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水:在世界大选年看民主的不同形式

作者:若水

来源:作者来函

来源日期:2012-1-31

本站发布时间:2012-1-31 3: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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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字面意思是人民主权。然而,真正谈起何为民主,却很难找到一个准确的范式。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孕育于小国寡民的现实环境中,充其量只能是一种初级的程序式民主:只有符合公民资格者才可参政,并且少数服从多数的机制严重阻碍了对少数者利益的关怀。于是,苏格拉底之死成为了古希腊民主的挽歌, 而千百年来 ,人类尝试着对于民主进行改良或革新,却依然无法跳出民主形而上的桎梏。

  西方民主的起点在于自然法下的天赋人权以及无序状态下对权利极端破环的可能,利维坦(权威, authority)的建立成为保障权利的有效途径,同时为了防止权力的无限膨胀,必须创建民主体制发挥“限权”的作用。因而,西方民主的实质在于“宪政”,用宪法赋予的权利来限制权力,从而更好的保障权利。具体到概念化,民主的范畴可以大致分为两类:选举民主(electoral democracy)和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

  选举式民主,简称“选主”,核心的构成要素是当政者由选举产生。在西方语义下的选举,必须是竞争性选举(competitive election),即候选人通过组织竞选班子,发表竞选纲领,参与辩论等手段推销自己,最终由选民选择最能体现或满足自我利益的候选人担当执政者。竞争机制的存在,使得执政者或候选人主动地倾听选民的意见,与选民进行积极的互动,并体现出“选民至上”的虔诚。但也是因为竞争机制的存在,执政者面临着反对派的挑战而无法将潜在的有效政策贯彻执行,候选者也会因赢取选票的需要而将执政纲领锁定在既定的选民群体,因而造成了对于少数群体利益的忽视。

  自由式民主的提出弥补了“选主”的不足,所谓自由是要保障所有个体的利益(protect individual rights),因而少数者也会得到广泛的人文关怀。对于人权(human rights)的违反以及法治的弱化(a weak rule of law)都是自由民主断然不能容忍的。自由民主的规制建立在选举式民主的基础之上,除了程序合法之外,更加注重结果的正义。

  从这一点看,又可将选举民主视为程序性民主(procedural  democracy),自由民主视为实质性民主(substantial democracy)。但是自由式民主在操作中很难解决兼顾少数人和多数人的利益,即在不牺牲多数人利益的情况下,保障少数人的应得权利。对于个体利益的强调极易造成体制的离心,从而使得竞争带来的分歧以及利益博弈下的结构性弊病放大,因而很容易落入有名无实的困境。

  自由民主彰显人性的自由与程序的严谨,然而结果的正义需要自由、程序之外,公平亦是不可或缺的一环。自由是个人利益的争取,公平则是全体利益的权衡。推动公平的是体制的包容,是在对个体利益做出取舍之后的让步。

  实现公平需要的是整个社会的宽容与协商,当然,这种协商绝对不是利益的偏私或者博弈下的妥协。一个健全的西方民主既应包含选举民主,自由民主,也应当纳入协商民主的精华。唯有此,才会真正的达到民主限权的目的,才会真正的保障权利。

  2012是一个世界“选举年”,有60个国家与地区将会在这一年举行选举。 如何保障每个个体的尊严,如何平衡多数群体和少数群体的利益,如何让公平、正义、自由彰显人间?需要的是选举民主、自由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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