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2012年3月22《带迷路女童回家,是捡还是拐?》一文报道,去年7月深圳龙岗发生“捡童案”,派出所认定当事人陈某兰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今年2月陈某兰状告孩子父母索要8万元赏金。日前深圳7位市人大代表赴龙岗新生派出所调研,建议公安复查。

从报道的情况看,陈某兰的行为确实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罪,但犯罪嫌疑仍相当大,我认为应该立案并移送起诉,由适用法律方面更权威的检察机关和法院来决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1年7月15日,5岁女童佳佳(化名)独自跑出小区,在马路上哭。陈某兰“陪了孩子两个多小时后”才把她带回家,有这功夫为什么不到附近小区走走?不报警、不送福利院也罢,还把孩子从深圳带回江西老家,给孩子取名,让孩子叫她做妈妈,直到孩子爸爸将悬赏提高到8万元才告知真相,使孩子脱离父母达60多小时之久,其行为十分可疑。陈某兰关于自己父亲病危、丈夫又不愿带孩子的托辞不足采信。岳父病危女婿不回家不合常情,带个陌生孩子回父母家更不合常情:父亲病危还有心情和精力照顾一个陌生孩子?她应该让邻居照顾孩子并报警,自己带丈夫回家,才符合父亲病危的逻辑。
又报道说,“7月18日下午民警在东莞找到正欲返深的陈某兰和孩子”,这就更令人费解了。人家父母急着见孩子,她不从江西直接送孩子回家,还有功夫落东莞办事?从报道中看不出陈某兰丈夫是如何发现悬赏广告的,以及陈某兰夫妇是如何跟孩子父母在电话中谈判的。如果有监控录像证明陈某兰丈夫看到2万元的悬赏不动心、看到8万元的悬赏才告知真相,并且要求先付钱再送孩子回家的话;那就涉嫌更严重的绑架罪,而不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罪。
可能的辩解是她见到孩子时孩子已经脱离监护人了,但是这个辩解是站不住脚的。查构成此罪的案例,受害儿童几乎都是已经走失暂时脱离监护人的儿童,上学或回家途中离开监护人的儿童,或者是自己跑到罪犯的车上或船上玩耍的儿童。在监护人眼皮底下,除了父母在机场或火车站临时上厕所外,一个陌生人能把孩子带走?如果陈某兰不带孩子去玩两个小时,而是在马路旁边等候,即使孩子父母没找到,也可能有同一小区认识这个孩子的其他人发现。
比照报道中提到的另一个做出有罪判决的案件,陈某兰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要严重得多。 2011年8月4日,汕头农妇阿玲(化名)在广州见路边有个无人看管的一岁半小孩,把他“捡”回家,被丈夫责骂后当天把小孩送派出所;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判决认为,阿玲擅自将被害儿童带回家,使其脱离家人监护,欲自行收养(其丈夫证明),构成拐骗儿童罪。鉴于其自动投案,令孩子脱离家人监护时间较短,免予刑事处罚。
这则判决明确告诉人们,只要没有报警、送福利院、在原地贴招领告示或通过媒体广播等行为,将他人孩子带回家养都构成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罪,哪怕没有超过24小时。捡孩子带回家,不同于捡钱包带回家,决不能消极地等待失主的悬赏广告或找上门来。
其实就是拾得贵重遗失物,也并非不可以考虑通过立法赋予拾得人以及时报案的义务,同时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和公告期满无人认领情况下的返还请求权,这对于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是有好处的。这意味着拾得贵重遗失物不报案将成为盗窃或侵占嫌疑犯。
我并不反对捡到孩子的人暂时或永久收养找不到父母的孩子,相反我认为由他们收养更合情理。为什么被丢失或被遗弃的孩子首先被他们发现呢?这让他们感到自己跟孩子有缘,感到孩子是“天赐”的,从而更有利于建立新的亲子关系。但是捡孩子的人必须及时报案,并且经过公安部门公告期满找不到孩子的父母,才能经公安部门开具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现行《收养法》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将送养人限制为确有困难的父母、孤儿的监护人和福利院,是不合理的。
回到本案,即使法院判决陈某兰不构成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罪,也不等于她可以要求8万元悬赏。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辛普森在刑事案中被判决无罪而在民事案中被判决巨额赔偿,突出地反映了刑事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和民事证据“相对优势”标准的差别。可疑度超过50%的行为就绝对不能奖赏,否则会危及社会公共利益。8万元相当于时下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两个女孩的“价钱”,如果把别人的孩子消极地抱回家可以得到这样的奖赏,抱走他人孩子领赏将会形成一个新的行业,连人贩子都会统统改行。
有人说,如果陈某兰不带佳佳回家,也许佳佳被父母或邻居发现以前就被人贩子带走了。确实存在这种可能,在我们今天的社会可能性还不小。但认可这个“理由”会导致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罪事实上几乎被取消;同样的理由也可以导致从人贩子手里收买儿童的罪名事实上几乎被取消:收买人同样可以说,如果不是我花钱把孩子买下来当自己的孩子养,让他(她)继续留在人贩子手上,人贩子可能虐待孩子,可能把孩子养死或养出病来。但是我们知道,收买行为反过来给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动力。同样的道理,奖赏陈某兰这种“捡”到孩子不报案的行为,也会给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然后等到悬赏待价而沽提供动力。这一方面会使孩子父母因寻找孩子大量破费甚至精神失常或自杀,另一方面会诱发偷别人孩子等待悬赏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
不仅不能领赏,陈某兰作为一个成年人,显然能够意识到孩子父母找不到孩子的痛苦,也能感受到孩子见不着妈妈的痛苦。她将孩子从深圳带回江西而不报警,对造成孩子及其父母的痛苦是有过错的。如果孩子父母反诉,她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新快报201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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