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乃光 | 评论(0) | 标签:版权修订条例, 香港政府, 网络廿三条, 二次创作, 知识產权

政府本来大安旨意以为是小事一宗的《版权修订条例》,结果被化身为「网络廿三条」,闹出满城风雨,关键甚至是个本来不显眼的关注「二次创作」的部分,相信是杀个政府当局措手不及,不过,显然政府在此事上咎由自取。

《版权条例》在二千年的修订,结果在正式执行后都要撤回再重新修订,证明这类型「对市民影响大,但条文复杂难明,通常在諮询期內市民参与不多,但相关企业利益却主导了諮询討论」的法例,其实是立法者(包括政府和立法会)的陷阱,不过,政府还是在上次出事后十二年后,自己再跳下去自己挖出来的洞。

这是政府当局无能,还是另有阴谋?

不能「先通过,再諮询」

首先,政府要求立法会「先通过,再諮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要求。既然政府承认有諮询的必要,为什么不先諮询?如果是为了尽快执行修订內「好」的部分,为什么要市民接受可能是「坏」的部分的风险?在政府民望这么低的时候,加上换届在即,是没有人会相信政府「再諮询」的承诺的。唯一的解释,是为了遮盖一个明显的政策諮询失误,还是从头就是要骗网民「落叠」?

其实,如果政府在网民和用户团体多年来向政府反映关注时,政府能正確评估情况,把二次创作纳入諮询,其实一直有足够时间,就算是在去年中提出立法文件后,网民再次提出对「恶搞」的管制时,当时才在最后阶段作「尾班车」諮询,其实都应该「赶得切」,但政府没有这样做。

这又是政府当局无能,还是另有阴谋?

政府处理程序不民主

政府说所谓「恶搞」和二次创作相关的戏仿行为,很难在法律上准確定义,但这样说是有转移视线之嫌,因为在不少法律条文內的概念都是缺乏完全准確的定义,但不阻社会和法庭对这些概念的理解,而且,政府没有告诉市民的,而要我们(包括笔者和香港互联网协会向全球总会求助,取得外国相关法律比较资料)自己发现,原来这些法定豁免,在不少国家早已透过不同型式、不同程度得到法定保障。

再说政府表示不能在未諮询前豁免二次创作,但政府接受议员提出「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权利的程度」或后来议员再提出的「超乎轻微的经济损害」等的修订,又有諮询过市民吗?所以,其实做与不做,改与不改,都不过是官字两个口。

笔者上週在瑞士日內瓦的国际会议上,讲者之一的世界知识產权组织总干事Francis Gurry演说时提到,今天处理知识產权问题,必须以重视民主程序;笔者难以不立刻联想到香港政府处理《版权修订条例》时,正正是没有尊重民主程序,才弄到现在这田地。

这又是政府当局无能,还是另有阴谋?

为什么唯独这不可改?

再说,政府在版权条例的修订工作上,是铁板一块、一成不变,处处必定偏帮版权拥有人吗?也不见得。例如,在条例下建议为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设立的《实务守则》(即所谓的「安全港」建议,如果服务供应商执行守则,就可以在其服务环境下出现的侵权情况得享免责),网民去年起提出了关注,当局在此却「从善如流」。

例如,在《实务守则》中的「通知及移除」制度下,目的是定出在版权拥有人作出投诉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需要依从的步骤,当中提到在服务提供者收到投诉人的投诉时,要在指定时间內通知用户,但用户亦有权提出异议通知,服务提供者要把异议通知转交投诉人,本来要求是包括用户的个人资料。

於是,有网民留意到这条款对用户私隱的风险,可能有投诉人利用这方法收集用户资料,在网民和用户组织包括香港互联网协会向当局反映后,政府就改变了以上的程序,容许用户挑选是否向投诉人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既然这可以让步,为什么谈到二次创作就万万不能?

这又是政府当局无能,还是另有阴谋?

事到如今的唯一出路

结果,笔者发现在最近的反对《版权修订条例》活动上接触的部分网民,的確对条例很不清楚,这是他们的错和责任,还是当局諮询他们的时候做得不好、不足?政府在諮询时选择性地忽略某些部分,包括现在「爆」起来的二次创作问题,无论当时是想逃避这个难题,还是有意暗渡陈仓也好,客观事实就是这些原来很关心这条例的人,是没有被足够諮询过。结果,无论条例哪些部分对网民好与不好,合理不合理,网民都无法对政府留有信心。

更明显的客观事实就是,网民对二次创作的坚持,是得到社会的广泛同情和支持,简单来说,一般市民的態度是,连恶搞一下都不能?其实,笔者接触不少的版权业者,他们的態度亦非「无得倾」,不少创作者和艺人,也相继出来表示支持和接受恶搞,並且,大家都感觉,如果因为这对版权业者影响相对细小的部分,放弃和拖延通过条例修订对追究真正的侵权者的部分,其实非常不值。绝大部分的香港和海外互联网服务商,也同样同情和支持网民对二次创作的要求。

事到如今,看民意,看有政党在立法会提出的一千多个修订案的「拉布」战术,条例还能如期通过吗?政府如果这样坚持错下去,对谁也没有好处:对网民、对版权业者、对立法会议员尤其建制派,以至政府本身,全输。

政府应该做的,是立即临崖勒马,收回条例,並立即宣布重新諮询,例如以三个月的时间,在下届立法会会期展开时尽快重提,立法延误可以减到最短。

原文刊於信报论 20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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