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案是极其荒唐的案件,上海市委、市政府竟然不允许灾民们知道谁在处置上海市11·15火灾事故善后事宜。堪称奇迹!上海市委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党委文件作为证据应该在法庭上出示。上海市委和上海市政府联合发文依然是政府信息,党不能代政。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现就本案(王閧等21位灾民诉上海市政府拒绝公开成立上海市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领导小组批文及成员名单一案)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上海市委有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上海市委文件作为证据是否可以不在法庭上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上海市委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根据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任何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提交对方当事人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1款“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第1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37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5条“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

2、即使是美国、日本等法治先进国家允许法庭对证据进行了单方秘密审查,但也仅限于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例外情况。

本案中,成立上海市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领导小组批文及成员名单(下称领导小组批文),即使是党委文件,也不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就更不用说。《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开领导小组批文,不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关键是,被告也提供没有证据证明该文件已经确定为国家秘密。

3、实践中,党委文件也没有成为保密的理由。

原告在法庭上出了4份证据:证据6,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显示“找到相关结果约1840000个”,这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在网上被转载的数据。以第1页为例,分别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意见》 深入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证据8,以“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显示“找到相关结果约586000个”,这是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在网上被转载的数据。以第1页为例,分别是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在建设节约型城市中积极发挥表率作用的通知(沪委办发[2005]142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关心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做好高温季节各项工作的通知(沪委办发电〔20092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199728号)……

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党委文件,但没有经原告质证,只向合议庭提供了首页,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因此,本案被告连主张领导小组批文是党委文件,也没有证据。

二、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申请公开的领导小组批文属于党委文件, 根据被告告知书的答复,领导小组批文也是上海市委、市政府共同决定成立的,同时也是政府信息。

1、从法律上分析。上海市委和上海市政府共同决定,决不是党政不分,甚至以党干政、以党代政、以党乱政,而只是给予上海市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大火案善后事项,包括成立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及此后的实际工作,都属于行政管理事项,而不是党务工作。由此,形成的信息仍然是政府信息。

2、从实践中来看,党委文件和政府文件或者说政府信息也并不矛盾。

原告提供的证据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 在中央人民政府网站的位置在“国务院公报”,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


证据9,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办[2005]16号),在上海市政府网站的位置是: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政府文件 >> 沪府办发文件 >> 2005年。也就是说,这一联合发文既是党委文件,又是政府文件,并且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


三、本案是极其荒唐的案件,上海市委、市政府竟然不允许灾民们知道谁在处置上海市11·15火灾事故善后事宜。堪称奇迹!

就像法庭审理案件,庭审开始就会告知审理案件的是什么法官,征求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因为案件要公正审理的前提是法官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处理大火案善后事项也是如此,客观公正处理的前提是,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该是客观公正的立场。

本案善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很多人,与本案可能存在重大利害关系。被告的告知书中,明确领导小组副组长有副市长沈骏,成员中市建设交通委、静安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没有明确成员具体个人名单。国务院安委办关于上海“1115”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中受处理的名单中,除了上海市政府副市长沈骏已经明确有利害关系外,其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有上海市建交委主任、副主任各1人,静安区区委书记和区长,副区长2位,静安区江宁路街道主任、副书记1人、副主任2人,静安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静安区安质监站原站长、副站长,静安区江宁路派出所所长。很可能,甚至静安委建交委主任高伟忠、副主任姚亚明,都在在善后领导小组内。

因此,灾民们必须知道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文和名单。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

           20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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