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於昨(3)日邀集陸委會、衛生署、法務部等機關,就大陸人士來台健康檢查和醫學美容,研商於現行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增列來臺事由,規定經衛生署核准之醫療機構,得申請大陸人士來台從事健檢美容,相關機關已就此議題達成共識,將循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核定後,即可正式上路實施。

移民署長謝立功今天上午表示,為提升我國醫療服務國際化,移民署積極研議大陸人士來臺健康檢查及醫學美容,希望透過此一途徑,展現台灣軟實力,帶動醫學產業經濟,開放大陸人士來臺健檢美容之配套措施,包括透過醫療機構代申請、檢附相關健檢美容計畫與療程表等,相關細節已由移民署與衛生署研議辦理。

謝立功說,依現行大陸人士來台之規範,來台從事相關醫學之專業交流活動,僅限具有醫療專業背景之人士。而98年開放大陸人士來台觀光,其自由活動時間得進行健檢美容,但需以團進團出之方式進行。

今年6月上路之陸客自由行,目前僅限北京、上海、廈門等3個試點城市,因此來台從事健檢美容的大陸人士人數有限,希望透過此次修法,突破現行相關區域及背景的限制,讓更多大陸人士享受台灣高水準之醫療服務。

謝立功進一步說明,除健檢美容外,行政院於98年6月公布實施大陸人士患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28項疾病得申請來臺就醫,經統計至今年9月底已有550人來臺從事就醫之相關事宜,另基於人道考量,該署亦建立相關彈性處理機制,一般申請來臺就醫天數由5天縮短為3天,若涉及生命危險之特殊情形,不分假日於4小時內即可完成緊急發證。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就醫之疾病種類(98年6月8日施行)

1. 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含血癌)

2. 血液、淋巴系統疾病

3. 末期腎臟病

4. 自體免疫性疾病

5. 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6. 先天性畸形或染色體異常

7.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 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8. 活體器官移植及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9. 小兒痲痺、腦性痲痺所引起之神經、肌 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

10.因消化系統功能不全或其他慢性疾病所 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與其併發症

11.重症肌無力症

12.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13.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泌尿及腸胃等之併 發症者

14.腦血管疾病及需積極治療之腦部病變

15.多發性硬化症

16.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17.皮膚及皮下組織病變與其重大併發症

18.早產兒所引起之各種器官併發症

19.運動神經元疾病

20.庫賈氏病

21.不具感染性之泌尿、生殖系統疾病

22.骨骼、結締組織受損或功能不全所引起之併發症

23.肝、膽、腸、胃等消化器官功能衰竭 及其併發症

24.需積極治療之心血管疾病

25.妊娠及相關重大併發症

26.需依靠置入外物輔助以發揮正常功能 之感覺器官疾病

27.牙齒組織與齒髓相關疾病及其相關併發症

28.罕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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