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出台《反高利贷法》

作者:刘植荣

 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中把夏洛克这个高利贷者的贪婪、吝啬、冷漠、无情描写得一览无遗。莎士比亚甚至还为高利贷者约翰·康勃写过墓志铭:魔鬼放贷百里取十,约翰放贷再加两点。想知道坟墓里躺着的是谁吗?魔鬼会告诉你这是我的约翰

 那么,究竟什么是高利贷?

 把钱借出去该不该收取利息,自古以来就争论不休。很多先贤认为放贷不应该收取利息,例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放贷收取利息无异于盗窃,不但不合乎道德,也是非法。古罗马哲学家加图也写道:收取利息就是谋杀!

 由于传统思想文化和宗教都倾向于禁止放贷收取利息,所以,“高利贷”(usury)和“利息”(interest)这两个概念在过去具有相同的内涵,都是指借贷中除了本金额外收取的费用,在一些经典著作中,“高利贷”和“利息”这两个词经常互换。

 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写道:如果放贷人依据契约把钱借出去,除了收取本金外,还额外收取费用作为对放弃货币使用权的补偿,认为这笔费用合法的人就把它叫利息,而认为这笔费用非法的人就把它叫高利贷

 根据西方学界的解释,现代意义的高利贷,就是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非法借贷。高利贷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充要条件,其一是利率异乎寻常地高,其二是非法。如果只是利率高,而不是法律所禁止,也不构成高利贷。

 很多国家立法规定借贷允许的最高利率,严禁高利贷。美国各州都有反高利贷法律,规定超过法定最高利率构成高利贷,高利贷非法,高利贷合同无效。美国联邦政府《反欺诈腐败组织法案》规定,如果利息超过各州规定的最高利息的两倍,不管是金融机构借贷还是民间借贷,都构成“放高利贷罪”,这属于联邦重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包括高利贷,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中国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中国法律对高利贷是比较宽容的,这也放任了高利贷的蔓延,因为即使案发,收益率仍是银行的4倍,放高利贷者无任何损失。

 举个例子,我以60%的利率借给你100万元,期限为一年,可一年后你违约,我仍然有索回权,把你告上法庭,法庭会依法判决你偿还我的100万元本金,另外还有26.6万元的利息(目前银行13年期的贷款利率为6.65%)。如果这发生在美国,我则丧失本金和利息的索回权,如果你认定我放的是高利贷,完全可以依法借钱不还。

 中国民间高利贷问题日益严重,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民间高利贷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和经济秩序,诱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此,中国应尽快出台《反高利贷法》,明确法定最高利率。

 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借贷利率不能用名义利率衡量,而要用实际利率。因为,如果CPI涨幅为9%,而借贷利率为6%,实际利率则为负,也就是说,借款人不但不付利息,还得到3%的收益。为此,笔者建议,一年期贷款最高利率为CPI涨幅的5倍,更短期的贷款利率可以相应提高,因为贷款期限越短,信贷机构的管理成本也就越高。利率超过法定最高利率构成高利贷,高利贷非法,高利贷合同无效。一旦法律认定高利贷合同无效,这就意味着借款者可以借钱不还,这样,谁也不敢放高利贷,民间混乱不堪的高利贷之风也就被刹住了。(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irong 本文发《旅伴》20124月刊总第128期,第68页,发表时的题目为《高利贷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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