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1日 16:01:37

  原文地址:对贵阳黎庆洪等涉黑案的管辖权异议书作者:wangxing

管辖权异议书

 
   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
   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贵院的黎庆洪、黎崇刚、黎猛等涉嫌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本律师作为被告人黎猛的一审辩护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不应受理该案。
   该案的背景,想必贵院比辩护人还要清楚。黎庆洪等涉黑案原已由贵阳市中院一审审理,二审被贵州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公安机关本应将诸被告人立即无罪释放。但贵阳警方却违法继续羁押被告人,并重新侦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这违反了刑事司法最基本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使被告人因为同一罪名、同一事实遭受两次追诉。这是中国刑事司法的耻辱,是中国法治事业的倒退。这一点,作为司法机关的贵院应该会有清醒的认识。
   即便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看,该案原一审由中级法院审理。重新起诉后,被告人增加了几十名,涉嫌的罪名也大幅度增加。既然原案的影响已经符合中院受理的条件,现在这个案子断然没有由基层法院审理的道理。这一点,贵院更是清楚。
   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首先要审查的就是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所谓“检察院起诉过来就得受理”的说法毫无道理,如果作为刑事案件“原告”的检察院起诉,法院就必须受理,那刑事诉讼法还有什么必要规定法院管辖制度?人民法院审查案件管辖自然就是对检察院起诉过来的案件是否应由该院管辖进行审查,如果不应由该院管辖,自然就不应受理。
   该案原审被贵州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充分表明该案的证据及程序存在明显问题。贵阳市检察院主动撤回起诉更是说明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现在侦检机关在案件基本事实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试图通过补充一些言词证据来追诉被告人,更违反法治原则,滥用侦查权,将原案的证人也予以追诉,使得该案的对法治建设的负面影响更加严重。
   面对少数掌权柄者的个人私利与57名被告人、50多个家庭、成百上千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之间的权衡,面对本案的枉法追诉所必将给贵阳乃至贵州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对于这一明显具有严重问题的案件,必须本着宪法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指导思想,依法处理。没有管辖权的贵院,必须顶住各种不正当的压力和干扰,依法不予受理或将该案移送上级法院,才无愧于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
   以上意见,敬请贵院认真考虑,慎重选择。切切!
 
   辩护人:王兴律师
 
   2011年11月
 
 
   抄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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