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次来中国其实是为了建筑而来,我是普利兹克建筑学奖(Pritzker Architecture Prize)委员会的成员。今年建筑学的重要奖项普利兹克建筑学奖颁给了中国建筑师王澍。

  在今天(编注:2012年5月24日)上午的颁奖现场,我觉得王澍所说的,也适用于法律,他说“对一个建筑师来说,最大的难题就是怎样将有几千年历史的传统带到现代社会,不是舍弃传统,而是让传统能在建筑中得以体现”。律师和法学院的学生,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每个社会都有法律人。人们总是会产生争执,也总需要律师来帮助解决问题。所以,我们现在所做的工作在人类文明史之初就有。在现代社会,我们还是要从事律师的工作。这与建筑师所面临的难题有相似之处。我很想知道如何能够破解这个难题,但是,我不知道。

  我会讲一些与美国最高法院相关的问题。要了解我们最高法院的职能,你得了解一些基础知识。当然,这些基础知识相当枯燥,因而我会试图用一些有趣的方式来解释。

  美国法律系统庞杂

  每个人都会遇到纠纷,如家庭纠纷、财产纠纷、刑事纠纷,有时候还有更严重的纠纷。多数时候,这些纠纷能和解,但有的时候没办法和解,人们就会去找律师。律师的工作就是帮助人们处理好眼前的纠纷。如果不能,就只能对簿公堂。那些对案情了解程度比不上律师的法官,要决定是否能和解。大多数案件无需律师,有些需要律师的案件不上法庭也能解决。但是,在美国,每年可能有800万到1000万的案件需要开庭审理,而其中大多数不用立案,法官会帮助和解。每多一桩能和解的案件,就少了一桩纠纷。当然,这对律师的薪水不利,但是,这对律师代表的客户有利。

  不过,有一些案件不能和解,就只能上法庭审讯。这些需要审讯的案件都是关于什么的呢?各种各样:意外事故、财产纠纷、刑事犯罪、家庭纠纷等等。我提到这点,是因为有个事实多数人不太清楚,甚至很少美国人知道。那就是,美国的法律大多由州制定,美国有50个州。比如,加利福尼亚州的家事法就是在加利福尼亚州制定的,并且多数在加利福尼亚州发生的犯罪也归加利福尼亚州管辖。州有刑事法、家事法、金融法和商法等。美国法律学院的学生需要学习不同州的法律,美国大概95%的法律都是各州制定的。

  那么,国会是干什么的呢?国会是国家立法机构,他们大概只制定5%的法律,占美国法律比重甚少。我之所以提到国会,因为在最高法院的法庭上,我们只考虑联邦法律,也就是说国会制定的法律,当然也包括美国宪法。

  法官是做什么的呢?各国的法官在接到案件时,会读法律条文,然后法官会研究这些条文如何适用眼下的案件。这就是法官的特殊工作,而陪审负责查清事实。在美国,我们的50个州有50个法律系统,还有联邦法律系统,这很复杂。联邦法院可以审理一些涉及州法律的案件,而各州法院也可以审理一些涉及联邦法律的案件。我给大家讲一个冷笑话,当案件被法官裁定后,总有一方胜诉,一方败诉。败诉一方的律师如何看法官呢?他会想法官愚笨至极,用错法律条文,所以败诉律师会打算上诉。胜诉的律师呢?他不会认为法官很伟大,只会认为自己是个很棒的律师。

  经过层层上诉,每年会有8万到10万涉及联邦法律或宪法的案件被送到最高法院。每年,我们会收到8000个请求最高法院审理的申请,这些案件我们不必都审理。正如在英国,法官可以决定上诉人是否具备上诉资格,美国最高法院也有司法自主权,我们大概只会审理80个案件。这80个案件只能说是冰山一角。

  最高法院如何审理案件

  你们现在可以看出,我们的工作主要有两个。第一个工作是给案件做裁决,第二个工作就是决定什么案件需要我们去做裁决。

  美国前总统威廉·霍华德·塔夫脱(William Howard Taft),1909年到1913年任职。他后来有担任美国的首席大法官。他说,最高法院的职责不是去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这些送到最高法院的案件已经被审理、上诉过很多次。最高法院的职责就是,创造或者保证联邦法律或宪法的统一适用性。哪种情况需要统一适用性?这么说,如果所有的下级法院对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的解释都一致,那就不需要最高法院了。问题是,实际上,经常有各州法院对案件裁决不一致的情况,法律的适用不统一。我这样解释之后,你们对我们工作的了解大概比90%的美国人还多。多数美国人认为我们只是审理有兴趣的案件,其实,我们有一个选择案件的标准,就是只要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情况,就有必要审理这个案件。

