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扬子晚报》报道,20岁男生高星(化名)在被一名男子强奸后,气氛地殴打强奸他的这名男子。经法院审理,高星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而中国法律的漏洞却使法院无法惩治这名强奸他的男子张虎(化名)。

据悉,高星于去年9月只身从老家江苏宿迁农村前往南京务工。9月29号那天,高星在当地劳务市场时,两名男子主动前来搭讪,并向高星提供在桑拿招待的工作,高星拒绝了。其中一人便是张虎。

傍晚,高星在宾馆附近的网吧上网再次碰到张虎。张虎执意邀请高星吃饭,两人喝酒聊天。吃完饭后,高星随口问张虎,晚上有没有地方住,没有的话可以去他那儿挤一晚。张虎点点头,跟高星回了宾馆。

“下身刺痛”
到了宾馆,两人继续喝酒。等喝得快差不多了,高星晕乎乎地睡着了。迷迷糊糊中,高星感觉下身一阵刺痛 ,他被惊醒了。

“我觉得身上没衣服,我就眼眯一点缝,看到他在对我那个,他把我两脚抬起来了。”高星告诉江苏城市台。

高星一惊,顺手拿起桌上的酒瓶就朝着张虎的头砸去,张虎的头破了。高星也被吓傻了,他赶紧下床,手中拿着酒瓶,蹲在墙边开始哭。

殴打
张虎对高星说,他会对高星负责。高星觉得很荒唐,边骂边哭,不知所措,当即打电话给一名老乡说了情况。老乡开着个面包车来到宾馆,高星仍是哭得不停。但张虎却问高星是不是还打算趁机抢他点钱,这话再次激怒了高星,拿起一根棍子,一棍下去打在了张虎的右脚踝上。张虎顿时站立不稳。高星还想继续打,却被老乡制止。

高星随后向警方自首。经法医鉴定,张虎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而高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心理治疗
此后,高星陷入极度抑郁,甚至企图自杀。高星认为,自己是因为遭到张虎的侵害才做出这样的举动,自己才是受害人。而且因为是被男性强奸,内心十分羞愤,思想上不能接受。为了让高星的情绪平静,法院请来了心理咨询师进行审判前心理干预。

最终高星有了足够的勇气面对审判,也帮助他从心理上接受了被性侵犯的事实。

经审理,法院当庭宣判,高星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但鉴于他也是受害者,因为被侵犯才犯罪,而且法院认为对高星适用缓刑对他心理创伤的恢复比较有利。高星最终被判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法律漏洞
中国关于强奸罪或强制猥亵罪的罪名,只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男子的性自主权在法律上是空白。在中国的刑法中,“强奸”仅仅被定义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此狭隘的法律定义必然导致大量司法漏洞。

今年1月份,北京一家健身馆的一名42岁的男保安强奸了一名18岁的男同事。法院由于无法可依,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之所以法院按照“故意伤害罪”来量刑,是因为被告在性侵犯过程中对受害人造成了“轻伤”。但如果这起同性“强奸”没有造成“轻伤”,“强奸者”是不是会被判无罪?同时,按照“强奸罪”的罪名,一般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名被告有强奸之实,却仅按故意伤害罪被判1年,引起受害者与公众的不满。

去年,陕西一名10岁男孩遭同性强奸后死去,但他的父母却无法以强奸犯起诉犯罪嫌疑人,仅仅是因为中国法律上的这个漏洞。

中国在同性恋问题上立场模糊
这一法律漏洞反应了中国对同性恋模糊不清的态度。中国1979年的《刑法》第160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但这一条文同时也将同性之间自愿的性行为定义为“流氓罪”。

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而男性遭受性侵犯却未受到刑法保护。因此,同性受害往往仅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今年6月,在表决联合国有关同性恋权益的决议时,中国投了弃权票。这其实已经是一大进步了,此前中国一直投票反对类似的决议。 该决议最终以23国赞成,19国反对,3国弃权的投票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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