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绍伟:《中县干部》真的有悖学术伦理吗?

作者:方绍伟

来源:作者此稿

来源日期:2011-11-7

本站发布时间:2011-11-7 10: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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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海华先生在2011年11月4日的《环球时报》上,发表了“《中县干部》有悖学术伦理”一文,质疑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冯军旗的博士论文《中县干部》,“借两年在中部某县挂职之机,……发现了当下中国基层政治中的某些’真问题’”,认为“这篇博士论文如果是由美国高校的博士生撰写,并且配合大众媒体报道,那么,不但作者本人要被取消学位并开除,作者的导师以及所在院系、甚至校长都要受到处罚”。

  程海华先生特别援引了美国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ndependent ethics committee,or ethical review board)对违背伦理底线的学术研究的审查权,认为“《中县干部》这篇论文受中国舆论追捧,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人对学术伦理缺乏基本的价值认知”。程海华先生还在文章最后特意强调:“在美国,违反伦理审查制度的研究,是比剽窃更恶劣的学术道德丑闻。为了重建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与信任,建立中国高校伦理审查委员会制度刻不容缓”。

  我十分赞同程海华先生对中国学术伦理和制度建设问题的关切,但是,程海华先生“国人对学术伦理缺乏基本的价值认知”的判断存在严重的“原则错误”,这个“原则错误”存在于关于“与国际接轨”问题的多数讨论中,因此,本文有必要特别提出来,并就一些基本的认识问题做出分析。

  首先,程海华先生的错误是不从主体考虑问题。就学术伦理而言,我个人实际上跟程海华先生一样,也认为“卧底式的学术研究违反学术道德”,我确实也可以象程海华先生那样对这个问题提出自己的抽象看法。但是,在《中县干部》这个具体案例上,抽象地表达个人观点不仅是完全不够的,而且是误导和武断的。所谓“从主体考虑问题”,就是要具体分析案例发生的“主体社会环境”,一个主体的“学术伦理价值认知”未必就是另一个主体的“学术伦理价值认知”。

  程海华先生的文章讨论了美国人的“学术伦理价值认知”,并且象“与国际接轨”问题的多数论者一样,认为美国人的“学术伦理价值认知”就应该是中国人的“学术伦理价值认知”。所以,程海华先生急于表达个人观点而“不从主体考虑问题”的严重错误,就变成了在“学术伦理价值认知”问题上“缺乏道德的文化分析”的错误。

  在《中县干部》“卧底式研究”的问题上,我们需要什么样的“道德的文化分析”呢?我碰巧也同程海华先生一样在美国从事学术研究多年,所以这里就以中国和美国的道德文化来说明。

  “卧底式研究”问题的实质,就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在“目的重要性能否容忍手段机动性”的问题上,美国的道德文化偏向于不容忍,而中国的道德文化则偏向于容忍。也就是说,在“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上,美国人偏向于“原则主义”,而中国人则偏向于“情景主义”;美国人更偏向于强调“人是目的”的原则与实现这个原则的程序,中国人则更偏向于强调“人是目的”的情景与具体情景下的灵活性。

  但是,美国人却绝不是僵硬的“原则主义者”,美国人比中国人更讲原则,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会采纳“目的重要性容忍手段机动性”的做法,特别是在一些国际问题上,如美国政府不择手段地打击萨达姆统治下的伊拉克。关于这个问题,还是美国前总统罗斯福的总结最为精彩,一次在谈到尼加拉瓜的一位独裁者时,罗斯福直言不讳地说:“他是个狗娘养的,但他是我们的狗娘养的”。换句话说,打击国际上的“狗娘养的”是目的,但具体的手段还要看那个“狗娘养的”是“别人的狗娘养的”还是“我们的狗娘养的”。

  同样,中国人也决不是僵硬的“情景主义者”,中国人比美国人更讲究看具体环境,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会采纳“目的重要性不容忍手段机动性”的做法,特别是在一些涉及不同的“人际小圈子”的问题上。最典的当然就是这个做法,叫“对别人马列,对自己自由”。中国人讲原则要看情景,看原则所涉及的对象与自己的社会关系。中国人跟“自己人”讲外在于具体关系之上的抽象原则有一种本能的困难,同样,中国人跟“圈外人”讲外在于具体关系之上的抽象原则完全没有困难。

  所以,我这里分析的是中美两国人民在对待“手段灵活性”问题上的一般倾向,不是一种绝对的态度。美国人重原则,但在国际问题上他们往往灵活运用原则;中国人重情景,但在把原则施用于“圈外人”身上时他们往往不容易灵活。

  因此,当程海华先生断言“国人对学术伦理缺乏基本的价值认知”时,我们马上可以看出,是程海华先生对国人的“学术伦理价值认知”缺乏最基本的认知。问题根本不是“国人对学术伦理缺乏基本的价值认知”,而是国人的“学术伦理价值认知”是中国特色的“情景主义”认知,不是美国特色的“原则主义”认知。

