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泉民 井世洁:中国的大转型:从“断裂”走向“互构”


进入专题
转型社会 制度内卷化 现代人格   
赵泉民   井世洁  

    内容提要 “现代性转型”带来了中国“转型社会”这一独特社会形态,其主题是现代核心价值观(自由、理性、个人权利)为支撑,以市场经济、民主宪政和民族国家为基本制度的现代文明秩序的确立。也正是这一主题内在决定了个人与制度相互构建和协同推进的时代必然。但是,现实中的制度构建与人的发展出现了“断裂”导致了制度“内卷化”:制度供需之间“错位”致使制度效率不高;制度正义性不足影响了制度质量和人的发展;植根于已有文化土壤中不是“遵守”而是“利用或绕开”制度的制度观弱化了制度执行。要改变此种状况,需要真正树立起“制度理性”和变革制度理念:把服务和满足于个体现代人格建构的需要作为制度设计的灵魂和动因;强化制度供给的“系统意识”,提升制度组合效率和规模效益;注重制度变革中人的自主性和能动作用发挥。
    关键词 转型社会 制度内卷化 现代人格 相互构建
    
    20世纪以后的中国,注定是进入到了一个“变”的时代和“转型社会”。其中毋庸置疑的是,“变”的背后主要脉络就是“现代性转型”这一命题在中国的境遇及实现问题(至今它仍然是一个“远未完结的话题”):即如何从先前的传统社会向以现代核心价值观(自由、理性、个人权利)为支撑,以市场经济、民主宪政和民族国家为基本制度的现代文明秩序的转变。由此而来的,自然是社会构成各个方面是在欧风美雨的冲击与浸润(实际上是起源于欧洲的现代性价值观和制度对中国的冲击)中开始分化和重组,这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组因素就是现代民族国家构建进程中人与制度之间关系的如何处理问题。基于此,本文以“‘社会转型’(从一种社会形态到另一种社会形态)带来的‘转型社会’(一种独特的社会形态)”这一视角为切入点,对其演进过程制度与人之间的关系做一初步探讨,试图追寻现代社会构建过程中人与制度之间协同互进的必然性及其对转型社会的功用所在,希冀能有资于今天的经济社会建设。
    
