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2日 10:21:26

《温州晚报》报道了这样一个诽谤案。永嘉的金先生,听说永嘉枫林镇汤岙村有一起恶性雇凶伤人案,且资金可能来自市消防支队,于是便在温州某论坛发了一条题为“真的骇人听闻:传永嘉县枫林镇汤岙村恶性雇凶伤人案资金来自市消防支队”的求证帖。永嘉公安局认为,金先生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市消防支队形象,根据《治安处罚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本律师认为,金先生的发言不够审慎,会降低他自己的公信力,但不构成违法,尚属于言论自由范围。对于这个求证帖子,消防支队发一个澄清帖子即可自清,而且消防支队作为政府部门,是没有名誉权、形象权的,它始终是公民的监督、批评对象,对消防支队的评论也不是扰乱公共秩序,而是主人有权任意评论这个公仆。永嘉公安的行政处罚,是典型的“老虎屁股摸不得”逻辑,滥用执法权,钳制公民言论。
 
 试想,难道要公民的发言,都要如判决书一样,每个字都有证据证实吗?就算判决书,也有冤假错案,因此要公民都说正确的话,是不现实的,允许公民犯错是必须的。其次,对政府的不利联想,是批评权的自然衍伸,怀疑和警惕政府干坏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政府有义务披露相关信息,而没有权力打击报复怀疑、联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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