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县乡人大换届选举

作者:王刚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11-2

本站发布时间:2011-11-2 16: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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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开始到2012年底,全国县乡两级人大将同步进行换届选举,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全面推开。这是代表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关增强人大代表广泛性、增进对候选人了解、加强对破坏选举行为调查处理等一些新规定也将首次在实践中施行,选举工作的民主性、公开性和操作性都将进一步增强。同时,这次换届选举也面临着一些新的形势和背景:从国内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阶层和利益继续分化瓦解,民众诉求日益多样,微博等新兴媒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动员和组织作用,社会管理问题多发、凸显;从国外看,国际金融危机以后,世界政局动荡,尤其是突尼斯、埃及、利比亚等中东北非国家的社会骚乱、政权更迭给世界造成了深刻影响,一些西方国家也图谋借此推动在我国的和平演变。国内外各种形势和情况的交织变化,使得这次换届选举工作显得尤为复杂。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如何确保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的公开公正有序进行,首要的就是解决认识问题,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需要,树立起对待换届选举的正确态度和观点。

  一、民主的视角——尊重人民群众在换届选举中的主体地位。选举是民主制度的基石,选举权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对于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制度相结合的我国来说,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更具有基础性、根本性的地位。据了解,参加这次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有9亿多人,参加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有6亿多人,将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只有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后,才能产生基层政权,也才能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从而逐步、逐级形成金字塔型的国家政权架构,实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目的。可以说,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就是全体国民对自身权力的让渡和委托,是整个国家政权合法性的最初根源。在民主日益成为当今世界发展潮流背景下,这种政权合法性意义上的演绎,绝不是冠冕堂皇的说辞,而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前提和制度根基,也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可以想象,如果没有真正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没有广大公民的委托和授权,国家政权将是什么样的政权,制度将是什么样的制度?全体参与选举的公民尤其是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深刻认识到这一点,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落实有关选举的民主制度设计,确保换届选举成为发扬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

  民主不仅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精神,一种理念。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对于我国民主制度和政权建设的重大意义,只有内化为每个人的认识和理念,才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才能使各项民主制度设计落实得更加到位,而不至于流于形式。民主的理念应该包含平等、公正、公开等等,但笔者觉得当前最重要的还是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在换届选举中的主体地位。因为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换届选举的参与者和主体。所有有关民主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设计,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保障人民群众意志的真正实现。并且,有学者通过实证调研发现,影响人们选举观念的是实际利益,而不是文化水平或者其他因素,任何有关群众素质低下、民主意识差等都不能成为阻碍广大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托辞。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发生着深刻变化,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维权意识勃兴。当前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劳资关系等社会问题引发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也会通过一定的形式在换届选举中反映出来。人民群众通过选举出自己的代言人维护合法权益,这是民主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我们要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紧紧围绕广大选民的意志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将选择代表的权力真正交由广大人民群众去行使。在选举实践中,要将是否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是否有利于选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作为选举工作的出发点,真正做到用民主的事情用民主的方法去落实。例如,这次是城乡同比选举人大代表首次实施,要认真谋划,合理划分选区和分配代表名额,将这一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又如,在代表候选人推荐环节,要将组织推荐与选民推荐充分结合起来,尤其是要充分尊重广大选民的代表候选人推选权,依法尽量增加代表候选人差额人数,特别是在代表候选人名单超过法定差额人数并交由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环节,防止暗箱操作,真正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同时,实践中切忌将换届选举泛化为一项行政工作,甚至是“形象工程”,为刻意追求参选率、代表构成比例甚至领导意图的实现,而去实施一些所谓的选举“技巧”,这必将导致选举工作的“异化”。

  二、法治的观点——在法治和程序的框架下产生人大代表。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将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经验教训,也是当前的一项基本国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就民主制度而言,以宪法为统帅的宪法相关法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政体以及基本的政治制度,并郑重表明了“五个不搞”,是确保我国民主建设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的法制根基,也是这次换届选举的政治前提。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及各省市自治区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基本原则及操作程序作了具体规范,其中既体现着党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又包含着民主选举的内在规律和科学方法,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是确保这次换届选举取得成功的法制保障。

  法治,简而言之就是良法之治。在法律法规相对完备、总体解决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一个问题。2010年选举法修改时突出强调了这一点,增加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要治民,也要治官。在换届选举中,对于广大公民来说,主要是要增强法治意识,掌握自己民主权利的界限,依法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依程序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而决不能拉票、贿选,甚至恶意攻击、散布谣言,更不能煽动社会情绪、制造民众和政府对立。而对于组织选举的各级国家政权机关来说,树立起法治的观点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他们掌握着实施法律的权力和责任。

