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对性工作(卖淫嫖娼)做出新的规定

万延海

 

一、中国政府淡化打击卖淫嫖娼作为控制艾滋病的策略,提倡安全套推广


 

中国国务院于2010123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提出“要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综合干预工作,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摆放安全套或安全套销售装置。


 

尽管再次提出打击卖淫嫖娼作为艾滋病预防的策略,但强调重点是行为干预、健康教育和安全套推广。中国《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同样提出了“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但是中国政府新近颁发艾滋病政策文件(包括《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没有出现“打击卖淫嫖娼”的说法。这些文件强调了行为干预和安全套推广的工作。

 

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国发〔199838号)认识到“吸毒、卖淫嫖娼活动在短期内难以禁绝,所以我国艾滋病加速流行的趋势十分严峻,预防与控制工作亟待加强”,需要“减少重点人群(吸毒者、卖淫嫖娼者等)中的相关危险行为”,“对高危人群要加强禁毒禁娼等法制教育,促使其改变不良行为。要积极推广使用避孕套,宣传共用注射器的危害。”到2002年,在100%的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和80%的监狱、劳教等收容场所中,要开展艾滋病、性病的预防教育。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及流动人口聚集集的场所和组织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要必备有关的宣传资料。

 

中国国务院2006212公布了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的责任,并明确了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条例200631日起施行。条例中,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二、控制性病和艾滋病是中国相关卖淫嫖娼法律和政策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198691日)指出:近几年来,在我国早已绝迹的卖淫活动又重新出现,并逐年增多。与此同时,我国在一九六四年已宣布基本消灭的性病又有发现,并呈蔓延趋势。针对这一情况,许多地方进行了查禁取缔卖淫活动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未得到有效制止。卖淫活动和性病的蔓延,不仅败坏我国声誉,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危及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为了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的蔓延,特作如下通知)。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指出:为了有效地制止卖淫嫖宿活动和性病的蔓延,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七月十七日召开的电话会议精神,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修改、补充之前,现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要求: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指出:为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做好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答(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对“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解释如下: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第一条: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2001,公安部将男性间“不正当性行为”列入了卖淫嫖娼范畴,同时对“不正当性行为”的方式进行了表述,即不仅包括(狭义)性交,还包括口交、手淫和肛交行为。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2月18日 公复字〔200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 《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传发〔20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四、联合国倡导保护性工作者人权、性工作非刑事化和性工作者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2008610
,当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先生在联合国艾滋病问题高级别会议开幕式上发言时,全世界的性工作者向潘基文表达了致意,感谢他对艾滋病工作做出的贡献。2008326日,亚洲艾滋病委员会发布一个报告,呼吁对性工作非刑事化,建议亚洲国家政府和相关部门不要采纳加剧艾滋病相关歧视和产生副作用的工作,比如不要对红灯区进行打击和不要抓捕性工作者。现实的做法是吸纳性工作者参与到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去。事实上,当性工作者人权得到保护,性工作者常常会成为性健康工作的领导者。潘基文特别为此报告发表一份声明。


 


2007419
,联合国机构批准《联合国艾滋病划署于艾滋病和性工作的指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文件》)。《指导文件》指出:


 


1、我
应对艾滋病播的25年中,累了经验和知,但是携艾滋病病毒的性工作者的比例仍然很高。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性工作者接受了足的艾滋病防服,而接受恰当治关怀和支持的人数就更少了。


 


2、联
合国遵守各关卖淫的协议和公。国定禁止18以下儿童行性剥削,禁止迫成年人从事商性活,禁止任何形式的人口买卖,包括以性剥削目的人口交易。合国艾滋病划署共同起机构制定本指文件,提供一的方法,减少性工作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机率。些性工作者是指从事性工作的成年人,年18以上。文件的重点是我急需向所有性工作者提供有艾滋病的防治、关怀和支持,提供生活和职业选择,取代性工作。些性工作者包括那些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性工作者。

 

