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通报何以提高监管力度
文/魏英杰
每年3·15到来前,各地工商、消协等部门公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这可谓惯例。却不知,曝光违规企业又不直接点名,这是否也算中国特色?
近日,湖北省工商、质监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去年发生的37个典型案例,其中11家被点名企业被有关部门以“某”、“A”等字母代替。对于此举,省消委有关人士解释称:未直接点名的企业,已积极配合工商、消协处理投诉。如果点名,怕这些企业“不舒服”。
这番话似乎有点道理。企业知错能改,就该给人家改过自新机会。点名通报虽不是法律惩戒,无疑会对企业形象造成影响。严重些的话,还可能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倘若如此,企业所受惩罚未必与其所犯过错相称。何况,眼下网络舆论活跃,对问题企业容忍度较低,这可能导致部分网友不加甄别、不分轻重地对待企业所犯过错。对有些企业来讲,这难免有所不公。
问题在于,一部分企业被直接点名,另一部分企业却得以享受匿名通报待遇,其中区别在哪里?按省消委人士所说,未直接点名是因问题企业已积极配合处理投诉。这难道是说,其他遭直接点名企业并未积极应对投诉?那么,谁来判断哪些企业态度积极,又有哪些企业态度不积极?这样来决定是否直接点名,是否过于主观了?
细心点还可发现,不同职能部门对待是否点名这个问题,做法也有所不同。例如,省农业厅和省物价局公布的6起案例全部实名披露;省旅游局公布的3起案例中,旅行社全被字母“A”、“Y”、“D”代替。按照上述说法,这是否意味着被省农业厅和省物价局直接点名的企业,其配合处理态度均不积极,而被省旅游局匿名批评的企业,态度都很积极?这样的话,岂不是说明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监管水平较差,省旅游局行业管理能力较高?恐怕相关部门未必会认可这个说法。
对企业进行直接点名或匿名通报的判定标准过于含糊,也很难获得公众认可。这反倒容易给公众留下想象空间,认为匿名通报企业是被有关部门刻意加以保护。说得明白一些,有些人肯定会认为这是因为企业给了有关部门什么好处。不管其中有无猫腻,这种做法不仅保护不了企业,还会牵连职能部门,致使政府部门形象受损。就此而论,匿名通报典型案例的方式,显然不是什么好办法。
作为典型案例,想必相关投诉均已处理完毕。对这些典型案例进行曝光,更多是为了给消费者一个说法,也给企业提供经验教训。因此,把企业名字罗列出来,不仅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彰显政府部门监管力度和决心的有效举措。如果企业确实积极配合处理,或违规情节并不严重,有关部门不妨在通报中加以说明,不必遮遮掩掩,给人一种“欲盖弥彰”的印象。不点名的话,企业当然“舒服”,消费者却难免感到“不舒服”。职能部门公布典型案例,面对的是广大公众,不重视公众看法却照顾企业感受,这岂不是轻重不分、主次颠倒?
相关部门不直接点名部分企业,或许是出于善意。但是,这种标准模糊、过程不透明的行政行为,非但无助于提高监管力度,反倒可能成为包庇问题企业的温床。记得前两年,湖南金浩茶油被发现产品质量出问题。随后公众得知,质监部门前几个月就已发现问题,却只是要求企业召回问题产品,而未对社会进行通报。这一事件当时引起了消费者不满,相关部门也因此陷入问责危机。
由此可见,类似刻意保护企业的行为,不仅侵害广大消费者利益,也对企业发展不利,更影响政府公信力,实属下策。
2012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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