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底废除死刑是不切实际的笑话

 

顾则徐

 

 

近两个月关于死刑废除问题的争论又出现了一个高潮,前段时间我还忙于做厨师,没有时间写点东西,现在“失业”了,恰好看见李昌奎案法官的言论,便决意写几句。

 

李昌奎案基本情况:2009年5月,云南昭通巧家县鹦哥村青年李昌奎因为感情纠纷,强奸了同村女青年王家飞,并将其杀害,同时杀害了她三岁的弟弟王家红。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7月按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并判决民事赔偿3万元,理由是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今年3月,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缓。近月,由于二审判决引发舆论热议和谴责,云南省高院于7月13日作出再审决定,理由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东方网2011年8月3日报道中:参与此案的法官说:“我们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助外力来干预我们的司法,特别是终审判决的结果。这并不是法治的体现,相反这样看似公正体现民意的再审,却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

 

该法官的说法有几个错误:一,今天的中国并不是法治社会,而是法制社会,法官犯了用理想美化现实并用理想评价和操作现实案件的错误,这既是立场错误的问题,又是思维方式错误的问题;二,所在法院已经决定再审,二审法官必须服从该决定,但言论则是不服从,犯了纪律错误,同时,其行为一定是服从了二审决定,因此,也犯了虚伪、两面派的错误;三,在中国,舆论根本干预不了判决,能干预判决甚至侦查的外力,只有权力,该法官掩盖了干预司法的真相,把罪名载到了公众舆论头上,懦弱、伪善而可鄙。昆明接连将理应判决为死立决的案犯判决为死缓,其胆量之大,不过是当地权力试图以此冒险,为自己搞比之它省最少死刑的政绩工程,公众及时发现了这一动向,就具体案例进行了谴责,从而对当地权力形成了社会政治性的压力,使其不得不放弃这一政绩工程进程,再审决定的真正原因,如此而已。按照现有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事实上二审所谓的“自首”理由并不能构成判决缓刑的理由,是为了预设的死缓判决目的而突破法律和曲解条文而采用的理由,客观上和实质性上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所以,再审理由是完全正当和正确的。

 

关于死刑取消的理由就不必要复述主张者的话语了。在总体上和大方向上,我赞同废除死刑主张者的理由,人道主义、死刑对减少犯罪并不一定有效、减少冤案等,大致来说是对的。但是,我只主张在中国严格限制死刑判决,将其限制到最低数量,而不主张彻底废除死刑,无论是在目前的法制社会,还是在将来的法治社会,都是如此。我认为,彻底废除死刑在中国的今天和将来,都是不恰当的。刑法不是纯粹的理论,而主要是实践,必须要根据所覆盖的社会范围进行实际考量。中国国土广大,地形复杂,风土人情繁杂,人口众多,社会、经济的发展差别很大,将来也难以避免这样的状况,所以,中国将来之基本制度,当以各地自治为基本。在自治基础上,各地可以按照自己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选择是否彻底废除死刑。但在没有自治基础的中央集权之下,这样一个国家彻底废除死刑,将会是非常糟糕的。即使今天的美国,全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别已经比较接近,也还不能彻底废除死刑呢。没有自治的大国中央集权,其司法实践采取刻板的同一规定,必定是充满荒诞的。二十年前我在上海搞侦查,基本使用了车辆工具,得以有效率保证遵守刑诉法,但我在西部见到的侦查,大量案件还只能使用马匹、骆驼进行取证,找到一个人录一页纸的笔录可能需要花上两三年时间才得以完成,大多数案件的结案实际上是违背刑诉法的,但能够因为违背刑诉法而放弃侦查吗?结果,不是判决起到社会的威慑作用,而是侦查才成了主要的威慑,社会总体的治安特别好,犯罪率非常低,因为,某个人一当犯罪或触犯治安管理条例,被拘捕,就戴上沉重的镣铐,每天被长长的铁钉钉在土坯房前晒太阳,结案遥遥无期,普通斗殴也可能不得不这样关上一、二年才结案宣布拘留。同一的具体法在这样一个国家是个荒诞,同一的死刑规定是罪孽,但同一的彻底废除死刑同样会是不切实际的笑话。

 

不考虑以上我所说的社会、经济发展差别问题,那么,如果要废除死刑,假设还保留无期徒刑的话,司法应该具备那些条件呢?一,必须改变现有的有期徒刑体系,累加刑期必须要大大提高,我以为至少要达到三十年才勉强可以上升到无期徒刑这一等级,这是刑罚等级的合理化问题。二,无论是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都必须要相应建立不可减刑、假释的体系,必须要建立严格的保外就医监管体系,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三,必须要建立起由国家元首掌握的“大赦天下”制度。四,无期徒刑不得涉及非取消他人生命的罪行,特别是不得涉及非暴力的政治性罪行,相应的是要使整个刑罚体系轻罪化,这是刑罚结构的人道化、弱政治化问题。这四点,是废除死刑必须要具备的刑法基本前提。但是,今天的刑法不具备其中任何一个前提。

 

法学家们和刑法的实践者们在现有的刑法前提下,试图取消死刑,并进行实践,只能通过滥用刑法的手段,其途径则是盲目减少死刑判决,用取消死刑的美好理想打扮自己实际的罪孽,或至少可以说是荒唐的行为。李昌奎这类的人不判决死刑,那么,那些罪行远比他轻的人被判死刑,不是很冤枉吗?这种司法是人道的吗?不,这是罪孽。其中的思维和机制,是任意的选择性执法。正是取消死刑者们的这种选择性执法思维,就进一步被利用为了权贵们的自我保护,越来越泛滥起了要先取消与权力有关的罪行的死刑处罚论调。这种显然的阴谋又被打扮为了一个美丽谎言:饶恕了权贵,权贵才可以让民众获得同样的利益。但是,即使法律明文规定不可以饶恕权贵,权贵也已经得到了足够的饶恕,中国从来没有什么对民众的饶恕。民众被杀头,权贵未必被杀头。权贵不被杀头,民众依然要被杀头。某个小民是否被杀头,完全决定于权贵的酒后心情。是的,民众要被杀头,但既然权贵也理应被杀头,那么,民众就可以反抗,用反抗威慑权力,让权贵也一起杀头。如果权贵不想被杀头,在民众已经懂得反抗的前提下,那么,权贵就必须至少要为新的刑法建立起我以上所说的四个必要前提。但是,有这样四个前提,中国就不是法制社会,而是法治社会了。权贵们愿意吗?

 

 

 

20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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