生在山东省,人们自然就联想当下受到广泛关注的维权人士陈光诚。2005年,陈光诚揭露山东临沂计划生育部门暴力强制妇女堕胎的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受到地方政府打击报复,被从北京绑架回到临沂,随后被软禁和监禁长达6年多时间。

因为政府没有阻止暴力强制堕胎的行为,而是打击报复揭露暴力计划生育的陈光诚,国际社会一直以为中国政府主张通过暴力来强制妇女堕胎的做法。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我也一直被询问,为啥中国政府支持通过暴力来强制妇女堕胎的行为?

我只能解释,尽管计划生育和控制人口是中国基本国策,但中国法律是禁止通过暴力实施强制堕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实施)第二条提出“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上述山东利津县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强制妇女堕胎,导致孕妇死亡,其实就构成中国刑法的“故意杀人罪”条款,因为第一,强制堕胎就是违法,侵犯孕妇人身权,第二,强制堕胎对孕妇健康和生命的伤害是有先例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该是了解这些知识的,第三,孕妇在被强制堕胎期间死亡。山东利津县公安部门和检察机构应该立即调查此案,而家属应该委托律师立即向公安局和检察院报警。

中国法律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情况,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教育的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国内外广泛的诟病,既有基于基督教教义而批评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也有基于妇女人权和健康生命权的立场提出批评意见,更有对中国人口结构、男女性别平衡的考虑而提出修改法律意见的。

笔者认为,不能一味地批评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而是需要积极运用现有计划生育法规来阻止暴力计划生育和强制妇女堕胎的行为,依靠法律追究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积极研究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影响,在未来提出修正或废除现有计划生育法律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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