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8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下午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紧急强制措施仅限两种情况,“在中国不存在秘密拘捕。”

郎胜说,按照现在的修正案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对拘留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只限于两种情况,就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

“除了这种例外情况,其他的情况都需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这样的规定充分的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或者广大人民权利的保障的重视。”他说。

郎胜说,今天在大会结束以后,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我刚才所说的这种例外情况,就是所说的拘留后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通知有碍侦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他说。
看了媒体报道,我是不认同朗胜没有“秘密拘捕”说法。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七十一条,是典型的“秘密拘捕”条款。依据这两个条款规定,对任何案件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时,如办案机关认为通知家属会有碍侦查就可以不通知,只有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才会通知。至于什么样情况属于有碍侦查,有碍侦查的情形何时消失,完全由办案机关说了算。

但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稿中,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作了修改。对拘留和逮捕犯罪嫌疑人不通知家属情形,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稿中,删除了逮捕这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规定。现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的讨论稿,再删除了指定监视居住可不通知家属规定,仅保留拘留这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规定。
这也就是朗胜所说的拘留可不通知家属例外情形。

我以为,既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例外情形,也就存在“秘密拘留”的特例问题。

设想一下,把犯罪嫌疑人带走了,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这难道不是“秘密拘留”吗?

我以为,不仅刑诉法修正案保留了秘密拘留条款,而且司法活动中早已存在实际上的秘密拘捕做法。有些执法机关竟然可以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就把一个公民强行带走,也不通知其家属,让人失踪几天至几个月不等。

我以为,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缩小了不通知家属案件的范围,这也是一个明显的进步。但是,法律毕竟是写在纸上,关键还是执法机关严格遵守。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哪么,再好的法律规定也是形同虚设。

据我所知,台湾法律没有“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在台湾《刑法》中,虽然也有某些特殊犯罪案件,如“内乱罪、外患罪、国交罪”,但台湾《刑事诉讼法》对涉嫌这类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同样规定要及时通知家属,没有例外的情形。

韩国在《宪法》中规定,司法机关拘捕犯罪嫌疑人后必须通知家属。这个规定竟然还是以宪法作出。《大韩民国宪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应不迟延地向受到逮捕或拘束者的家族等法律规定者通知其理由和时日、场所。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出示拘留和逮捕的理由;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讯中行使沉默权。
从台湾地区和韩国、日本的规定可知,家属获取亲人被司法机关拘押信息是一项基本权利。

198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第43/173号决议通过了《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16.1规定,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在被逮捕后和每次从一个拘留处所转移到另一个处所后,应有权将其被逮捕、拘留或监禁或转移一事及其在押处所通知或要求主管当局通知其家属或其所选择的其他适当的人。

2006年12月,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0年12月22日生效,但中国没有加入此公约。公约第二条称,“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修改,关系到人权的保障。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我国宪法也规定要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因此,《刑事诉讼法》对人权条款的修改,应与联合国规定保持一致,要借鉴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不能一昧地强调“国情”和“特色”。

我郑重建议删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稿)中,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的规定。

我的观点是,不论是什么犯罪案件,只要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就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在无法联系上家属时,必须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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