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條例修正 三讀/中國漁船越界 最重可罰50萬

經主管機關扣留 海巡單位可開罰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為遏止中國漁船越界侵入台灣海域捕魚,影響漁民生計,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賦予海巡單位對中國漁船處以行政罰鍰的法源依據。

修正案規定,中國船舶若違法進入台灣地區水域,經主管機關扣留,「得」處船舶所有人、營運人、船長或駕駛人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但考量漁船越界捕魚違法情節及不法獲利通常比一般商船來得輕,漁船部分「得」處五萬到五十萬元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

原本立委提案主張,只要中國漁船越界,一律都要罰,初審時海巡署認為,雖然增訂罰鍰規定是正確的方向,如果不分違規行為輕重,一律都罰,以後可能會造成海巡單位,不論中國船隻行為輕重,一律都要帶回扣留,執法將沒有彈性。

立委協商後決定,「經主管機關扣留」的中國船舶,才「得」處以罰鍰,藉此賦予海巡單位行政裁量空間。

現行兩岸條例規定,中國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及水域,主管機關只能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進行必要防衛處置,沒有行政罰的規定。

海巡署副署長王崇儀日前指出,近年來中國船隻越界情況有增無減,尤其在金、馬海域,海巡單位「始終趕不完」,過去只能根據兩岸條例授權,針對越界中國船隻進行驅離、帶回留置,今年一至九月海巡署共帶回一千五百七十四艘中國漁船,如果違法情況嚴重,還會配合當地政府沒收漁具與漁獲,但始終沒有產生警惕作用,這次修法通過增訂行政罰鍰,應能發揮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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