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包含不少正面的条文。但如果准许在秘密场所进行秘密拘留的话,就会严重破坏中国政府所要改善正当程序的目的。这些条款明显威胁到批评人士和维权人士的安危,也无疑违反中国的国际义务。

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

(纽约)- 国际组织人权观察今天表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中的条款批准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秘密拘留,立法机关应当删除。该草案违反中国在国际法下的义务。这套全面修正案提出的修改多属改革性,是15年来首次进行的大修正,预计将于3月14日由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

尽管最新的修正案取消了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长达六个月的“强迫失踪”条款,该草案仍有效授权警方秘密拘留批评人士以及任何“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贿赂犯罪”的嫌疑人。

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包含不少正面的条文。但如果准许在秘密场所进行秘密拘留的话,就会严重破坏中国政府所要改善正当程序的目的。这些条款明显威胁到批评人士和维权人士的安危,也无疑违反中国的国际义务。”

刑诉法大部分的条款若能真正巩固一般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保障和正当程序,将受人权观察欢迎,例如:更严格的羁押时间限制;加强与律师接触的保障;以及对未成年和精神病患的被告加强保护。

近年来,警方日益利用秘密拘留对付批评人士,包括艺术家艾未未、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和维权律师高智晟。依据中国法律,这些逮捕、拘留事件实为不法行为。

修正案一审稿2011年8月对外公布并向社会征集意见,其中包括一项有效准许长达六个月强迫失踪的条款。该条款在国内外引起反对声浪,后于3月8日政府披露的二审稿中被删除了。

然而,草案中关于“监视居住”的第73条款经修改后,仍然授权执法机关对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疑人,在指定居所进行羁押长达六个月。虽然办案机关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依照规定无需告知被关押人员所在处。草案还允许警方不让犯罪嫌疑人在关押期间接触律师。

被秘密拘留在常规拘留所以外的人员,处于更大受到酷刑虐待的危险;就连在常规拘留所内,这些都是根深蒂固的问题。去年遭到秘密拘留的一些维权律师曾透露,他们关押期间受到严重的酷刑对待。

草案中的第37和第83条款允许对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实施长达37天的秘密拘留。

在这些特例情况下,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执法机关毋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嫌疑人是否能会见律师必须先经侦查机关许可——这有效授权调查员剥夺嫌疑人与辩护律师作任何接触的权利。

按照现在的修正案版本,刑事拘留后,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亲属,让嫌疑人在48小时内与律师接触,而上述规定严重破坏这一进步。

中国政府对“国家安全犯罪”的定义涵盖宽广;批评当权的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以及西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和平主张自治权或独立等,都可构成国家安全犯罪。最近所闻被以国家安全犯罪判刑的是异议人士朱虞夫,因写了一首诗,呼吁国民争取政治自由,而在2012年2月被判七年刑期。

中国政府近日称,新的刑事诉讼法旨在改善人权保障,行使“秘密拘留”的权利将受到监督,且只能在特定情况下由警方行使。实际上警方行事是不真正受制司法审查。警方的权力远高于法庭和检察院的;检察院确切意义上是负责监督“监视居住”和刑事羁押。中国司法制度由党正式指导,而且中国不存在独立的律师协会,以致关押时遭受执法机关虐待的人员,所能得到的救济有限。因此,在执法机关操纵或滥用这些规定,或是出于政治动机的起诉,被关押人员是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的。

禁止任意拘留,是主持公义的关键原则;反映习惯国际法的《世界人权宣言》也承认此项人权。中国1998年签署但尚未批准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还规定:“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依照《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中国作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有义务“不从事任何足以破坏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行为”。

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曾多次谴责秘密拘留和秘密拘留为严重侵权行为,应被法律严禁;联合国大会也曾谴责这种行为。

“在欠缺司法审查下,让秘密拘留合法化,是迈向法治道路上的一大严重倒退,”理查森说。“但是,中国政府要堵塞这些漏洞,履行以法律改善人权问题的承诺,犹未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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