3很多重要的因素致一些人从事性工作。最重要的因素是贫穷、性不平等、债务、教育程度低、人口流和移民、刑事迫。些因素常迫使某些个人和家庭陷入如性工作这样的境地,而他原本可以避免陷入此境地。其他因素包括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个人境况,如吸毒成和家庭不幸。此外有各社会和文化因素,包括性工作的需求、格界定的性角色、社会边缘化。


 


4
、很多女和女童在已知或未知的情况下因人口买卖而从事性工作,她及其家庭此前得到的许诺是她够过上更好的生活。移民中女性的人数不断增加。女性的家庭、属、当地社区也参与女性的移居。些都淡化了人口买卖和性工作之的区。因人口买卖而从事性工作和不管出于何原因自己选择从事性工作的女性的具体人数常常倍受争,并著不同的政治、法律、政策方面的策和果。

 

5性工作者在各城市和所工作,从看得的妓院或灯区到按摩室、酒吧、酒店、桑拿浴室、陪同服、街或路边卖淫、美室或美容院、咖啡店、私人住宅。由于当地境不同,从正专职交易到非正的兼或偶然交易,所不是在国内是在各国之都各不相同。

 

6所有性工作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机率都很高,感染机率受到工作境的很大影响。不性工作者受买卖而从事性工作,足当前迫切的经济或个人需要而从事性工作,多数性工作者的工作条件都不生,缺乏管理。很多工作所几乎没有提供更加安全的性活,嫖客的数量在增加,而几乎不控制嫖客的行。暴力、伙威所老板和控制人、债务、收入水平低、生活条件差等都增加了性工作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机率,影响了我更加安全的性活的努力。


 

7、在很多国家,有的法律、政策、实际情况致了地下性工作的蔓延。因此,向性工作者及其客提供艾滋病防、治关怀和支持得非常困。他们经常无法得良好的健康服和艾滋病防措施,例如男用和女用安全套、因奸而接触病毒后的防(暴露后防)、急避孕、性播疾病的防、吸毒治以及其它危害降低服。我要克服向性工作者提供服务时多困,包括她在医和社会服中遭受的歧以及法人员对的歧。那些在已知或未知的情况下被非法拐出国的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机率更高。她没有件。犯罪了防止她逃走,拿走了她件。她不会当地的言,无法得医或只能得到有限的医。她们经常无法人的支持和帮助。


 


8
研究和目表明我可以解决性工作中艾滋病问题,并可以取得一定的成果,包括提供艾滋病防、治关怀和支持,但是国家政策和目通常无法些要求。国家内部以及国家人口流性的增加加大了性工作者及其嫖客、家庭和社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机率。国家应发展一些所需目,减少性工作中艾滋病的播机率。


 


9
使警察、妓院老板、性行管理人、当地生部、性工作者及其客共同参与,引入性工作所从,包括使用安全套,防、断和治艾滋病及其它性播疾病和生殖系疾病,消除性工作者的性客的良好行为标准。


 


10
有效防艾滋病的原则:


1)所有艾滋病
防工作/目的根本必是促、保和尊重人,包括性平等。


2)艾滋病
目不尽相同,必当地的流行病境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境。


3)艾滋病
防工作必须实事求是,以有的知和有效的方法,加大相的投入。


4)艾滋病
目必全面,行各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划干


5)艾滋病
乎生命。因此,有的干以及新技的研都需要期的持之以恒的努力,要认识到只有经过长期努力才能看到效果,而保持这种效果。


6)艾滋病
划必具有一定的覆盖范模和度,从而来根本性的化。


7)社群参与艾滋病
对扩目的影响至重要。

 

五、中国存在的问题

 

1、(女、男、跨性别)性工作者及其客人(卖淫嫖娼人员)作为“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受到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视,但是这种关注主要是基于公共卫生的考虑,基本限于疾病防治工作,而缺乏对性工作者的权利关注,缺乏对性工作者生存处境的理解,缺乏对性工作者的全面帮助机制。

 

