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印度达兰萨拉的藏人僧侣11月2日举行声援活动。(来自网络)

从藏僧自焚看中共的“宗教自由”政策

文/李江琳

最近,四川甘孜和阿坝先后有10名西藏僧尼自焚抗议,迄今已有5名伤重身亡。常识告诉我们,僧侣们以如此惨烈的方式抗议,必有异乎寻常的原因。据报道,僧人在自焚时高喊要求宗教自由,因此,此起彼伏的僧人以死抗争显然与中国境内宗教状况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面对外界质疑时,中共常常援引该条款来说明其宗教政策。但是,在宪法之外,其实还有一整套由各级党政机关制定的“宗教事务条例”。对这些条例详加分析,不难了解中共的“宗教自由”究竟是怎么回事。

被“条例”五花大绑的寺院

以2009年3月发生第一起僧人自焚事件的四川省阿坝州为例,该州寺院必须遵守的条例有《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47条)、《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3条)、《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43条)、《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16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40条)、《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59条)、《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65条)、《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59条)等。这些条例不算细则就有356条之多,其中为藏传佛教“定身制作”的条例有116条,这还不算相关法规和各县的“土政策”。

这些“条例”、“规定”、“办法”是公开的,还有许多不公开的“红头文件”。比方说“国办发[1991]39号文件”规定活佛“可以转世,不可全转,从严掌握”。根据这份内部文件的指示,青海省规定“活佛转世工作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除上述3条原则,还增加了“控制总量”,明确提出“转世活佛总量不超过1958年后去世活佛数的三分之一”。至于转世灵童的审批权,则由“内部掌握”。

除了几百条公开“条例”,以及无法统计的内部规定,寺院还被各种公开和秘密、永久性和临时性的“有关部门”控制。阿坝州的“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该条例由州、县两级公安、国土、建设、教育、外事等24个部门共同实施。此外还有诸如“活佛转世工作领导小组”、“对达赖集团斗争领导小组”一类部门。通过公开条例和内部指令,以及形形色色的“部门”,寺院事无巨细都在管制范围内。青海果洛州的条例不仅规定各级政府“定期对藏传佛教寺院广播电视、互联网、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进行监督检查”,连悬挂经幡也要经过批准。

除了州、县之外,寺院所在的乡镇必须成立“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再加上寺管会,寺院被重重条例和“有关部门”五花大绑,僧人的一举一动都在层层监督下。

为什么僧人自焚首先出现在阿坝州?原因之一是阿坝州对僧人的限制极其严苛。有心深造的僧人必须“持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函件和寺管会介绍信逐级申报。跨乡(镇)学经的,经县佛教协会同意,报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县学经的,经州佛教协会同意,报州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州学经的,按规定审批。”但同时又规定寺庙“接收外来学经人员不得超过寺庙定员人数的7%。其中,州外学经人员不得超过寺庙定员人数的3%。”如果到境外学习,则“寺管会必须禁止非法出境回流人员入寺”。这3条规定基本上杜绝了僧人深造的可能性。自1990年代以来,每年逃到印度去的人中,将近一半是僧尼,且以安多、康区为主,足以说明这些地区宗教状况的恶劣。

阿坝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规定,寺院“出现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分裂国家和影响社会稳定活动”,则由县宗教部门撤销登记并终止寺管会,并派工作组整顿寺庙,在此期间“寺庙停止一切佛事活动。县佛教协会取消组织、参与活动僧人的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这是一条“连坐法”:寺院只要有一名僧人抗议,整个寺院都会遭到惩罚。很明显,2008年之后,阿坝格尔登寺就处于这样的状况。自焚僧人中有两名是该寺“前僧人”,应该就是这项条例的结果。

在重重限制下依然选择出家的僧人无法学经,却被迫接受“爱国主义教育”,还被迫诋毁他们的上师,他们内心的痛苦和愤怒可想而知。

中共“宗教自由”的实质

既然承认“公民有信仰自由”,为何又对寺院加以重重限制?这涉及中共“宗教自由”的实质。首任中央统战部长李维汉早在1958年对此就有明确的解释:“我们采用了(信教自由)这个口号,同时充实和发扬了这个口号的革命内容,不但用它来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剥削阶级强迫信教,而且力图经过这个口号的彻底实现,使人们逐步由信教走向不信教。”

通过彻底实现“信仰自由”使人们放弃宗教,个中奥妙在于宪法规定的不仅是“信教自由”,还有“不信教自由”。李维汉对此解释说:“公民有信仰的自由,这里也包含有不信仰的自由,有改变信仰的自由。……我们这种解释是最全面的解释,有利于人民改变宗教信仰,以至于脱离宗教信仰。”(李维汉:“在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503~519页)

“不信仰的自由”是为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量身定制”的政策。1950年代,中共在西南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建政时遇到极大阻力,主要原因就是中共的意识形态与这些民族的宗教信仰发生激烈冲突。为了完全控制这些地区,中共必须铲除这些民族的宗教信仰,于是采用了“软硬两手”:一方面以“宗教制度改革”的名义摧毁寺院,禁止宗教活动,另一方面通过种种方式推行“不信仰的自由”,鼓励信徒脱离宗教。

“中发(1982)第19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年3月颁布的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中共现行宗教政策的总纲,阐明了中共宗教政策的指导思想。该文件开头就说:“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人类历史上,宗教终究是要消亡的,但是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具备的时候,才会自然消亡。”由于宗教具有汪锋所说的“五性”(国际性、民族性、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是一个必须解决但又不能操之过急的问题,因此,该文件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该文件号召全党“一代接着一代地,为实现这个光辉前景而努力奋斗。”

既然全党要为消灭宗教而奋斗,为什么又要“坚持宗教自由”政策呢?该文件说明:中共宗教政策是“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目标的战略规定”,也就是说,中共宗教政策实质上是一个统战工具,“宗教自由”是用来逐步消灭宗教的策略。

中共宗教政策的指导思想从未改变,改变的只是“逐步消除宗教”的方法:50年代中共用强行“改造”的方式摧毁宗教,如今则用“条例”、“办法”、“规定”的方式来限制宗教发展,目标是一致的。“中发(1982)第19号文件”是公开文件,也就是说,中共从未隐瞒过最终消灭宗教的主张,也并不讳言“宗教自由”只是一个策略。因此,在执政党以促进宗教消亡为指导思想的国家里期望“宗教自由”,不是缘木求鱼吗?

——《中国人权双周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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