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然而,越来越多的中国消费者发现他们维权的结果是报案难,解决更难。

中国《新京报》星期四刊登长篇文章,用四个真实的案例说明,消费者维权投诉并不意味着所购伪劣商品和所遇消费陷阱就能圆满结局,因为本应接受消费者报案的有关部门互相推诿不作为,使不少消费者在投诉之后由于取证无门和高价鉴定等问题而“乏力退出”。为此,办有“老记徐祥维权热线”的原资深媒体人士徐祥表示:

“中国到了3.15这天会有很多案例。好像不仅对消费者传扬保护法,对消费者这一天好像是真正的消费者。很多人在扬眉吐气地成为了消费者。其实我们倒希望每天都是3.15。但是在中国大陆是不可能的。所以说我对那些部门的做法可以说是深恶痛绝,但是你也没有任何办法。谁让你不幸生在中国。”

今年三月五号前有官方媒体发表评论要使学习雷锋常态化,不要让雷锋每年总是“三月里来, 四月里走”。难道口口声声说要“以民为本”的政府不能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也常态化,使大小工商和消费者保护协会不仅仅在3.15这一天才高擎所谓的保护消费者“维权之剑”吗?

在四川重庆从事媒体新闻编辑的向邵伟先生表示,消费者在中国维权遭遇报案难和有关部门互相推诿等难关的现象实际存在于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

“我觉得这个相互推诿的问题不止是在消费者的之上才会体现出来,这个问题是个普遍的现象嘛。”

维权难和成本高是中国消费者面临的最大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近日对媒体形象地比喻,消费者维权成本之高,有时为“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政府允许并保护一些为消费者伸张正义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让他们与有关政府部门形成相得益彰的互补是否有助解决问题?徐祥为此表示:

“它不打击你、关闭你,你就烧高香了。它还会保护你?它保护的是哪些人?你别跟政府唱反调儿,你不能涉及到当局者的利益,不涉及到一些重要部门,企业的利益。大企业啊,如果你搞一些小企业,政府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重庆向先生认为,政府目前已经有的部门如果有所作为,已经有的法律法规如果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中国不会到今天这种地步:

“我们有消费者协会,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曾经有这样的说法,就是不光是3.15那天才这一天才打假,而是我们每天都要是3.15。但我觉得中国存在的问题就是喜欢什么事情都照着某一个日子,到了儿童节就会给留守儿童发点东西。这些东西不能成为一种常态化,而不是某一天来做做。”

不过,中国有评论指出,要想切实保护消费者,中国政府必须提高消费侵权的赔偿额度。中国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的是双倍赔偿原则,这显然远远不够。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中国消费者维权获胜之后,目前每案得到的赔偿金平均为700多元人民币,而美国平均每案消费者获赔35万美元,即220多万元人民币,是中国每件赔偿额的3700多倍。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闻剑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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