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律师:贵阳记(十五)

早上出门时,电梯里偶遇一位贵州的同行与我打招呼,客气的询问我们是不是一直都住在这里,我说是,我说你们贵州的律师怎么也住宾馆,他说他是指定的援助律师,他是开阳县的律师,不是贵阳的律师,他从开阳来,所以住宾馆。援助律师也很辛苦,从开阳到贵阳,从宾馆到小河,还要长时间的住宿,不知道当地司法局是不是为律师解决这些费用,应该不会像周泽律师一样自掏腰包吧?

昨天下午进入法庭时,看到一位被告人的家眷带着一个四五岁的小孩在等待进入法庭,说是小孩他爸已经被关快四年了,小孩都不认识他爸,所以开庭时带小孩来看一下。我从来不建议当事人带未成年的亲属进入法庭旁听刑案审理,因为我国的法庭,在技术细节上,离无罪推定还很远,让这些小孩看到自己的亲人身着囚服,手脚被械,被押上囚笼低头受审,这是一种人格的摧残,会给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创伤,会留下很深的心理阴影。

今天的质证内容,是对黎崇刚开始取得矿山承包权这一事实的质证,黎崇刚要求多名证人出庭对质,审判长多次打断他的发言,黎崇刚说,我是一个老人了,耳朵又聋,我是一个残疾人,国家都关心残疾人,被你们关了三年了,人都关昏了,我有这么多的冤屈,要说清楚的确实太多了,我要说清楚,让人知道我黎崇刚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黎崇刚说,侦查员杨某(就是被本案几十名被告人指控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侦查员杨某)讯问他时,给他写的笔录上讲他给谁送了几千块钱,“我说我没有送,杨某说那是用来整谁谁谁的,你配合一下,黎崇刚说我没有给他,你们要用我的笔录来整他,要是将来上了法庭,他当庭说没有收到我这个钱,我如何面对他?所以你必须给我删掉这一句话,杨某作势要打我,我说你打嘛,我快六十岁的人了,你打死我算了嘛。杨某说,你儿子黎庆洪都被老子整服了,老子也一定整服你。”结果是对于一个一天要吃四次高血压药的近六旬的老人,整整两天一晚不让睡觉的连续折磨(我已经不能把这个叫作审讯了),黎崇刚签字了。

黎崇刚说,我没说完的,请我的两个儿子补充,你们耳朵好,你们要好好补充,有罪,你们自己买单,没有罪,你们就要向法律讨回公道。

黎庆洪发表质证意见时,黎崇刚说你要慢慢说,黎庆洪说你不要管我,你管好你自己,在这个场合,按照公诉人的指控,你应该喊我“大哥”。

黎庆洪质证时说,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他说的是92年到96年当地的矿山都是无证的,这有法律空白的原因,有政策不完善的原因,但是不能现在再来追究那是非法采矿。

杨金柱律师质证时说,中国所有的公诉人统一的做法,是只向法庭举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的,公诉人是从来不会出示的。老杨还特别说这个与(对面的)公诉人个人没有关系,是中国的所有公诉人都是这么做的,所以需要律师来说(对被告人有利的)。

可是,据说,我们的检察制度设计的一个优越性,不就是“不但要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还要注重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么?(刑诉法第43条的表述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上午,杨金柱律师用炮弹般的语言连续质证一个小时,直到中午休庭。休庭后,老杨问端坐了一上午的何兵教授,怎么样?何教授说,普通话还可以啊。下午休庭后,何兵教授再一次表扬老杨说,杨金柱我发现你表现不错啊。老杨说,谢谢,何教授,我发现你的普通话好像,,,,请问是标准普通话吗?何教授说:安普。

午饭时,听到空中传来广播的歌声,遥远而贴近,依稀听到歌词“……就在这一分钟,就在下一分钟,让我看到你的笑容……”。想起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与《美丽人生》,主角找得机会,冒险为监狱(集中营)中的人用广播播放音乐,我记得电影中的人们,听到久违的音乐时那如痴如醉如渴如慕的表情,音乐,代表人类对自由的向往。我想,黎猛、黎庆洪们,也当听到了这歌。希望这歌声,能够稍济他们那干涸的心田,为他们带去一丝温暖和力量。

我是多么希望,有一天,在某一分钟,空中,会传来一首法治的歌。

今天庭审的主要焦点,在于公诉人举证欲证明黎崇刚黎庆洪“以黑夺矿”,抢了“范某某、朱某某、刘某某”三人的矿点,然后以黑发家,然后整个经济都是黑社会经济。还主要以传说的黎崇刚以有计划有目的有预谋有步骤的实施“先吃饭(范)、后杀猪(朱)、再杀牛(刘)”的以黑夺矿。

