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总统萨科齐4月30日表示,他将起诉一家叫作“媒体部分”(Mediapart) 的法国调查类新闻网站。该网站前此公布一份书面材料,该材料显示萨科奇2007年大选时涉嫌接受前利比亚总统卡扎菲5000万欧的助选金。萨科齐称这份材料系“虚构”“伪造”,并声称这家网站是这次总统竞争对手奥朗德的“传话筒”。他告诉法国电视二台:“那些撒谎的人理应受到司法系统定罪”。
  萨科奇最后打不打官司我不知道,正如我也无从知道这份材料的真伪。作为一个中国读者,我的兴趣在于,假如材料果然有问题,萨科奇是否能够赢得这场官司。由于我本人对法国的司法状况并不了解,我很愿意从我所了解的美国情形(尽管是粗浅的了解),对该起诉作一解读:此即假如起诉的原告不是法国总统而是美国总统,最后是否能给媒体定罪。
  说谎也好,虚构也罢,该案的性质是诽谤,是媒体对一位在任总统的诽谤。此案如发生在1798年的美国,媒体注定败诉,因为该年美国两院在联邦党的策动下通过了一部《反煽动性诽谤法》。该法规定:发表或出版“任何针对联邦政府……国会……总统的恶意、虚假、诽谤性的言论均构成犯罪。”不过这部反言论自由的法律是短命的,仅仅三年,它实际上就被中止了;而且推出这部法律的联邦党人还输掉了这期间的总统大选。以后视角度回望这部法律,它的要害在于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即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妨害言论自由。诽谤法对言论自由的侵害不是事前禁止,而是事后惩罚。设若媒体对权力的批评一旦发生过失而这种过失又极易发生,权力很容易把恶意虚假诽谤之类的帽子扣在它的头上。其结果,媒体在以后行使对政府批评的权利时便会噤若寒蝉。
  事实上,直到1964年美国“沙利文v《纽约时报》案”在最高法院结案时,方才真正从宪法角度清除了一百多年前反煽动性诽谤法的阴影。身为警监的沙利文状告《纽约时报》诽谤,并且该报刊登的文章尽管基本要点真实,但也的确存在一些事实性的错误。所以,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作出了有利于沙利文的判决。但官司最后打到最高法,九位大法官却一致投票推翻了前面的判决。他们认为:“在自由辩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沙利文要想胜诉,他必须证明《纽约时报》刊登这样的文章对他具有“实际的恶意”。具而言,这恶意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明知报道失实还是有意报道,二是故意漠视报道的真伪却一意推出。这实际上是给沙利文出难题,证据应该是事实形态即客观形态的;但包括“明知”“漠视”在内的“实际恶意”纯然属于主观形态。沙利文除非钻进铁扇公主的肚子里,否则他又如何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呢。
  这样的判例基本上对沙利文们亦即政府权力者们以诽谤告媒体这一可能扼制言论自由的起诉关上了司法大门。总统也是“沙利文”,如果政治献金为不实,媒体是否可以像萨科奇所说的那样让司法系统来定罪(萨科奇的对手奥朗德也说:如果文件是伪造,网站应当受到定罪;如果不是,萨科齐需要作出解释),我至少觉得它如果发生在美国要比发生在法国难度要大得多。理由不仅如上,原告很难提出客观证据;而且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对言论权利的保护,事实上已经具体到让媒体形成了一种言论保障的“特权”。比如,法庭可以要求媒体提供该材料的来源,以调查真伪,但媒体却不妨以保护信息当事人而拒绝透露其来源——否则以后会妨碍深喉或线人之类向媒体透露它所需要的信息,此一情形则无疑会对言论自由产生不利的影响。在美国,媒体的这项权利可以称之为宪法赋予记者的证言特免权(但这项权利并非绝对的权利)。因此,这场官司如果在美国,原告既难以提出证据,被告又可以拥有拒绝提供证言的特权;定罪不易胜诉难,这大体就是它的前景。
  法国情形不了解,听到萨科奇张口就是定罪,很不舒服。在美国,权力告权利诽谤很难成功,这是我个人对美国司法的大致看法,容或有偏差,欢迎行家指正。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美国宪法修正案尽最大可能保障民众和媒体批评政府的权利,体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可谓煞费苦心。无法不让人欣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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