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市场监管机构禁止总部位于纽约的“亚洲老虎基金”(Tiger Asia)在港从事任何上市证券或衍生产品交易、并冻结逾3000万美元资产的努力,取得了重大胜利。

香港证监会(SFC)指控“亚洲老虎基金”涉嫌于2009年对中国建设银行(CCB)和中国银行(BoC)的股票进行内幕交易。“亚洲老虎基金”由所谓的“幼虎”之一管理。“幼虎”是指当年曾在朱利安•罗伯逊(Julian Robertson)的老虎基金(Tiger Management)工作过的一班基金经理们。

香港终审法院(Court of Appeal)昨日支持了证监会对香港高级法院(High Court)去年夏季一项裁决的上诉。当时香港高级法院裁定,对证监会寻求的惩罚措施不具备司法管辖权。

香港高级法院实际上曾表示,证监会在走捷径。证监会本来需要求助于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MMT)的刑事或民事裁决。

上述终审裁定至关重要:长期而言,香港证监会保留了对海外基金经理们提起刑事诉讼的选项;短期而言,它还能对违反其规则的行为进行惩罚。如果向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投诉,就不能再提起刑事诉讼,但在一个数据表明几乎半数交易由海外投资者进行的市场里,很难提起诉讼。

香港终审法院的邓桢(Robert Tang)法官在裁决书中写道,辩护律师的“指控似乎是当局不愿放弃刑事诉讼”。

邓桢补充称,他不认为香港证监会提起的诉讼是对《香港证券和市场监管条例》第213条的滥用。

邓桢写道:“相反,它们支持了我的观点,即第213条为证监会保护投资者提供了亟需的弹药。我不认可应该以放弃刑事诉讼的代价……实施对投资者的保护的观点是合理或可取的。”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Mark Steward)表示:“证监会对今天的判决表示欢迎。它证明了我们在第213条条例上采取的立场是正确的。证监会将继续公平和有力地起诉这些案件。”

香港证监会指控“亚洲老虎基金”及其三位高管Bill Hwang(创始人)、雷蒙德•帕克(Raymond Park)和威廉•富田(William Tomita)在提前得知中国建行和中国银行的战略投资者抛售大笔持股后,卖空这两家银行的股票。

被告律师没有立即置评,同时记者也无法联系上被告。亚洲老虎基金最初被香港证监会指控涉嫌内幕交易时否认存在任何不当行为。

译者/何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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