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人的生存发展,是一个包括人的生存发展环境(“天”)、人的生存发展资源(“地”)和人的生存发展自身(“人”)在内完整体系。从宏观层面分析,其间蕴含着多维产权关系:环境产权、资源产权、人力产权。两千多年前,中国的先哲曾率先提出了“天、地、人”的哲学理念。借用这组概念来研究当今中国和世界现实,就会发现:人类正面临着环境问题(“天”)和资源问题(“地”)的严峻挑战。2011年爆发的两大事件——日本核危机事件和北非战争事件及其带来的全球性“核恐慌”与“石油价格波动”,再次将环境问题(“天”)和资源问题(“地”)尖锐地摆在了人类面前。与此同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内),诸如“超低劳动力成本”等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在触及人类尊严和幸福的底线。“天”、“地”、“人”三界所出现的诸种新情况、新矛盾向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新课题。
    探讨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可以有四条路线,即:技术创新路线、结构调整路线、政府规制路线、产权运作路线。在上述四条路线中, 技术、结构、规制路线相对成熟、相对清晰些,但唯独产权路线相对陌生、相对薄弱,某些领域甚至处在混沌状态。有鉴于此,笔者拟以拙作《人本体制论》和《广义产权论》[① ]为立论依据,围绕当代人的生存发展这一主题,结合当今中国资源、环境和社会人文领域的新情况 ,就“天”、“地”、“人”的产权格局及其耦合关系作进一步探讨。
    
    一、“天”——环境产权
    
    (一) 环境产权:一个需要探索的新命题
    《庄子·达生》曰:“天地者,万物之父母也。”《易经》则更强调“三才之道”:天之道、地之道、人之道。然而,在古代“天之道”中,有“环境产权”之道吗?没有。莫说古代“天之道”中没有,即使现代产权理论体系中对“环境产权”也是语焉不详。在这种思想束缚下,长期以来,环境领域不仅没有明确提出产权概念,而且普遍认为对于环境[② ]这种无形之物可以“无偿”或廉价获取,于是环境产权制度成为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这是研究产权问题的一个重大缺憾。
    笔者在《广义产权论》一书中指出,在当今人类面临气候危机的条件下,环境产权问题成为一个亟需着力探索的命题。我们可以通过碳产权来看环境产权的真谛。环境中排放的碳,虽然作为一种气体,也是一种物质存在,但这种物质原本在世界上并无产权关系,既没有产权界定,也没有产权交易。道理很简单,因为它既不是商品,也不是资产。这是此前传统的情况。
    然而,“天”是可变的,“天之道”也是可变的,所谓“天不变,道亦不变”只是陈腐的信条而已。《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人类几千年来对碳的认识,碳排放被赋予了经济价值。原因何在?这是因为依据《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等文件规定,为了应对人类共同面临的气候危机,碳排放被限制,碳减排被强制,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按经济学的“稀缺资源理论”自然就有了内在的经济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排放指标就变成了稀缺的“经济资源”。
    这种经济资源一旦形成,它会产生一个质的转变:由非商品向商品转变,由非资产向资产转变,由非产权向产权转变。[1]6于是人类创造出了一种新的产品——排放权,简称为碳资产,或称碳产权。以碳产权为轴心,一种新的经济模式——“低碳发展”——开始出现。[③ ]在中国,2010年10月通过的国家“十二五”规划建议书中虽然没有采用“低碳经济”的提法,但采用了“低碳发展”的命题,这是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全会的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低碳发展”的概念,应该说是一个新突破。随之,“碳”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
    由此我们可以明确回答一个“天问”:天上有“环境产权”吗?答曰:有的。而且,这种产权制度,并非某一国家所特有,它属于人类共同拥有的制度文明。
    (二)理论支撑与实践支撑:环境产权制度的两个支撑
    1.理论支撑:环境领域存在“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
    论及产权的内涵,学术界有不少论者是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的一段话来界定的,即“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行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2]1101笔者认为,这段话中关键词“经济物品”需要拓展,否则很容易被窄化。实际上,目前“经济物品”一词已经被窄化。人们一讲产权马上就想到“经济物品”的产权,如物权、债权、股权等等,而与天相关的“环境产权”则被忽视。正是由于“产权实物观”的影响,环境领域长期没有明确提出产权这一概念。
    在这里,我要特别提到产权经济学家、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经济学教授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他于1967年在《美国经济评论》杂志上撰文对产权理论探讨时讲过,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规定其“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产权不但是对“经济物品”的占有和使用,而且是“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如果用最直白的语言来表达,“哪里有利益,哪里就有产权”)。在此处,德姆塞茨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环境产权”的命题,但是依此产权定义来衡量,环境领域也有“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也存在产权界定、产权交易、产权保护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产权在理论上是能够成立的。
    2.实践支撑:中外经济体已尝试运用环境产权来应对环境挑战
    面对日趋强化的环境约束,人们正在研究如何以绿色、低碳为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通过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快构建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问题。在现实经济中,对于环境污染等“外部性”问题的处理,过去人们比较重视由政府进行干预,这是必要的(作为中国来说,今后仍需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但对另一条思路,即通过产权关系来解决环境污染等“外部性”问题,则重视不够。近年来情况有新的变化。据笔者调研,虽然相当部分生态环境依然是无偿使用在惯性运作,但是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一定范围的环境补偿。[④ ]    当然,现在较多的环境补偿还没有借助于产权市场,而是采取了迂回的形式。与这种相对迂回的交易方式不同,国际上一些国家则采取了更直接的市场交易方式,例如碳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被美国环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付诸实施,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也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2007年,欧洲的碳交易量达27亿吨,单位价格已经到14.82欧元一吨,市场交易价值400多亿欧元。可见, 运用环境产权来应对环境挑战,不仅有理论支撑,而且也有中外经济体的实践支撑。[⑤ ]    (三)“三柱一顶”:环境产权制度的基本架构
    那么,需要创建的环境产权制度,应当是一个什么样的基本架构呢?笔者主张建立 “三柱一顶”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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