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探路:释放社会力,发展第三部门

  彭晓芸

  在11月22日—23日的广东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省委书记汪洋专门谈到了向社会组织“放权”的问题。他表示,要加大政府职能转移管理力度,舍得向社会组织“放权”,敢于让社会组织“接力”。凡是社会组织能够“接得住、管得好”的事,都要逐步地交给他们。与此同时,还要通过积极引导和依法监管,将社会组织引入规范健康的发展轨道中来。广东省民政厅厅长刘洪在会议上就《关于广东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作说明时也表示,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

  这可视为与汪洋在会上提出的“改革是广东的根、广东的魂”理念相配套的切实举措。回望广东改革开放历程,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主线,从释放政治力、经济力到如今的社会力,可谓是历史的必然逻辑。如果说关于姓资姓社的争论在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一锤定音得以厘清,是坚定地走发展的道路,释放了广东巨大的经济潜力的话,那么,今天将要“放权”的民间社会力量,则是向构建学习型社会的完整体系迈进,使得政治力、经济力、社会力成为支撑一个良善社会的三角形稳固根基,从而使公民获得追寻幸福的普遍权利。

  进一步来说,社会力的释放也在加强着政治力和经济力的合理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一个健全而又具有前瞻性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公民活力与诉求得以安置的社会,如果社会力长期遭受压抑,一旦经济发展遭遇瓶颈或处于社会财富创造力的低潮周期,民间的被剥夺感增强,利益博弈日益激烈而又缺乏申诉空间,那么,这种备受抑制的社会力,就会反过来成为破坏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强有力挑战者。正是因此,社会学者主张发展社会的第三部门并以法治制约,将公民的社会运动制度化,如此,社会才可能实现动态平衡,而不是要么潜流暗涌、内部倾轧,要么社会结构紧张,矛盾爆发,剧烈动荡。

  所谓的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又称为志愿部门(Voluntary sector),指的是在第一部门(Public
sector,或称为公部门)与第二部门(Private
Sector,或称为私部门)之外,既非政府单位、又非一般民营企业的非营利非政府组织总称。虽然各国对于第三部门的定义各自不同,一般常见的社团法人、基金会或非政府组织(NGO)通常都属于第三部门的范畴,虽然每个第三部门单位成立的背景与营运方式都有不同,但普遍来说第三部门单位通常具有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与不用缴税等特质。也就是说,它既有公共性,相对于政府,则又有独立性。可以说,第三部门构成了公民社会的骨干,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健全发育的重要指标。

广东得享改革开放窗口和毗邻港台的优势,公民意识觉醒得早,公民社会正在形成当中,而经济的发展也面临着挑战,“中国模式”的内在焦虑正在这里呈现着,不管是腾笼换鸟还是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提法,指向的无非是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核心条件在发生着变化,低廉劳动力优势日渐弱化,参与全球化的产业竞争,需要改变目前的政治、经济、社会格局,疏通阻滞经济发展的那些历史积淀,比如伸得太长、管得太宽的权力之手,比如维稳逻辑导致的社会力萎缩。

当然,人们会说,放开民间自组织,鼓励公民自治,社会准备好了吗?

这也是汪洋提及的是否“接得住”的问题。但这个问题有点像如何学游泳之争,不下水怎样学会游泳呢?但又不是这么简单,或可加上一种比方,就像驾车上路,总得学点交通规则吧!所以,当下的要务在于完善规范及法律,对民间组织的登记及开放需要有长远可操作的法制保障,而不仅仅是民政部门的行政指令。在法制规范方面,无论港台地区还是西方国外,均有一套完善的条例和实操经验可供借鉴,法律的规范将可防范和制约利用非营利组织洗钱、敛财、假公济私的滥竽充数。

对于今天的广东乃至中国来说,中产阶层的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必然产生政治个体化和自由化的需求,而自治乃至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当是这种需求的一个核心内容,其价值在于“利他中同时利己”的公共生活愿景,他们向往一条通往新的政治秩序和道德秩序的中国式道路,而广东的先行一步,无疑值得期待。

     
 《共鸣》2011年1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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