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2011年11月8日上午8时30分,安徽省庐江县农民张兵因庐江县新中远化工股份公司堆放的磷石膏污染其鱼塘,致其鱼塘绝收,为此上访、向新闻媒体投诉,却遭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庐江县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公诉,庐江县法院以(2011)庐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宣告张兵判二缓三有期徒刑,就此判决张兵于2011年9月9日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以张恒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于11月8日上午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开庭审理,出庭支持公诉的庐江县检察官要求法院发回重审,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在开庭审理中,公诉人与法官重点讯问的是2008年张兵与新中远公司委托处理污染物磷石膏的代理人张玉生签订的磷石膏堆放协议,公诉人称张兵明知磷石膏有害还签订协议,及根据协议内容张兵负责污染处理,所以张兵无权要求赔偿;而张兵称自己是受到“鳞石膏是生产化肥后的废渣,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的欺骗,且有堆放费的诱惑签订的,如今不仅堆放费一文未得,鱼塘中的鱼却因2011年7月1日的一场暴雨将磷石膏中的污染物冲出而死亡殆尽,至今不能养鱼。

对公诉人指张兵“在新中远公司同意补偿其合理费用时,仍采取上访,向新闻媒体投诉等威胁、要挟的方法提出巨额赔偿,可见上诉人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观点,张兵及辩护律师称,上访、向新闻媒体投诉是公民的权利,不能成为“威胁、要挟”的方法,否则依法到法院起诉亦能成为“威胁、要挟”的方法,被追究“敲诈勒索罪”了,至于庐江县法院所采信的由庐江县水产办及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龙桥镇张兵水产养殖面积界定、产量测算报告》、《张兵的成鱼和树木损失价格鉴定报告》因不具备国家农业部相关法规规定的资质而无法律效力。

就公诉人指控的张兵唆使他人购买死鱼冒充污染死鱼一事,辩护律师指出公诉方未提交该证据质证,且无法查明该证据形成时间,亦无法单凭该录音证据证实张兵唆使他人购买死鱼冒充污染死鱼敲诈新中远公司。

最后辩护律师指出一审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张兵案子严重超出审限,违反刑事程序法关于一审审理刑事案件的规定,

公诉人在审理即将结束时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而张兵则在最后陈述时要求二审法院依法宣告自己无罪。

有环保人士认为,该案具有典型意义:环境保护是涉及国家可持续发展及人民生活健康的大事,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染物依法应秉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污染企业负责治理,不能以所谓的民事协议将污染物移转给不具备处理污染物的个人负责处理;对一些自身无力处理,或自身处理污染物成本过高的企业,亦只能将污染物移转给有处理污染物能力的企业负责处理,费用则由移转污染物的企业承担。因此新中远公司委托张玉生负责处理污染物,并以所谓的协议将污染物磷石膏堆放在张兵的渔场空地是违背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的,亦违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新中远公司应就磷石膏污染给张兵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同时庐江县环保部门应对新中远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如果涉嫌触犯刑法则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庐江县公检法在张兵一案中则罔顾相关法律法规,只从当权者狭隘的政绩观出发,以所谓的“敲诈勒索罪”追究张兵的刑事责任,如此,庐江县的环境保护状态必然堪忧!庐江县的可持续发展、人民生活健康的前景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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