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杀死邓启国才是真事实

 

顾则徐

 

 

容我保持沉默和秘密,我不愿意谈论具体案情——最近遇见一件杀人案中,穿皮子的人的官僚作风、毫无侦查经验的自大态度,愚蠢的机构规则和愚蠢的人,令我对中国大陆的侦查体系再次有了无奈而厌恶。既然有社会整体的衰败和堕落,那么,侦查的衰败和堕落也就是必然,既是社会整体衰败和堕落的构成因素,也是导致社会整体衰败和堕落的动因之一。这当中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通过侦查把没有犯罪搞成犯罪人或把犯罪人搞成没有犯罪的黑暗,一是侦查水平的低下。

 

出于法律的工具论本性,把没有犯罪搞成犯罪人是一个长期传统。江西时期的杀AB团,延安时期的挽救失足者,1949年后的历次必须要按一定比例抓人、杀人的政治运动,等等,根深蒂固,从细胞里不断进行冲动。现在滥觞出的新的潮流,则是如何把犯罪搞成没有犯罪。因为普遍的腐败,必然就每天发生腐败着的犯罪,就如发酵的粪坑,有着时时的灶汽之泡。灶汽之泡必须要被保护,要把它说成是美丽的花朵。民众不是要求法治吗?那么民众就应该尊重司法,用侦查消解民众的不服。反正,民众既不懂侦查,也没有侦查权。

 

2011年7月26日贵州安顺残疾摊贩邓启国之死,全国人民多数本能地知道是被城管打死的,但为了保护杀人者,便需要被说成不是被打死的。他是怎么死的呢?心脏病。侦查者说,邓启国是心脏病变导致心源性猝死。也就是说,他的死与被殴打、被掐喉部等行为无关,不是被打死的。这是尸体解剖鉴定的结果,是专家小组的专家结论,是科学啊。但是,这是狗屁结论!是试图利用侦查的权威愚弄民众的阴险伎俩。我基本不骂“他妈的”,但我要骂他妈的——他妈的!!!

 

直接导致死亡的医学动因,实际上就是一个人发生死亡的生理状态,或者更简单说来就是他的死亡方式。一个人的死亡方式不等于导致他死亡的行为动因,而杀人罪的判断是必须要从行为着手,也即杀人是一种行为,死亡则是这一行为导致的生理性结果。一个人被暴力死亡,其直接的解剖的医学动因是某种心脏、大脑病因,或者就是某种心脏的或大脑的死亡状态,这种状态不能自为因果,其发生的原始动因是被暴力。当一个人被殴打,解剖结果的医学动因是心脏病,这心脏病——心脏死亡——构成为了他的死亡状态,公正的、真正科学的刑事侦查角度的医学鉴定不能仅仅如此,而必须进一步证明导致他心脏病的外在行为原因,证明他是在殴打中导致心脏猝死。如果邓启国死亡的刑事侦查结论是死于心脏病,而不是死于暴力的杀人行为,把这说成是科学,是公正的侦查,那么,全世界的军人就要哭死了,因为在战场上,很少战亡者是由于心脏或大脑遭受直接的枪击当即死亡,而是由于身体其它部位遭受枪击,经过流血过多等原因进一步发生心脏、大脑死亡,这样,军人们绝大多数就不属于战死,而成了死于心脏病或大脑疾病,战亡军人家属没有权利获取抚恤金了。

 

城管杀死邓启国,这是客观的外在行为。这一外在行为导致邓启国死亡的内在生理的或病理的机制如何?这才需要进行解剖鉴定。心脏病变导致心源性猝死如果被孤立起来看,就成了邓启国不是被打死,而成了他是自己死于心脏病。这种孤立思维是非正常人思维,更不是侦查、鉴定者应该有的思维,因而,采取这种思维一定是故意的,是阴险而罪恶的,是在城管对邓启国犯了杀人罪孽之后,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的进一步的罪孽,是公权力对邓启国的双重罪孽。

 

民众绝大多数不懂侦查,即使司法人员甚至很多专门的侦查相关人员也并不内行。2009年12月,盗窃嫌疑人邢鲲在昆明小南门派出所死亡,侦查人员认为他是用鞋带自缢,结果,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民众以为鞋带不能自杀。要命的是,当记者询问时,昆明市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梁泓说“这个问题需要研究后才能给出答复”,毫无信心,十足是个外行,更导致民众对鞋带自杀的否定性舆论。对邢鲲死亡案我不作评论,但有经验的侦查员都知道鞋带是可以自杀的,其技术方式并不是一般外行认为的把人体吊到空中,而是通过对颈动脉的压迫而导致死亡,用鞋带躺在床上就可以“上吊”而死。在这一点上,昆明的侦查、司法机关在舆论中是很冤枉的。但是,这种被冤枉的事情是很少见的,更多的是侦查、司法机关利用民众不懂侦察,对民众进行愚弄和欺骗,以保护执法暴力和腐败,而把杀人归为心脏病则是其惯用伎俩。

 

 

 

201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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