2、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缺乏性工作者的主体性参与。性工作者经常是被忽略;在艾滋病防治工作者中,性工作者要么作为教育的对象,要么作为同伴志愿者,而很少参与艾滋病防治项目的计划和领导工作。在为数不多的相关性工作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性工作者处于被动的地位。

 

3、中国政府曾经以打击卖淫嫖娼作为控制性病和艾滋病的主要策略,而现在虽然淡化了打击卖淫嫖娼作为控制性病和艾滋病的工具,而强调卫生工作者和同伴志愿者开展的行为干预工作,但是卫生工作并不享有优先地位,公安部门的打击行动并不因为良好的卫生工作而停止。公安部门的打击行动时常破坏卫生工作者在性工作者社群中建立的信任和社会关系。

 

4、中国新近的艾滋病防治政策强调娱乐场所提供安全套,要求洗浴场所必须放置安全套,并规定公安部门不能以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安全套让公共娱乐场所的性行为不再能够隐晦或隐藏。因为担心公安部门查抄,娱乐场所经营者时常不原意公开放置安全套,不支持社群工作者在场所内开展工作。不放置安全套,娱乐场所老板一方面可以装着不了解客人的行为,从而规避法律责任,一方面公安部门也难以抓获性行为(包括卖淫嫖娼)的证据。

 

5、中国卫生部门注意到公共娱乐场所的性行为(包括卖淫嫖娼),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了一些面对现实的政策,在娱乐场所推广安全套和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而中国公安部门也注意到娱乐场所的性行为,特别是卖淫嫖娼行为,但却坚持依照现有法律予以打击的态度。卫生部门淡化了通过打击卖淫嫖娼控制性病和艾滋病的立场,但却没有争取到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先地位,没有让艾滋病防治工作成为一个优先于法律行动的特殊领域,也就是说,在提供良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推广安全套,制定娱乐场所行业规范,严格要求性工作者和客人行为规范的情况下,公安部门不能介入调查和打击娱乐场所的性行为(包括卖淫嫖娼)。

 

6、因为公安部门的打击政策,导致娱乐场所的性安全工作处于一个晦涩的状态。娱乐场所的性问题不能公开得到讨论,娱乐场所内有性行为,并产生后果,却缺乏性的教育。中国缺乏一个协调良好的、总体性的关于娱乐场所性行为和卖淫嫖娼的政策。

 

7、中国政府缺乏一个有力的娱乐场所安全套推广计划,包括:1)政府提供的安全套很少,2)政府提供的安全套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往往不能为娱乐场所使用,特别是缺乏被男男同性恋者群体接受的安全套;3)对娱乐场所安全套发放工作,缺乏具体规定,缺乏量的规定,安全套推广成为空话。

 

六、给中国政府的建议

 

1、中国政府(中央和地方)需要明确艾滋病工作的优先地位,确定卫生部门和艾滋病民间组织(包括性工作者成立的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特殊地位,确保其工作不受到公安部门的干扰。

 

2、中国政府(中央和地方)需要明确规定,在提供良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推广安全套,制定娱乐场所行业规范,严格要求性工作者和客人行为规范的情况下,公安部门不能介入调查和打击娱乐场所的性行为(包括卖淫嫖娼)。

 

3、中国政府应该在政治和经济上鼓励性工作者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性工作者予以必要的照顾,不随意动用法律打击。应该鼓励和支持性工作者成立自己的组织,并获得注册;这些组织不仅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也参与性工作者全面的社会工作,包括反暴力和法律援助。

 

4、性工作者需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规划中,需要成为艾滋病工作的领导者,而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或限于社群同伴教育工作。

 

5、中国政府不仅需要规定娱乐场所放置安全套,而且需要为娱乐场所安全套买单,需要对娱乐场所安全套提供作为具体规定,确保一定量的安全套供应。

 

6、中国政府采取行动,修改现有法律和政策中把打击卖淫嫖娼作为控制性病和艾滋病传播策略的规定,特别是需要修改刑法中相关性病传播罪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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