经过公诉人举证,和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基本事实是清楚的:范某某因承包合同到期不向乡政府交承包费被乡政府县政府封了矿点,三个月之后,黎崇刚交纳承包费承包了该矿点,这就是公诉人所指控的“先吃饭(范)”的全部事实;朱某某在开矿过程中,因与黎崇刚矿点相邻,工人之间发生过一些纠纷,而后,因朱自己将自己的矿点挖垮,再加上当时磷矿价格不好,还有村民要赔偿,无力再经营,自动退出矿山经营,而黎崇刚至今根本就没有去开采过朱某某已经坍塌的矿点,这就是“再杀猪(朱)”的事实;刘某某因开采点冒水要抽水,其无力投入,不想干了,然后,通过一个中间人将这个矿点转卖给了黎崇刚,刘某某开价一百万,中间人说不值,后以68万元成交,这就是“再杀牛(刘)”的全部事实。而本案被指控黎庆洪黎崇刚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成员的另外53名被告人无一人知晓前述三事,更不要说参与、以黑夺矿。

质证时,朱明勇律师提出黎崇刚上午质证时提出了其庭前供述是被刑讯逼供(两天一晚连续审讯、威胁)得来的,所以其作为辩护人现在向法庭正式提请对黎崇刚的庭前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而且,按照两高三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辩护人提出之后,法庭应当进行调查,而且是应当立即调查。审判长的回复是“辩护人还有没有新的质证意见”。朱明勇律师说,我的质证意见到这儿,这个问题必须解决,如果这份供述被排除,那么我就不用再对这份证据进行质证,我的质证质到这个问题了,法庭必须先解决,如果法律司法解释不能实现,那还开这个庭还干什么?审判长说书记员记录在案,法庭会进行调查,调查的时间由法庭安排。

朱明勇律师还向法庭提出要求控辩审三方到磷矿矿山去实地查看堪验,说去实地一看,事实一清二楚。朱明勇律师在质证意见的最后,总结说,按起诉书的言语风格,用本案现在的事实概括就是黎崇刚非但不是先吃饭后杀猪再杀牛,而是“吃剩饭(范)、遭猪(朱)咬、被牛(刘)骗”。

斯伟江律师质证说,公诉人的证人是有选择性的,选择的证人都是黎崇刚曾经的竞争对手和竞争对手的工人来作证,而没有找一个黎崇刚的工人来作证,本来这些证人是直接当事人,应该最能证明事实,而且现在都还在花梨乡,不是找不到,可见公诉人对证人的选择偏向性非常明显,法庭上的国徽闪闪发亮,应该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也规定公诉机关取证不但应当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还应当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斯律师质证说,发生在1996年的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些小矛盾,小纠纷,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即使有,现在再去追究,于情于法都不合。如果你要对黎家采用严格的标准,则应当与对公安机关公诉机关的标准一样,如果你能够容忍他们刑讯逼供,举证不能,而你自己不依法通知出庭,不传证人到庭,等等,你就不能追究黎家十五六年前的一些不规范。你自己一边不规范,一边又要人家完全一丝不苟的规范,而且,指控直接指向人家的矿山,难道就是要吃人家的矿山吗?那我可不可以按照你们的逻辑给你们起个词叫“生吃梨(黎)”呢?

我质证时说了一个问题,就是刘某某将矿点以68万元转让给黎崇刚时,给中间人支付了2万元的中介费,我说由谁支付中介费反映出买卖双方的地位和意愿,并准备以房屋买卖中介费的支付来作例,话刚出口被审判长打断,要我不要说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我申述我要说的与案件有关并且关系很密切,审判长要我说新的意见,没有新的意见就由其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我说有新的意见,就是在一桩交易中,谁支付中介费,就表明谁更愿意要促成这桩交易,愿意为交易承担费用,刘某某愿意支付中介费来转让矿山,就证明他转让矿山是他自己的意愿,而不是被黎崇刚强迫交易,就不是黎崇刚“杀牛(刘)”。何兵教授后来质证时,对我的这一观点表示了支持。

何兵教授质证时说,我看了起诉书,听了今天的举证质证,简短的说一些我的意见,第一,这份起诉书第某页说黎崇刚1996年以来,“以黑夺矿”,但是某页又说到了2003年才形成黑社会组织,这里就存在重大矛盾,2003年才形成黑社会,他们怎么能够在1996年就“以黑夺矿”?第二,这一份起诉书与法律所要求的起诉书制作标准相差太远,什么成员多达近百人,92就是92,97就是97,起诉应当严谨,怎么能够说“近百人”、“几十人”呢?第三,我看到今天的法庭质证比较困难,原因就在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模糊的,是不清晰的,起诉书多有某年怎么样的表述,具体时间都没有,甚至春、秋都没有,这如何能够查明确定事实?第四,转让矿山时的“回扣”与本案密切相关,因为,判断案件事实,要根据社会生活常理来推断,如果出卖人支付回扣的事实成立,就可以肯定不存在强迫交易,所以回扣是本案本项事实的一个核心问题;第五,关于关联性问题,辩护观点是否与案件有关,是辩护权的行使问题,不是法庭要强行指定的问题,法庭不能指定这个问题不能辩那个问题不能辩;第六,本案,被告人五十七名,在全国有这么重大影响的一个案件,既然见不到一个证人出庭,这是十分费解的,有些纠结半天的事实,证人出庭只需要一句话,就清楚了;第七,我非常赞同朱明勇律师提出的现场堪查的办法,这种情况下,法庭应当进行现场堪查,可以用现场来对证人证言进行证实或者推翻,所以去现场堪查是十分必要而且非常必要的。

