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接受李祥谋家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李祥谋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一审辩护人。在本案开庭审理前,辩护人曾多次会见李祥谋,并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全面了解。现依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出于维稳目的,为控制被告人李祥谋组织遇难者家属上访,才找了几个证人证言来指控他。因此,以被告人李祥谋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起因来看,指控被告人李祥谋涉嫌犯罪是出于维稳目的。

   
2008年2月3日,随福建省远洋集团公司赴印尼海域捕捞的“福远渔628”船发生海难沉没后,被告人李祥谋开始找福建省有关部门投诉。由于得不到满意的答复,遇难家属也没有得到赔偿,他开始与遇难者家属在福州市上访,后来去了北京到国家海洋渔业局、国家农业部、国家信访局举报控告。

   
  2009年1月7日、9日,李祥谋与遇难者家属再到福建省海洋渔业局和设在福州市西湖宾馆的省“两会”会场找代表反映问题。

   
  2009年1月12日,李祥谋与遇难者家属在福建省“两会”泉州代表团驻地闽江饭店找代表反映问题,由于人数较多引起民众围观。

     
2009年3月初,北京正在召开全国“两会”。有上百名遇难者家属,准备前往浙江省杭州市再上北京。泉州市公安局等部门怀疑李祥谋是组织遇难者家属进京上访,同年3月5日晚,李祥谋在福州市被泉州市公安机关人员控制,3月6日,泉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向他宣布刑事拘留决定,涉嫌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给被告人李祥谋的刑事拘留决定书和家属通知书,则是由石狮市公安局出具。

     
刑事拘留仅一个星期,在2009年3月13日,石狮市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对李祥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但在予以释放的同时,又以李祥谋在2009年1月福建省“两会”期间上访闹事,涉嫌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犯罪为由刑事拘留。2009年4月10日,再以李祥谋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祥谋在第一次被刑事拘留后,辩护人就应家属的聘请担任其律师。2009年3月14日,辩护人到了泉州市看守所会见。看守所称,这是一起“上访”案件,会见要经过泉州市公安局同意。后来,辩护人找到泉州市公安局警务督查处投诉。警务督查处领导经与看守所协调才允许律师会见。

     
2009年6月12日,石狮市公安局将案件起诉到石狮市检察院后,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2009年12月16日,本案起诉到石狮市人民法院。

   
据辩护人了解到的情况,法院也两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由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2010年4月29日,法院变更强制措施,对被告人李祥谋取保候审一年。

     
一年后,在2011年4月29日,解除了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半年。在监视居住期间,由于遇难者家属再到福州市上访,当时福建省正在开“人代会”,公安机关怀疑是李祥谋指使,再把他控制在宾馆。2011年8月26日,法院提前两个月解除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将被告人李祥谋批捕收押。

     
对被告人李祥谋的案件,公诉人始终避而不谈本案的起因,始终回避被告人李祥谋和遇难者家属上访遭执法机关打压问题。

     
辩护人认为,只要了解本案的起因,以及被告人李祥谋和遇难者家属上访经历,就能清楚地看出,执法机关多次变更涉嫌罪名刑拘逮捕被告人李祥谋,背后原因就是为了所谓的“维稳”,为了控制他组织遇难者家属上访。

     对被告人李祥谋四处举报控告“海难”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关部门竟然上纲上线说他是与国外反动势力相勾结,是以绑架遇难者家属来“要挟”政府获取额外利益。以这种思维处理海难沉船员问题,无非是想掩盖事实真相,无非是想把问题政治化,以推脱自己的责任。

     
二、本案证据严重不足,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祥谋组织、安排董强建、施天涯、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在福州市马尾码头搭乘驳船绕过福州边防检查站检查到外海等候。

     
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依据证人董强建、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的证言(讯问笔录)。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是被告人李祥谋雇用的驳船(证人在讯问笔录中称电卡船)组织安排董强建等人偷越国边境。

证人董强建、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称,李祥谋在2007年9月8日晚打电话通知他们在酒楼下等车,后来了一部车将董强建、施天涯、陈贻庆、洪金展送到马尾第九号码头(邱金树没有坐上车,自己租摩托车去的),然后再搭乘电卡船到闽江出海口二、三海里处等候,第二天中午上到福远渔627、628船。

     
指控被告人李祥谋在2007年9月8日晚给董强建等人打过电话,安排汽车接送他们去马尾第九码头。可在案卷中又没有他们之间的通话清单证据,也没有运送董强建等人去马尾码头的汽车司机证言。

     
指控被告人李祥谋安排驳船(电卡船)运送董强建等人到外海等候。但在案卷中,没有驳船主或驾驶人的证词等证据。这艘驳船是不是李祥谋雇请的,在案卷中也没有证据与证人董强建等人证词来相互印证。

     
因此,仅依据董强建等人讯问笔录,而没有开车接送他们到马尾码头的司机证词,没有运送他们出海的驳船船主或驾驶人的证词,根本是形成不了一个完整证据链。

   在庭审作证时,证人董强建当庭否认2007年9月8日晚打电话给他的人是被告人李祥谋,也否认了是被告人李祥谋安排他到马尾码头乘坐驳船出海。他称,侦查人员在询问笔录中记录的内容与自己当时所说的情况不相符。证人董强建小学没有毕业,他说根本看不懂笔录。