  每周我都会收到一整柜子的案件。我有4个从法学院毕业两三年的助理,他们都十分聪明,帮我通读这些文件,最高法院有30个这样的助理。一星期有150个案件需要复审,每个助理复审5个案件,一年就是8000个案件。人们或许会问,为何我不亲自审理?我说,我宁愿让每个助理认真地逐一复审5个案件,而不愿我因为案件太多而敷衍了事。

  每周我们会讨论法官当中任何人想要讨论的案件。最高法院有9个大法官,都由总统任命,而且任期很长。杰斐逊总统说过,最高法院的最大问题是,大法官们从不退休。最高法院的9个大法官中,只要有四个大法官决定审理案件,最高法院就会审理。这就是我们工作的第一步。

  接下来第二步,如何裁决?意见不同的各方都会写诉状,这些诉状(brief)可不短,大概有15页。一方写诉状,另一方写答辩陈述书。而有兴趣的相关方都可以写诉状,我们经常会收到来自德国、法国等的诉状。每个案件,我们都会收到大概15或20份诉状。我们会在两周的时间里,听审各方辩论。

  在庭审各方辩论之前,我们都读过诉状,对案件有所了解。在最高法院辩论特别困难,总是有一个法官微笑,另一个法官会皱眉头,法官会提出一些问题。提问环节结束后,周五我们再集体讨论,没有外人在场的情况下,我们会再审议这个案件,写下我们每个人的意见和别人说的意见。9个法官能达成协议的情况大概只有40%。5票对4票的情况大概占20%~25%。比如我是首席大法官,在听法官发言和阅读诉状的基础上,写下我的意见初稿,然后传阅给各位法官,通常这个初稿会被修改两三次,我争取至少4位法官的支持,然后加上我有票的话,这个案子就定了。

  最高法院的最终解释权

  接下来我想谈下我想告诉美国人和其他人的一个问题。我说的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首先,我会告诉你们这个问题是什么,然后我会说明为什么很复杂,以及美国如何回答这个问题。但是,不会有肯定的答案。

  我们来看一下美国宪法,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有最终解释权。很多非常重要的案件,无论是关塔那摩囚犯案件,学校种族隔离案件,还是社会中种族歧视,各种归宪法管辖的,最高法院都有最终解释权。为什么最高法院有最终解释权呢?

  最高法院并不是选举产生的,美国人被认为生活在民主社会,总统由选举产生,国会亦要经过选举,但是法官不是。那么,为何由法官来决定那些会对多数人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呢?

  美国宪法起草人之一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第78篇中写到对宪法最终解释权归属的思考。他说,“是否每个人都能对宪法有解释权?是的。但是,得有人对宪法有最终解释权。”美国宪法是一部简洁清晰的好宪法,如果没有人对其做最终解释,人们不会在意宪法的权威。

  美国总统的权力已然非常强大,如果将宪法最终解释权给总统,那么总统说什么都是对的,容易出现总统独裁统治。那么,民选的国会呢?汉密尔顿说,虽然国会代表民众,但是宪法赋予每个人权利,美国最受欢迎和最不受欢迎的人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国会议员是研究如何取悦民众的专家,如果他们制定一项很受民众欢迎,但是不合宪法的法律,能保证他们不会违宪吗?因而,剩下的就是法官了。法官是一群名气不大的人,他们既不掌控财权,也不手握兵权,宪法制定者认为法官最合适。

  在著名的“马布里诉麦迪逊” (Marbury V. Madison)案件中,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遵循了这一理念,并且认为这就是法律。虽然没有写入宪法,但是已经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有阐释。在这个案件中,马歇尔确立了著名的司法审查原则。当然,这不是马歇尔的首创,宪法制定者们早就达成共识,不过,马歇尔法官所确立的司法审查原则使得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极大的权力。

  还有一个我最感兴趣的问题,我经常被问及这个问题。最近一次被问到,是6个月前加纳的女首席大法官问我。她为加纳的民主和人权做过很多努力。这位大法官问,为何美国人民会按照法官所说的做呢?

  既然法官比较无力,人们很少听说他们,他们无财权无军权,有时候做的决定还很不受欢迎,此外,法官也是人,有时候也会出错,那么,为何每个民众还要按照他们说的做?