第二轮质证时,杨金柱律师说,此案是由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一月份开庭时审判长已经说了是新的案件,撤诉的案件就是撤诉的案件,新案件就是新案件,既然是新的案件,你把2008年侦查的案卷又拿来干什么?又出现个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还起诉到小河区法院来审,这是什么?这就是典型的“公权力我说了算”,什么是“我是流氓我怕谁?”这就是典型的“我是流氓我怕谁”!

周泽律师再次要求法庭传证人到庭作证,因为黎崇刚说了有一个证人是他的侄子,如果没有受到非正当干扰,绝对不会说出对他不利的证言,他要求当庭对质,而且,本案诸多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询问地点不合法,为查明事实,也为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对此,审判长不置可否。

下午的第二组证据是要证实黎家的矿山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

黎崇刚质证时引新刑事诉讼法法条,要求公诉人重调查,不能轻信口供,不能刑讯逼供。

杨金柱质证时,提醒公诉人举证时要注意围绕黎庆洪黎崇刚“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获取经济利益”,需要在这一个帽子之下进行其他事实的举证,老杨提请公诉人要特别注意这一点,不然不能完成证明责任。

何兵教授说,他同意朱明勇律师的质证意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故意犯罪,不是过失犯罪,不然,被指控黑社会的被告人就是“躺着也要中枪”了,交通事故车撞死了,也要他负责,游泳水淹死了,也要他负责,本案的指控,朱明勇律师说到了“荒唐”,我一般不用这两个字说别人,我用来说自己。”

朱明勇律师说“昨天黎崇刚就要求当庭对质,但是这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辩护人上午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是这个问题至今也没有解决,司法解释是不是规定应当立即进行?法庭为什么不立即进行?请问公诉人,哪一条法律规定你们撤诉之后可以再退回补充侦查?禁止双重追诉是世界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撤诉之后就应当立即释放嫌疑人,你们释放了吗?你们变更强制措施了吗?哪条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再去追诉?你们,作为贵阳市检察院的检察员,却代表小河区检察院坐在对面,你们在干什么?公诉人还引用律师办案规范,给人造成一种律师似乎准备不充分的假象,那么多准备充分的律师去哪儿了?不是被你们法院做工作把他们解除了吗?被告人更换辩护律师应当给予十天准备时间,是不是法律的规定?你们给了吗?第一次王誓华律师要求十天准备时间,你们给了吗?前几天的王耀刚律师,你们给了十天的准备时间了吗?我郑重提醒法庭,对于本案当中存在的诸多重大程序违法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必须予以解决,这是法庭,不是某个人的私人工具。”

法乃公器。法庭不是某个人的私人工具,如果法庭成了个人的私人工具,那么,我们,这么多人,在这个法庭之上,所进行的这一切,就太荒诞了。

下午休庭后,审判长说因有辩护律师向法庭书面建议要求限制本案辩护律师的发言时间,所以控辩审三方留下就此问题进行沟通。

沟通会上,谢某某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两点“强烈的建议”,第一,要求限制律师的发言时间,最长五分钟,因为他“不可能陷在这里,还有其他案件要办理”;第二,辩护人质证后公诉人进行一个综合答辩就结束质证程序,辩护人不必进行第二轮质证意见。

朱明勇律师站起来说“该律师的所谓建议是严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作为一个律师居然提出这样的建议,你是在开国际玩笑,这里是法庭,你作为一个辩护人,你办不了你可以退庭,你可以解除委托,你怎么可以说出这样的话?”

杨金柱律师说,根据刑诉法,律师法,以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哪里有规定要限制律师的发言时间?我杨金柱从来没有见到过这样的规定,你们有谁见到过,拿给我看;第二点,我“同意”谢某某那个律师每人五分钟的建议,但是,但是,我还有个但是,因为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要对全案负责,要对其他54名被告人的行为负责,你如果每个人给我五分钟,就可以;第三,我不同意谢某某的律师提的“公诉人综合答辩之后辩护人不用再答辩”的意见,我杨金柱在中国开了二十多年庭,从来没有见到过这样的情况,你们可以去看录相,我发言一不重复,二不说与案件无关的话。

朱明勇律师与杨金柱律师说此话时,怒发冲冠,声震屋宇。

可以建议精简语言,但岂能强行限制发言?能不怒乎?

晚饭后,我们一帮人在小河边驻立良久,夜幕中,望小河弯弯向西去,江流有声,青山不语。

2012年6月27日,贵阳,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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