  我个人相信,程海华先生对《中县干部》的批评意见,已经在中国学术界引起了“认知混乱”。程海华先生当然不是故意的,但这个“意外的伤害”却完全是由于程海华先生对国人的“学术伦理价值认知”缺乏最基本的认知而引起的。我所说的“认知混乱”指的是,许多中国人同情程海华先生从“原则主义”出发而对“卧底式研究”所作的批评,但他们内心又本能地认为,这个案例所涉及的问题还是应该看具体的道德情景。许多人因此陷入了“原则与情景”或“目的与手段”的矛盾困境中。

  我个人对程海华先生的草率批评持明确的否定态度。我自己已经在其它场合多次批评了这种“食洋不化”的做法。实际上,我还曾经因类似事情而给“食洋不化”专门下了一个新的定义:“食洋不化”不是指中国人(包括程海华先生和我这样的海外华人)不懂西方或国际惯例,“食洋不化”是指中国人不懂自己的国情和国内惯例甚于不懂西方或国际惯例。

  在“不从主体考虑问题”、“缺乏道德的文化分析”和“食洋不化”等错误之外,程海华先生的第四个错误就是没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当然是一个意料之中的错误,因为“原则主义”是不考虑“具体情景”的,可对一个看重“具体情景”的主体不讲“具体情景”,这正是道德批评的大忌。在《中县干部》“卧底式研究”的问题上,程海华先生至少忽略了五个重要的细节:

  第一,事先征求受访者的同意能否有利于获得真实的答案?这里不是说为了真实答案就可以不择手段,而是说“受访者的同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模糊的,特别是在研究的具体题目不一定明确的时候,而且,这个“真实答案”还可能涉及以下的重要相关情景。

  第二,“卧底式研究”涉及的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力?这里也不是说涉及了公权力的研究就可以不择手段,而是说“公权力的研究”可能还会涉及另外的重要因素。

  第三,“卧底式研究”所涉及的公权力是否得到充分的上下制约?这里当然也不是说所涉及的公权力没有充分的上下制约,研究就可以不择手段,而是说这个“对没有得到充分制约的公权力进行研究”可能涉及其他具体情况。

  第四,“卧底式研究”所涉及的没得到充分约束的公权力,它已经是路人皆知的事实,还是依然未被人知的秘密?这里还不是说,所涉及的没得到充分约束的公权力已经路人皆知,研究就可以不择手段,而是说,即便如此,具体的相关对象是否得到起码的保护。

  第五,“卧底式研究”在公之于众时是否被公开了真实的人名地名?我们已经知道,《中县干部》遵循了中国惯例,论文中的人名与地名均被技术化处理,在对该论文的新闻报道中,所涉及的市、县、乡镇名及当地人名也均为化名。也就是说,论文及报道已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所涉及的人与事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按照这五个具体情况,一般的中国人在读到关于《中县干部》的新闻报道时,他们的第一反应根本不是程海华先生所强调的“原则主义”的“学术伦理”,而是这项研究的实际价值。我看到的反应大致有两种:一种是认为这个研究完全是浪费时间和精力,因为中国官场的那些裙带关系谁人不知(有趣的是,中国人经常不避讳于对外人炫耀自己的政治门路,“我爸是李刚”并不是一个偶然事件)?另一种认为这个研究很有价值,因为它为中国地方政治的实际运作提供了真实的描述。

  问题就在于,一般中国人的第一反应根本不是程海华先生所指责的,似乎表明他们“对学术伦理缺乏基本的价值认知”。相反,一般中国人“对学术伦理的基本价值认知”偏向的是“具体的实际功用”。对他们来说,在一个路人皆知的事情上纠缠于“卧底式研究”是否道德,这本身就是愚蠢的。

  如此说来,建立中国高校伦理审查制度是不是就无关紧要了呢?当然不是。事实上,如果翻看一下中国教育部门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我们会发现中国人关于“学术规范”的重点在于防止剽窃和造假,《中县干部》的案例也许会为“受访者的知情权”和“卧底式研究”的制度规范提供参考,但中国现在的问题是“相对重要性”和“配套改革”问题。

  设想一下,如果中国的“伦理审查制度”生搬硬套,不考虑“公权力上下约束不足”的现实,片面地保护不该受过多保护的人,片面地以为“研究人员不是新闻记者或执法者,并不肩负揭黑打黑的责任”,那么,中国的“伦理审查制度”也许能使一些领域的道德水平变得更好,但同时也可能使另一些领域的道德水平变得更糟,结果总体的道德水平仍维持不变。当中国高校的“伦理审查制度”建立起来时,程海华先生也许会感到“国人对学术伦理缺乏基本的价值认知”问题得到解决,别人却可能要觉得“单项改革思维”其实也是一种“食洋不化”的表现。

  最后还应该提出,为了突出自己的观点,程海华先生在批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隐瞒了一些美国的真实情况。例如,程海华先生说:“这项法令迅速在美国高校和研究机构中实施,并从自然科学研究向社会科学研究拓展”。实际上,美国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制度”在“向社会科学研究拓展”实给实际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引起了很多争议,因此,具体的审查条例往往有很多列外条款。如果不顾具体情况照抄美国的制度,恐怕只会平添更多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方绍伟:“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专栏作家;作者文集:http://blog.sina.com.cn/fangshao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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