     
本案另三个关键证人,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没有出庭接受质证,他们文化程度很低,也是小学没毕业,笔录是由侦查人员念给他们听后签字。由于他们不出庭作证,证言真实性无法查证。

     
按董建强等证人的说法,他们到闽江出海口后,等候了很长时间,至到第二天中午才上“福远渔627、628船”。那么,他们应该知道驾驶驳船的人外貌长相等特征。

     
让辩护人感到难以理解的是,侦查人员竟然不去查证运送董建强等人出海的驳船驾驶人或船主的情况。

     
从笔录上看,对这些重要证据,侦查人员既不询问证人,也不讯问被告人李祥谋。

     
在本案的案卷中,对被告人李祥谋讯问的笔录有五份。

     
2009年3月5日晚由泉州市公安局做的讯问笔录,也是第一份笔录中,侦查人员只讯问了李祥谋的家属情况和福远渔627、628船情况。

     
第二份讯问笔录,是2009年3月6日凌晨做的,泉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讯问李祥谋有关福远渔628船出事情况后,宣布因他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刑事拘留的决定。

     
第三份讯问笔录,是2009年3月13日晚做的,泉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向李祥谋宣布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决定书。

     
第四份讯问笔录,是2009年4月10日中午至下午做的,石狮市公安局侦查人员讯问李祥谋有关福远渔628船出事情况,并问到了船员名单及出事后如何回国问题,同时还问到了上访的目的,上访费用谁支付的问题。

     
第五份讯问笔录,是2009年4月14日上午做的,由石狮市公安局和泉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向李祥谋宣布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的逮捕决定书。

     
从五份讯问笔录来看,不论是泉州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还是石狮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都没有讯问李祥谋是雇用了谁的拖船、付了多少运费等情况。

     但是,据被告人李祥谋在庭上说,他在接受讯问时,曾要求侦查人员查证是谁雇用驳船运送董强建等人出海,他还对侦查人员说了自己掌握的线索,但侦查人员在笔录中一概不予以记录。

     
指控被告人李祥谋安排拖船运送董强建等人绕过边检到外海等候。哪么,这艘拖船的船主或驾驶人,因为运送他们偷渡也涉嫌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为何侦查机关不去查证呢?这不是放纵了犯罪行为吗?有案不查,显然涉嫌了渎职犯罪。

     
被告人李祥谋涉嫌的罪名变了多次,最后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逮捕和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案件被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侦查机关始终没有围绕李祥谋如何组织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进行查证。

   
被告人李祥谋的案件,一开始实际办案单位是泉州市公安局,后与石狮市公安局联合办案,可以说是动用了精兵强将。

     
不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抑或是审判阶段,每个阶段都使用了最长期限,侦查机关有充足时间全面查证案情。

     不围绕涉嫌的犯罪行为讯问李祥谋,这种侦查方式有违正常侦查活动。除非是侦查人员知道指控涉嫌罪名是莫须有的,除非是侦查人员明知抓李祥谋只是控制他组织遇难者家属上访。

     
被告人李祥谋在法庭上坚称,自己没有组织安排董强建、邱金树、施天涯、陈贻庆、洪金展乘驳船(电卡船)偷渡。

     
由于没有拖船(电卡船)船东的证词,本案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的几个重要证人,在笔录中向侦查人员反映,福远渔627、628船一直拖欠工资没给他们。由于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仅靠这几个证人证言,而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是无法认定是被告人李祥谋组织、安排了这几个证人偷渡。

     
本案其他船员在证言中都称,董强建、施天涯、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乘拖船出海(电卡船)之事,是听这几个人自己说的。

     
由于本案其他证人获知的情况,是从董强建、施天涯、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口中听说而来,所以他们的证言与董强建、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的证言,仍然属于单一证据。

     
本案董强建等多个证人在证言中称,福远渔627、628船到达印尼港口后,船长将全部船员的海员证交给印尼警方逐一作了核实。

     
如果这个说法是真实的,董强建、施天涯、邱金树、洪金展、陈贻庆到了印尼后就有了海员证。既能他们有海员证,为何还要绕过边检到外海上船呢?