  莎士比亚在《亨利四世》中写过,威尔士人霍茨波(Hotspur)上台。欧文·格兰道尔(Owain Glyndwr)对霍茨波说,“我可以召唤地下的亡灵”。霍茨波是实用的英国人,他说:“我也可以召唤。任何人都可以这样做。但是,当你召唤他们的时候,他们会来吗?”这个问题,其实跟加纳的首席大法官问我的问题类似。

  我多么希望能够简洁或者至少肯定地回答这个问题,但是我做不到。所以,我告诉她,这不能仅看宪法,美国宪法是一部很好的法律,宪法写得简洁精准,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但是,你也需要知道宪法的历史。而这个历史,是十分艰难的。

  最高法院树立权威艰辛史

  我来用两三个案例,说明这其中的艰难。

  19世纪30年代中期,佐治亚州(Georgia)是一个州,但是佐治亚州北部归属一个印第安部落切诺基人(the Cherokee)。美国政府和切诺基人签订了诸多条约,这些条约都许诺“我们会保护你们,不用担心,土地是你们的”。切诺基人当时已不靠捕鱼为生,他们和佐治亚的其他居民一样务农为生。不幸,切诺基人发现了金矿,佐治亚州的其他居民想,为什么让切诺基人拥有金矿,金矿应该属于我们呀。于是他们强占了金矿。

  切诺基人,像所有文明社会的人一样,雇佣了律师。这个律师是威廉·沃特(William Wirt),那个时代最伟大的律师之一,之后沃特还成了美国司法部长。沃特说,这个案件非常简单,我们肯定会赢。经过周折,这个案件最终到了最高法院,沃特说的没错,宪法条文写得很清楚,最高法院裁定印第安人赢了,金矿归属于切诺基人。

  但当时的总统,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说约翰·马歇尔是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判定的结果,就是让他们自己去执行。杰克逊还把联邦军队派到佐治亚州,不是执行最高法院的裁定,而是去驱逐印第安人,印第安人被迫踏上了迁徙的“血泪之路”,之所以称为“血泪之路”是因为在去俄克拉何马州(Oklahoma)的路上,很多印第安人死了。可见,那时法官的地位多么弱势无力。

  随着历史前进,情况也不都这么糟糕。

  19世纪中期,内战解放了黑奴。但之后的80年,种族隔离仍很严重。南方大概有三分之一的地方,白人孩子和黑人孩子各自生活在不同的圈子里。如果你看过白人和黑人孩子学校的照片,可以看到白人孩子的学校就是个学校样,而黑人孩子的学校则不过是小棚。

  1954年,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法律之下每个人的权利都能得到同等保护。对黑人而言,有所谓的同等保护吗?没有。你知道判决之后的一年,在推翻种族隔离制度这件事情上发生什么了吗?什么都没发生!那么1956年呢?还是什么也没发生。

  在1957年,阿肯色州小石城(Arkansas,Little Rock),一位联邦法官指令,该州教育委员会必须让黑人孩子入学。有9个黑人孩子是志愿者,NAACP(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挑选出勇敢聪明的孩子,让他们进入小石城高中上学。

  1957年夏天,阿肯色州当时的州长是奥瓦尔·福伯斯(Orval Faubus),自称是温和派的福伯斯支持种族隔离。他还召集白人公民委员会到学校门口示威。开学当日,学校门口都是国民卫队,福伯斯说,“法官判定,又能如何?他只有一纸判决。我是州长,我有国民卫队!”福伯斯让国民卫队将黑人孩子遣送回家,次日,这些黑人孩子就呆在家中,但是有一个孩子伊丽莎白·埃克福德(Elizabeth Eckford)没接到通知,她来到学校后被遣送回家,出学校时,后面还有一个白人妇女不依不饶,这个照片被拍摄下来,广为流传。

  最终,当时的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Dwight David Eisenhower,德怀特·大卫·艾森豪威尔)派了家喻户晓的101空降师的1000名伞兵,护送这9个黑人学生去了学校。这是伟大的一天,是美国历史上最难忘的时刻之一。

  我要说到的第三个例子是“布什诉戈尔案”(Rasul V. Bush),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判定布什胜诉,当时我在少数一方,我不认为这是对的,多年之后,我亲耳听到美国民主党的一个参议员对这个案件的评论,他说,这个案件最重要的意义很少被谈到,就是,虽然这个判决影响到很多人,虽然很不受欢迎,虽然这个决定也许是错的,但是人们服从了这一判决,没有街头暴力谋杀的发生。我同意这个参议员的说法。

  应注重法治意识教育

  我现在所说的故事逐渐地让人们开始接受最高法院的判决,这种承认使美国人民团结。这是最重要的一点。

  我担任大法官已经18年了,每天我都可以看见不同种族、不同信仰、不同立场的人们。美国有3.8亿人口,每个人的观点都不尽相同。但是,多数美国人赞同用法律的方式解决严重的分歧。

  我希望大家能知道,法治的建立相当不易,需要不断努力,老师、社区,再回到加纳那位女法官提到的问题,律师可以理解法官的意见,但是从哪里寻求支持呢?在美国,有好几亿人没有学法律,而这些人正是需要去理解支持法官的人。这些人在学校需要学习,什么是法律,法律如何运作,知道参与法治建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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