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中国留学生唐鹏在美国艾奥瓦州涉嫌强奸一案有新进展。负责调查案件的约翰逊县检察官珍妮特•莱尼斯在本周三的一份声明中说,她基于“文化差异”的原因撤销了针对唐鹏父母干扰证人的指控。在这之前,唐的父母赶到艾奥瓦州后试图贿赂受害人让其改变口供,被曝光后遭拘押并被检方指控他们干扰证人。莱尼斯告诉媒体,“唐的父母认为他们帮自己的儿子没有错,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他们只是想在庭外与受害的女孩解决这一事情。”但是,“珍妮特•莱尼斯确认,县检察官办公室将不会放弃对唐鹏提出的干扰证人指控。”警方称,“唐鹏被捕后,曾试图联系受害人,促使她改变说法。……唐鹏在信中让朋友转告那位受害人,他可以提供“她要的任何东西”。 艾奥瓦大学政治学与国际问题教授唐文方(音)对此评论说:“我们谈论行贿受贿的时候,有一个很明显的界线来界定它。但在中国……这往往很模糊。”此外,艾奥瓦大学负责学生注册的工作人员表示,唐只注册了2009至2010学年,但未提供他退学的原因。

对于唐某父母由于“文化差异”而被免于起诉,给不少人带来了些许欣慰,还有人说这是一种人性化的做法。但是,在这些欣慰后面或许也付出更多的代价,这就是在撤消对个人指控的同时,却将此转移到了所有中国人的身上,让那些生活在中国文化中的人为唐的父母分担了责任。这种分担对于那些没有行贿过的中国人来说,无疑并不是一件愉快的事,而且还可能如浙江一个电视新闻主持人在谈到此事时所说的“让国人脸上无光。”有的美国人事实上已经将“行贿”看成了中国文化的一部分,他们假定了中国人往往和唐鹏的父母一样“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假定了这种行为是文化的一部分,或者说在中国这种特殊的文化中是被宽容的,其界限是模糊不清的。因此,对于那些想妖魔化中国的人来说,检察官的说法事实上为中国的世界形象又增加了一些阴影。

对于美国人的这种说法,我们该如何对待呢?当然,对于那些为日常生活而奔波的中国人来说,这样的事情也算不了什么,而且也太多,过去也就算了。但对于那些以“文化”为己任的众多的文化权威、博导、以及那些承担了关于文化的重大课题的人来说,对此保持沉默就是涉及到责任感的问题了。问题就是:我们是否接受美国人关于“文化差异‘的说法,或者说,行贿究竟是不是中国文化的一个不可分离的部分?对这些问题确实是不应保持沉默了。在这以前,学者们不是为了儒家的“亲亲相隐”是否会助长腐败争论了许多年吗?人们现在不是要建设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吗?不是已经将文化战略看成国家安全的一部分吗?现在大学和教育部门已经在实施走出去的文化战略,让那些文化专家们以积极的姿态向世界输出自己的价值观,在全球已经建成了那么多孔子学院,我不知道那些孔子学院的教师们是如何看待或解释这些问题的?这些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或许正因为如此,文化问题才会被提高到国家安全的高度。西方人从古代希腊起就在不断贬抑东方文化,在今天依然如此。有一位上海的学人在一次会议上说,中国与西方的关系从近代以来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以前是“打不过”,现在则逐渐变成“讲不过”的问题,现在那位检察官又开始讲了,那么中国的文化学家们如何回应呢?

自然,有许多专家们已经做出了了努力,不过有的努力过于急功近利,而且往往是忙于宣讲而来不及论证,因此一旦遇到真的对手来过招,就很难应付了。面对着美国人的这种“文化差异”的说法,是接受还是不接受?假如接受的话,似乎不合世界潮流?或者说在世界潮流中显得有点与众不同,人在任何时候,要“与众不同”是需要勇气的。但假如不接受的话,又好象难以反驳,因为许多专家不是一直在强调中国文化的特殊性吗?有一位从美国拿了哲学博士学位而身价倍增的著名学人不是专门为此著书去论证吗?在历史当中,不同的文化确实是有差异的,在一个民族或时代中的“犯罪行为”在另外的时代中可能就是一种习俗,不同的文化传统中犯罪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在中国传统中,家庭暴力,童工、纳妾都不算是犯罪,即使在几十年前的中国,那种“投机倒把”也曾经是犯罪,但现在却成为一种“先进文化‘而被奖励。有一个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讲坛上宣讲中国文化的专家不是也告诉美国人说,“公款吃喝”在中国文化中也是一种人情交往的必须的礼仪,也是文化的一个部分。那位到处宣讲中国文化的于丹大师在世界华文文学论坛上不是也说“三八二十三”是中国文化的大智慧?在中国大学里也有“学生最喜欢的名师”在宣讲“男尊女卑”、“刑不上大夫”等“传统文化”。那位北大的校长曾经批评美国的教育“一塌糊涂”,因为他们没有教美国人做世界公民和尊重其他民族的文化。但是在唐鹏父母的案例上,那位美国检察官关于“文化差异”的说法是对其他文化的尊重呢?还是另有他意?那位英国哲学家罗素说中国是一切规则的例外,那么在贿赂的问题上,中国传统的文化究竟是不是例外?

当然,“文化”这个词也许太复杂,以至于人们对之不敢界定,我们现在要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但这个文化究竟是什么,也没有人明确告诉我们。那位施特劳斯派的布鲁姆批评说“文化”这个词不同于‘国家’、“社会”,总是给人带来美好的联想。这在近几十年的中国也是如此,似乎一切与文化有关的东西都是美好的,老板克扣工人可能成为一种“企业文化”,开山收费成为“旅游文化”,求神拜佛、巫术迷信变成了“宗教文化”,政治权术成了“管理文化”,此外还有许多与享乐有关的酒文化、性文化等等,在中国的法律史上,那种“私了”也被一些法学教授说成是“无讼”的文化,那么现在有人说“贿赂”也是一种文化,是否认可这种说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