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苗蛮子 | 评论(0) | 标签:时事观点

日前,中组部、人社部发文规定公务员要进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并明确了公务员一般不得在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回避制度,算是中国吏治的一个传统。早在东汉时期,便有“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的规定。历史地来看,在乡土意识浓厚、人际关系处于闭合状态的传统熟人社会,这种制度对于避免为官者偏袒徇情、结党弄权,原地“坐大”,盘根错节、尾大不掉等腐败现象,还是多少有些效果的。

然而在现今这个资讯便捷、交通发达、迁徙自由的时代,“异地做官”还有多少“疗效”可言?答案不言而喻。在一个封闭的权力体系内,无论异地做官还是本地做官,实质上都属于一个利益共同体。官在本地,易陷入人情,但官在异地,也未必不可以请托关照亲眷。毕竟,官场人脉也是一种重要资源,互相给对方的亲友好处,自然有益于仕途升迁,这就为官员沆瀣一气提供了动力。倘若说官员之间的利益结盟,在古代社会由于路途迢遥、信息不畅等因素,尚能有所制约;而在今天,信息、交通的畅通无阻,不仅为官员之间不正当的结盟提供了便利,而且也使得这种结盟背后所存在的腐败行为,更为隐蔽,更难监督。

再说,异地为官,实际上对“权力裙带”也并没有太大影响,官员照样可将亲友弄到所在地承揽生意、突击提拔,这不仅从诸多落马贪官案中得以证明,也为我们所切身感受。这种情形下,一个官员是否贪污腐败,已经与地域没有多大关系。

其实即便在古代社会,“异地为官”制度也并不见得彰显出多少优越性。自东汉以降,历朝各代对“异地做官”的规定愈加严格,比如在宋代,地方官员不仅须回避原籍,而且非本籍但在当地有房产的也要回避;明代则实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大区域回避制度,清代更将范围紧缩至“五百里以内不为官”。然而,历史已经证明,这些愈加严格的回避制度,所产生的效果并不见佳,官员腐败现象反倒是层出不穷。

“异地做官”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官员异地主政,由于不熟悉异地民情社情,群众基础薄弱,开展工作自然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其工作效率难免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在现有体制下,“异地为官”制度往往成为“游官”的温床——一些异地任职官员,身在曹营心在汉,“来也匆匆,去也匆匆”,异地不过是其仕途的“驿站”、“镀金所”,为官做事更多的是出于捞取资历、增加自身光环考量,这就使得官员所主导的行政行为粘附了强烈的功利色彩。比如一些官员为了短期政绩,很容易急功近利、不计长远,大搞形式主义,热衷形象工程,最终留下一堆烂账,贻祸于民。

此外,异地为官耗费了巨额经济成本,数据显示,仅就异地任职官员的住宿费,便高达200亿元之巨!倘若将其迎来送往、车马差遣、家眷消费,甚至其他隐性费用算在一起,则难以估量。而这些费用最终无可避免地由纳税人来买单。由此可说,官员每轮换一次,便是对地方百姓的一次深重盘剥。

“异地为官”制度,非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权力“家族化”的问题,反而还带来了新的制度困境。当然,在现有体制下,对于一个政权而言,“异地为官”或许算是一种“次优选择”——能在最大限度上便于中央权力对地方权力的控制。至于其间所衍生出的种种弊病,大致是可以忽略不计,或是应有的代价。然而,这不过是在不触及根本问题下的修修补补,若长此以往,还可能会带来权力的合法性危机。

其实从现代政治文明的角度审视,做官本土化原则有利于发展基层民主,在最大程度上能够发挥民意的约束作用;而异地为官原则,恰恰是对民意约束力的严重削弱,这显然不利于真正民主价值的培育。当然,确保民意约束力发挥到正常的期望值,有一个关键条件,即在于完善权力的制衡机制,赋予民众有效监督官员的权力,并改变目前这种行政控制体制为服务基层体制。现代民主国家的公共行政经验表明,这无疑是防止官员腐败、权力失控的最好办法。而舍此路径,纠缠于官员任职地域问题以及其他手段,治腐之路都难免荆棘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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