     
也就是说,只有给他们办了假证的人,担心国内边检会查出来,才会安排他们偷渡到外海。

     
福远渔627、628船的船员证,是由福建省远洋集团公司曹翠兰整理好后,再由平潭县安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林拥旺转交给福州中大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代为办理。

     
证人福州中大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员工黄建在证词中称,他们是接受福建省远洋渔业集团的口头委托,由公司马尾代理点的负责人林遵建办理21条船的出海作业申报单,其中包括福远渔627、628号。林遵建再吩咐他和丁于芳、江信辉去办理。

     
证人平潭县安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员工林拥旺在证词中称,“福远渔627、628”船的出境手续,是他按公司老板林文禄要求,将申报手续交给福建省远洋集团公司曹翠兰整理。整理好后,他将“福远渔627、628”船两个纸箱材料拿走转交林文雄,由林文雄交给中大代理公司去申报一关三检。

     
从这些证人证言可知,福远渔“627、628”船的海员证,不是由被告人李祥谋具体操作办理。在出船海前一天,代办公司人员才将两箱的证件材料交给李祥谋。李祥谋将两箱证件材料交船长时,当时还打开一一核实过,是有董强建、邱金树、施天涯、陈贻庆、洪金展的船员证。

     
被告人李祥谋不可能知道董强建等人办的会是假海员证,因为他是按正常办证付费用的。在本案的证据中,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祥谋在福远渔627、628船出海前知道办了假证。哪么,他怎么可能会安排董强建等人偷渡出海呢?

     
福远渔628船沉没后,李祥谋才发现董强建等人海员证是假证问题。后来,李祥谋向福建省海洋渔业局等有关部门多次反映和举报过船员的假证问题。

     
因此,仅依据董建强、邱金树、洪金展、陈贻庆等人的询问笔录,指控被告人李祥谋组织、安排车辆和拖船运送他们出海是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在这个证据链中,缺少了最为关键的一环,即拖船主和汽车司机证言。

     李祥谋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证据不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曾两次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石狮市人民法院也曾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但在公诉人提供给法庭质证的全部证据中,辩护人没有看到哪一份证据是在补充侦查期间所取得。也就是说,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石狮市公安局和石狮市人民检察院都没有取得新的证据。

     
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没有取得新的证据时,仍然以原有证据起诉审理。这样的案件,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吗?

     
对本案证据上的问题,请合议庭予以高度重视。

      三、本案侦办程序严重违反刑诉法等相关规定。

   
从本案的立案、刑拘、逮捕等材料来看,不论是指控李祥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涉嫌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抑或是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的侦办机关都是石狮市公安局。

     
但是,案件实际办案人员却是泉州市公安局。在2009年3月6日,泉州市公安局在抓获李祥谋的经过中写得十分地清楚。李祥谋被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批准逮捕后,泉州市公安局一直还在参予入本案的具体侦查工作。

        从指控涉嫌的几个罪名来看,沉船是发生在印尼,组织出国捕捞的福建远洋集团公司住所地在福州市,雇用船员的单位福建永顺渔业投资公司住所地是在福州市,福远渔627、628船出发地是在福州市。李祥谋与遇难者家属2009年1月在福建省“两会”期间被指上访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同样是发生在福州市。李祥谋的工作单位和经常居住地更是在福州市。

     
因此,对李祥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就应该由福州市公安机关管辖,由福州市公安局立案侦办。

     
在案卷材料中,辩护人发现一开始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是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福建省海洋渔业局送移给公安机关。当时对“福远渔628船”沉船事件没有作出定性,即没有认定是责任事故。在此期间,李祥谋上访控告福建省海洋渔业局已一年有余。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李祥谋仅一个星期就撤销了案件,再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最后,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逮捕。这种办案程序和方式,是典型的“找法治人”。即为了防止李祥谋组织遇难者家属上访控告,就先找一个涉嫌罪名把人给抓起来,查到一点证据后,就变更涉嫌罪名。证据不充分,就靠单方面的证人证言指控。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祥谋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罪名无法成立。

审判长、审判员:

     
福远渔“628”沉船事件,发生已经三年零八个月了。这起沉船事件,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死了十五人,其中三个印尼人),也暴露了远洋捕捞业中许多问题。

     
作为“福远渔628”船的一个船东,被告人李祥谋在海难事件后,不仅积极参与事故的处理,并且还拿出钱来救助遇难者家属。为了搞清楚沉船的真相,给遇难者家属一个说法,让遇难者家属得到合理的赔偿。在举报投诉得不到合理答复后,他才迫不得已带领家属走上了上访路。

     
在为遇难者家属,也是为自己讨说法过程中,李祥谋有过一些激烈的维权方式,但也应该就事论事,有什么问题就处理什么事,而不能上升到与“国外反动势力”相勾结的政治层面来打压。如果一味地依靠公权力打压,而不去妥善解决“海难”中的实际问题,这起沉船事件引发的社会矛盾能化解吗?

       
辩护人认为,为了控制被告人李祥谋组织遇难者家属上访,就以“莫须有”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名,把“海难”沉船事件受害人和维权者李祥谋送上法庭受审,这种“稳定压倒一切”的维稳手段,不仅化解不了社会矛盾,反而激化遇难者家属与执法机关的强烈冲突,根本不利于当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据辩护人了解的情况,至今为止,十二户中国遇难者的家属,包括“福远渔628”船的船东,即本案被告人李祥谋,还没有得到合理赔偿。这起沉船事件是不是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李祥谋和遇难者家属也没有看到由福建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报告。

       
最后,恳请合议庭认真审查本案的起因,认真审查本案的全部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排除各方面的权力干涉,坚守公平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依法判决被告人李祥谋无罪,还他一个清白。

 

 

                                                                                             
辩护人: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晓原

                                                                                                                                  20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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