    一、制度与人的相互构建:社会现代性扩张之根本
    
    对于制度涵义,尽管不同学科有着不同的解释,但大体上都认为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旨在调节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它包含了对“道德、伦理行为”在内的约束人的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如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C.North)就曾指出:“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若从哲学视角来看,制度则被视作是人类交往实践的产物,是与人的活动、人的社会关系、人的存在方式联系在一起的一种关系范畴,即制度是人们的社会关系结构和活动方式的定型化、模式化和固定化,是社会关系和交往活动的规范体系。其主要包含两个部分:属于社会经济基础领域的经济制度,属于社会上层建筑领域的政治制度、文化制度(意识形态制度)。同时,在西方制度学派视野中,制度按照其存在的形式被细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创制的,具有强制力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它通常由公共权威机构制定,也可以由有关各方协商制定,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政府政策条例、公司规章、经济合同等。其体现着一个社会的“制度化水平”。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形成的,包括具有持久生命力的文化传统、道德观念、价值取向、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因素。这些因素同样是制约人际关系、决定人们行为的重要规则或约束条件。在一定意义上。非正式制度可以理解为一种“心理约束”,而正式制度则是一些心理约束的“外在形式”,是被社会化、强制化的行为规则。二者具有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其实,不管何种制度,若就本质而言,都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并从人们的交往和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这是一个无需置疑的实在。一方面许多个体活动的合作只有在秩序中才能进行,在社会混乱和无政府状态中,人们无法得到合理的发展机会;另一方面又因资源稀缺、利益差别、价值观冲突等原因,在共同活动和交往中,人们常常会发生冲突,若不对冲突加以限制,冲突双方就会在无休止的争斗中同归于尽或两败俱伤。要使合作得以存在,就必须把冲突加以限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使社会保持一定的秩序和稳定,实现一定的共同价值,落实、保障人们的特定权利和利益。两方面的交织契合就需要制度。马克思曾说:“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而且是必然产物,“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从交往和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制度,不仅规定了人们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且对社会行为实施系统化的协调,把各相关的社会行为导向统一了目标。所以,从发生学上看,制度的出现是社会合作基础上秩序化、民主化及凝聚力增强的产物,而且特别要强调的是,制度变迁或转型更是社会再进化中现代性扩展的“内在必然”。
    也就是说,社会生活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化了的生活,人是社会存在物,因而也是制度的存在物。制度一旦从人的活动和社会关系中产生,不仅赋予社会关系以合法性、稳定性和普遍性,而且也成为人的本体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式。基于此,制度与人的关系问题自然也就成为社会转型的“核心所在”。换句话说,现代性的扩展是个人解放和社会开放的过程,这两者的“相互推涌”和“彼此构建”又使现代性不断脱出已经拥有的“时空域限”。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个人和制度共历巨变,个人和制度之间关系也因之获得了现代性意涵:首先,现代资源转换系统的货币关系、抽象化和理性化特征,几乎覆盖了现代社会的一切重大方面,使个人和社会两者都经历了彻底的再造;其次,现代民族国家崛起,使得社会的层层传统依附关系和身份锁套不断销蚀,故而现代社会向个人敞开了自由和创造的生活机会的同时,也设下了从未有过的限制和束缚;再次,现代社会生活世界的异彩纷呈,在成为新奇与熟悉、个性化与社会化、个人差异与人群协作的交汇空间的同时,个人间和群体间的交往和沟通遭遇了巨大区隔,致使文化、道德、价值观念的多元结构和包容性成为个人、社会及其关系的又一重要涵义。
    当代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Anthony Gid.dens)认为,现代社会至少是要由三部分组成,每一部分都与中世纪截然不同:一是对世界的看法与态度,一种社会在人类干预下不断转变和转型的观念;二是一套复杂的经济制度,特别是工业生产和市场经济;三是包括民族国家和大众民主在内的政治制度。它们交织形成了与现代性相系的“制度丛结”。应当说,人们在吉登斯所言的现代社会三部分的具体内容上是会有不同,但现代社会缺一不可的三要素——观念、经济和政治却是共有的,并且被统一到新制度经济学的广义制度中。就此而言,现代社会实质上就是个人与制度相互构建和协同推进的时代。现代资源转
换系统、社会的管理制导系统和现代社会生活世界的形成,使个人与制度之间形成了日益深刻的卷入和影响。
    正是因此,一方面,现代个人对社会及制度的影响力超过了任何历史时代。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社会系统运行的起点和终端,个人的消费嗜好、时尚追求、文化倾向不仅是个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偏好,也牵动着国民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活力;个人的政治参与和政治热情并非只是个人的政治权益问题,它表达了公众的政治认同、政治体制的基础与合法性;个人的社会流动和流向并不仅仅是个人的出路问题,它标示出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和发展水平;同样道理,个人的生活目标也不只是个人的生活选择和意义赋予问题,它反映的是一个社会所能提供给个人的机会与前途。所以,人及人格发展内在规定和促进着制度的建设与发展。“不仅制度的结构包含着重要的人格决定,而且即使最好的制度,如民主制衡,也常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的人。制度好似堡垒,它们得由人来精心设计并操纵。”另一方面,现代社会规范和秩序体系对个人的整合力也是以往任何历史时代所无法比拟的。从公民权与个人的国民意识、公民道德与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公共选择与个人的行为习性、国家目标和民族大业与个人的奋斗和激情,等等,可以看到国家和社会对个人所产生的巨大的“型塑力量”。正是这样,有论者指出:“现在,人们正日益认识到,制度构成着关键的社会资本,可以说,它们是导引人际交往和社会发展的‘软件’。实际上,我们正在发现,软件通常要比硬件(有形事物,如物质资本)更为重要。”
    总的来说,“制度是三个系统相互交织的产物,包括个人,制度和可以称为环境的制度集合。”正是如此,使得现代性扩张过程中个人与制度的相互构建就成为了最为本质的关系。在谐变与冲突双向过程中,个人与社会制度都希望按照自己的理念规定和改变对方,然而结果是由对方型塑和构建了自己。当然,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说现代性扩张过程被描述为公众积极地去理解现代生活的过程,那么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已经不再是象传统社会那样是由外部力量所驱使的“消极被动者”,而是能够运用自己的能力和创造性。
    
