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武汉居民的选民证

53年选举法规定:农村选民选举权仅为城市选民的1/8

1953年3月1日,新中国实施了建国后的第一部选举法(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53年选举法),之后根据此选举法进行了第一次普选,选举产生了54年首届全国人大代表。这部选举法对城市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第二十条 各省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人口特别少的省,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人。 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

编者按:按照上述规定:工业市的城市居民,每10万人即可拥有1名自己的全国人大代表;而非工业市的居民(53年中国工业还很不发达,故主要是农村居民),则需达到80万人才可以拥有1名自己的全国人大代表。

●第十一条 各乡应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在两千以下者,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两千至六千者,选代表二人;人口超过六千者,选代表三人。人口和乡数特别少的县,其人口在两千以下的乡,亦得选代表二人。 县辖市、镇和县境内重要工业区,按人口每五百人选代表一人,其人口不满五百但满二百五十人者亦得选代表一人。

●第十四条 各县应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在二十万以下者,选代表一人至三人;人口超过二十万至六十万者,选代表二人至四人;人口超过六十万者,选代表三人至五人。 省辖市、镇和省境内重要工矿区,按人口每二万选代表一人,其人口不超过二万但满一万人者亦得选代表一人。[详细]

编者按:按照上述规定:1、在地方镇、县、市工业区(工矿区),每500人口可以拥有1名自己的县人大代表;每2万人口可以拥有自己的1名省人大代表;2、在地方镇、县、市的非工业区和非工矿区(主要是农村地区),则需达到每2000人口,才可以拥有1名自己的县人大代表;需达到20万人口,才可以拥有1-3名自己的省人大代表。

如果我们以相同人口总量所拥有的民意代表数的比例,来作为衡量选举权多少的标准的话,那么,上述规定即意味着:在全国人大代表层面,农村选民拥有的实际选举权仅是城市选民的1/8;在省级人大代表层面,农村选民拥有的实际选举权仅是城市选民的1/10-1/3;在县级人大代表层面,农村选民拥有的实际选举权仅是城市选民的1/4。

这就是中国选举制度中所谓“同票不同权”的肇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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