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牛克

10月12日,环球时报发表评论员文章《不应将陈光诚事件意识形态化》。据说山东临沂有一个叫陈光诚的盲人,在连他是否被“软 禁”等基本事实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环球时报这篇文章提出两个观点,一是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应提供足够信息,二是祭出春秋笔法,称计划生育是“复杂大环境”的 一部分,陈“不顾一切追求那个‘理想状态’时,对当地社会秩序形成法律法规无法接受的干扰”,从而带来陈的“人生曲折”。文章结论是,对陈光诚事件要“去 意识形态化”。

文章写得云里雾里,陈光诚何许人也?他到底遭遇了什么?

之前国内媒体并没有对陈光诚现状做过报道,环球时 报该文是关于此事件的唯一声音。这种“环球时报独唱”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好些事,往往其他媒体没有任何报道,只有环球时报一家每每以评 论文章的形式提到该事,文章里判断多于陈述,定性多于说理,居高临下多于平易近人,而眼下,全国新闻战线正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中央领导 早有指示,媒体要“防止居高临下,自说自话”。

陈光诚到底是谁呢?2003、2004年多家媒体曾经报道,2003年陈光诚持盲人证在北京乘地铁,未享受免费待遇,因而状告北京地铁,最终为“全国残疾人讨了个说法”。

之 后,媒体上就不再见到陈光诚的踪迹,一位和他熟识的资深调查记者称:2006年8月,山东沂南县(属临沂市)法院以故意破坏财产和聚众扰乱交通罪判处陈光 诚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2009年,这位记者想看望他的家人,但刚下公路就遭到守候在路口的男子逼问“你们是来干啥的?”,之后有摩托一路尾随,在陈家 巷口,该记者被四五个男子围攻,之后围攻演变为围殴。

今年10月5日,新华社旗下某媒体的一位记者去探望已经出狱的陈光诚,在路上被临沂有关部门羁押和殴打,在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四个小时之后,他才被送回原籍。

以上这些未必就是真相的全部,要求临沂当地政府公开有关信息,无疑是媒体应有的态度;但在全部真相公开之前,这篇从抽象概念演绎抽象概念的议论文章着实令人费解。

比 如文中所谓陈的“人生曲折”,是说他遭依法惩处,还是公安机关的“法外施刑”,践踏其正当权利?若真有所谓“软禁”,法律依据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国法律里从来没有“软禁”两字, “监视居住”也应由警方而不是其他公职人员严格依刑事诉讼法执行。

此外,环球时报该文一方面间接承认,当地处理陈光诚达不到“严格的法律 及人权标准”,一方面却又认定陈光诚已经造成“法律法规无法接受的干扰”。难道一套法律体系有两种适用标准?此说置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于何地?该文反复强调 所谓的基层“小环境”,难道不知道,国家的法律不该为地方“小环境”而弯曲?

毛泽东同志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媒体只需要客观、全面地告诉公众“陈光诚是谁”就可以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作者系媒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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