    二、制度“内卷化”:制度构建与人的发展“断裂”的产物
    
    制度与人的互构说明,人在实践中创设和变革社会制度,又通过生成着的现代制度等文明成果不断塑造和提升自己,并在双向互动中实现着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一言以蔽之,人与制度必须有机结合,在互动中达到预期。这才是现代社会中人与制度之间良性关系的实在。但在现实中,却往往会受诸如制度环境、制度的协调与兼容等因素困扰使得制度与人之间的互构发生了断裂,进入到了制度供求与创新的“内卷化”(involution)陷阱,终使经济社会发展陷入困境。
    所谓“内卷化”,通常是指称“因外部条件严格限制或内部机制的严格约束下,社会经济或文化制度在发展过程出现一种惰性,导致一种内卷性增长,即没有发展的增长。”以此为基础,经济学家赫尔维茨(Leonid Hurwicz)曾着力强调作为博弈规则的制度的实施问题,认为“惟有对人类行动的一组人为的和可实施的限定才构成一项制度”,如果一种机制为了达到某种社会目标被设计出来而无法自我实施,那就需要附加一些额外的实施机制,而这些机制又将消耗社会目标所需的社会资源,从而最终导致原初目标的实现程度大打折扣。若从这一角度来理解,内卷化则可以被视为一个社会体系或一种制度在一定历史时期中在同一个层面上内卷、内缠、自我维系和自我复制。它既可以指一种现象,也可以指一种机理。这种机理一旦定型,进入“锁定”(10ckin)状态,就会成为恶性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y),内部的结构更新和制度创新很难发生。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表现之一,制度供给与需求之间“错位”而导致的“异化”致使制度效率不高。其在现实中又有四种情形:第一,“制度缺失”。中国政府组织的一个重要过程是中央政府(决策层)为制度供给的“第一压力行动集团”进行总体设计,中经省、市政府(中间层)逐级分解下达,直至基层政府(制度执行者)实施。然而在现实中,制度需求又多是来自于基层政府进行有效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这样,若在纠偏机制缺乏状态下自然就会造成制度供给与需求之间在相当程度上的“断裂”(不仅在权威和价值上呈现分割,也在体制和结构上出现断裂。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各政府部门以及基层社会之间难以实现有效整合)。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缺乏具体的制度做支撑,政府所预设的理念目标、价值取向难以落到实处,政府的权威和价值出现了异化。制度的供给不足或滞后,使得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在各项管理和服务活动中,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约束,导致政府行为缺少硬性的规范。尤其是,由于规则、程序的不完备,大量的基层冲突无法有效化解,社会在表达诉求、探索办法时也无章可循;第二,“制度悬置”。在政府运行过程中,大量文本规范在不断形成,有来自上级政府的直接要求部署,也有来自本级政府的自发制定。这些文本不仅存在于文件、领导讲话和各种工作安排计划中,有相当一部分还直接面向公众,如张贴在各类公告中,或者通俗地说已经“上墙”,甚至也不断地有领导部门来检查这些规范的完备程度。但是,如果具体观察基层公共活动,就不难发现,这些文本规范其实是虚拟的,没有人执行,也没有人在意。最终导致制度出台得越多,制度内耗和冲突越大,制度运行效率就越低。第三,“制度错位”。在政府的实际运转中,制度规则是现存的,如改革开放以后,各个行业都出台不少制度体系,但都是各自为政,从部门、地区的角度思考问题,很少考虑制度体系之间、地区之间内在冲突和矛盾,制度体系之间顾此失彼,首尾难顾(扯皮、打架、内耗比较多),缺乏协调性,或者是制度体系中不同的制度相互冲突乃至互相抵消,或者是由于制度体系中过于强调某一方面而导致制度平衡性被打破,某些侧面被高度张扬而另一些侧面则被忽略,导致制度化水平不足。其四,“制度逆变”。这也是在政府流动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即制度规则实施的结果,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背离,甚至制度在执行中朝着制度目标向反方向逆转或变化。这种事例在现实生活中俯拾皆是。比如,“潜规则”的大行其道;计划生育的某些制度规定导致了人们超生行为;一些土地管理制度导致了乱占耕地;一些信息统计管理规定导致了信息造假等。
    表现之二,制度正义性不足直接影响了制度质量和人的发展。正义性是有效率制度的基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从整体来看,我国基本制度环境和大多数制度安排是公正的,但也存在着一些制度安排的非正义一面。这主要表现为非亲贫性、掠夺性和等级性三个方面。第一,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增长是有利于穷人的经济增长,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公共政策也是亲贫性的。但

所在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