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集资诈骗罪维持死刑 “吴英案”引民众不满金融制度

(2012-02-08)

早报导读

 

一度为中国最年轻的女富豪吴英,究竟是令人同情的中国金融体制受害者,还是挥霍无度的集资诈骗犯?图为吴英受审时落泪。(互联网)

于泽远 报道

北京

  因集资诈骗罪被二审裁定死刑的“吴英案”近期引发一些学者和网民的质疑,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昨天对媒体说,吴英的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而是集资诈骗。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符合中国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

  针对近日网络上出现有关浙江高院枉法违心无奈判处吴英死刑的帖子,《法制日报》昨天引述浙江省高院负责人说,这些帖子完全是造谣,浙江高院将追查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

  吴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死刑在中国引发一场有关金融改革与法治的大讨论。包括一些知名学者和律师在内的众多网民认为吴英罪不至死,呼吁给吴英一条生路。甚至还有学者认为吴英根本没有违法,要求中国最高法院赦免吴英。

  官方媒体新华网近日也连续发表文章,认为“吴英案”引起热议凸显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急迫性,人们对一个集资罪犯的同情,很大一部分是出自对现有金融制度的不满。文章引述一些法学家、经济学家和企业家说,中国正处于一个市场经济仍有待发育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一个民间金融功罪交集的时代,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的、对资本的渴求和现行资金供给体制之间的冲突已经尖锐化和公开化的时期。这是吴英案成为法治事件的经济背景。

  浙江工商大学教授钱水土认为,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但中国金融市场还没完全开放,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从正规渠道没法满足,肯定要寻找其他渠道。“破除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的综合措施,这已成为业内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共识。”

  另一方面,吴英案件之所以突然引起关注,也因为随着中国死刑改革的推进,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日益成为共识。2011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金融凭证诈骗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保留了集资诈骗的死刑罪名。

  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昨天在解释为什么判处吴英死刑时说,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7亿7000万余元,实际骗取3亿8000万余元, 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多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罪行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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