  从实践中存在问题看,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依法组织好换届选举,主要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切忌将党的意志与法律法规对立起来。从本质上看,党的意志与法律的意志是一致的。党带领人民制定法律,将党的主张通过合法手段上升为国家意志,并通过法律的贯彻实施达到治国理政的目标,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现实路径。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但这种领导是政治领导,是把握政治方向和大政方针,并在法定范围内,通过推选代表候选人、提出意见建议等形式进行领导,而不能变成一种违反法律和程序的僭越行为。其二,要准确领会法律规定。尤其是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存在自由理解空间的时候,要按照民主和法治的精神,准确解释,而不能曲解法律意思,更不能以工具主义的态度实行“法律为我所用”。例如,关于流动票箱的使用,选举法限定必须是“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如果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条件从方便工作、提高参选率的角度作比较宽泛的理解,就容易导致流动票箱过多过滥使用,从而也为拉票、贿选甚至黑恶势力干预选举创造环境和土壤,并且实践中也比较多地存在这种情况。其三,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程序具有内在的独立价值,尤其是实体难以对某一问题作出比较权威统一的解读时,让各方在科学的程序规制下博弈,从而形成的结果相对比较公平公正,也比较容易得到各方的承认。选举法更多的是一种程序性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必须严格执行,让各方面的代表候选人在一个比较公平公开的平台上竞争,以更好地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如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这里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凡有选民要求的就必须组织,将“竞选”“拉票”摆上台面,既能充分展示候选人的素质,又能将对代表的选择权交给广大选民,而不是缺乏信息的“搏傻”或是“暗流涌动”。

  三、理性的态度——在党的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换届选举。当前,网络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敏感事件经过网络炒作往往能演变为全民关注的公共事件,这在推动政府改进工作的同时,也逐渐改变着社会政治生态。但由于网络不记名、无法有效追责,尤其是操作简便、互动性强的微博出现后,网络在增强公共性的同时,也冒出了一股貌似“文化大革命”打倒一切的戾气,有的是抓辫子、扣帽子、打棍子,有的甚至是造谣惑众、谩骂攻讦、揭私露短。这实际上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各种深层次矛盾在网络中某种程度的暴露,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社会问题的一种焦虑和急躁心态。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有一些公民通过网络微博等形式,宣布要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基层人大代表,并通过一些公共事件宣传造势,有的还甚至提出了一些偏激的政治观点。在当前政治参与渠道不是特别通畅,平面媒体难以有效表达诉求的前提下,通过网络形式进行诉求的表达或情绪的宣泄,只要不触犯法律法规,我们要有基本的宽容。但是,回到具体的实践层面,无论是换届选举的组织领导者,还是参与者,都要保持一种务实、理性的态度,做一个真正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者。

  对于选举组织者来说,要在党的领导下,维护、引导好公民参选热情。广大群众选举热情高涨,积极参与选举,是公民意识的一种觉醒,也是健全和完善人大制度、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建设性力量。对此,切不可“少见多怪”,也不能将民众正当的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当成是对社会管治秩序的破坏,进行“一棍子打死”。殊不知这种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政治参与的热情,貌似一种不稳定因素,而实际上正是这种体制内的躁动,有利于诉求的表达、压力的释放,对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一种特殊的意义。而那种以社会绝对秩序作为管控目标的“刚性稳定”,不仅比较脆弱,而且也不具有可持续性。对于广大公民的参选热情还是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区别对待。属于正常的政治参与、维权甚至是涉及到个人切身利益的信访方面的,主要是保护、引导,督促他们依法依程序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属于拉票、贿选或者仅仅是为扩大自身影响力而造舆论声势的,则及时依法调查处理,违反法律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而对于那些与西方敌对势力勾结,以阴谋推翻现有政权为目的的敌对分子,则要依照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并加大舆论宣传引导,挤压谣言空间,防止迷惑普通群众。

  对于积极参选的公民来说,则要明确权利与责任所在,增强参选的公共性。虽然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但是要履行好代表的职责,还是要花大量的时间去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民意、撰写议案建议,并通过积极呼吁督促,推动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完成这些工作不仅需要时间精力,而且还需要履职的能力,仅仅凭一腔热情或仅是对社会问题的一种偏激看法,是难以达到建设性的效果。并且人大代表的选举有明确法律规范,现实不是网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竞选活动,而丝毫不能越雷池一步。更需要强调的是,人大代表不是捞取政治资本或者是企业“营销”的一种手段,更不是“护身符”,而是一种责任和担当。对此,参选人大代表的公民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而不能凭一时冲动,更不能是纯粹追求功利性甚至政治性的目的去竞选人大代表。

  对于广大选民来说,要增强使命感,积极行权。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推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也在反映民意、维护民利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大代表人民选,人大代表为人民。同时,只有代表真正是人民群众选出来的,才能使代表明白自己的权力来源,也才能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兢兢业业的履行好人民赋予的职权。在社会问题和不公平现象面前,人民群众不能仅是表达不满或者愤怒,而应该成为一个行动者、实践者。同样,在这次换届选举中,广大选民决不能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更不能为一点小恩小惠放弃甚至出卖自己的政治权利,要按照自己的判断,投出神圣的一票,选好自己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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