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中國船越界 可處罰鍰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為了遏止中國漁船越界侵入台灣海域捕魚,影響漁民生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賦予海巡單位對中國漁船處以行政罰鍰的法源依據。

根據草案規定,中國船舶若違法進入台灣地區水域,經主管機關扣留,「得」處船舶所有人、營運人、船長或駕駛人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但是考量漁船越界捕魚違法情節及不法獲利通常比一般商船輕,漁船部分「得」處五萬元到五十萬元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

海巡署副署長王崇儀指出,近年來中國船隻越界情況有增無減,尤其在金門、馬祖海域,海巡單位「始終趕不完」,過去只能根據兩岸人民條例授權,對越界中國船隻進行驅離、帶回留滯,今年一至九月海巡署總共就帶回一千五百七十四艘中國漁船,如果違法情況嚴重,還會配合當地政府沒收漁具與漁獲,但始終沒有產生警惕作用,未來如果修法通過增訂行政罰鍰,應該能發揮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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