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14日 12:34:59

  
   2002年夏天,我在牛津大学和圣安德鲁斯大学讲座,分别讲了儒家、墨家和道家学说中的人格尊严思想。当时主持人邦宁(Nicholas Bunnin)教授问我,为什么惟独不谈法家?法家或许也有自己的人格尊严思想。一个来自法学院的人反而不谈法家,这在外人看来肯定有点奇怪。我回应说,儒家相信仁义礼智等人的内在价值,道家主张人性自由,墨家倡导社会平等,这些学说都蕴涵乃至预设了人的尊严;惟独法家主张的是一套没有什么价值成分的工具主义学说,所以实在挖掘不出什么尊严思想。去年《为了人的尊严》(以下简称“尊严”)成书之后,还是没有将法家纳入系统的讨论,而只是在探讨道德之于法治的重要性那部分将其作为批判的对象。
 
   其实几种学说相比,法家学说是和现代西方文明最接轨的。儒家看上去过时了,道家自由太消极,墨家的平等兼爱主张也隐含着极权主义危险,但是比较一下商鞅、韩非和霍姆斯,你会发现他们对人性的假定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制度逻辑推演是惊人相似的。霍姆斯的名言——法律是为坏人设计的,商、韩两千多年前即有类似的表达。至于国内八十年代的“刀制”、“水治”之争,基本上是一个没弄清概念的伪命题。法如果发挥实际作用的话,既可以“制”(比较厉害的“专政”),也可以“治”(较为人性化的治理),而法律究竟发挥哪种作用,并不是法本身能够决定的,而是取决于立法、执法乃至司法的政治制度背景。如果最高统治者就是皇帝一个人,那么这种政体制定出来的法律首先要为他个人的统治利益服务,人民的死活是次要的,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战国法家和我们今天提倡的“依法治国”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更不用说,从鸦片战争至今,是法家的富国强兵理念一直贯穿着中国社会的主旋律。
 
   在几种学说之中,法家也是野心最大的。他们想抛开一切陈腐的道德伦理,将人的自私理性作为立国和制度建构的惟一基础。只可惜他们过于自信,低估了这项使命的难度。我在《尊严》第三章援引了孟子极精练而极有说服力的论证,那就是一个纯粹建立在理性自私基础上的社会是自相矛盾的,每个人的狭义理性会导致整个集体的非理性。法治原本是为了维护所有人(至少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这样的社会建立法治只能是一厢情愿的梦想。秦法的问题首先还不在于严苛,而在于根本无法施行。我们今天的许多法律规定得很好,但是和秦法一样面临难以实施的问题。无论是战国时期的法家主义还是今天的法治主义,都忽视了法之所以能施行的基本条件。在一个道德真空的狭义理性社会,不守法其实是最“理性”的行为方式,排斥道德信仰的“纯粹”法治理性主义其实是反理性的。
 
   当然,我所反对的显然不是法治本身。《尊严》只不过提出了一个藏在许多中国人心中的问题:为什么守法?这个问题是法本身解决不了的。事实上,秦朝历史以及我们当代的社会现实都证明,无论国家权力多么强大,都不可能迫使人民真正守法。法治的社会资源在于一个民族的道德信仰,这一事实注定了法律必须和道德共存。法律确实是为“坏人”设计的,“好人”根本用不上,但是如果所有人都只是潜在的“坏人”而已,那么无论什么法律都是没有用的;吊诡的是,越是这样的社会越需要法律约束,但是法律也越没用。只有当凡夫俗子们自己愿意守法,也就是当社会不那么需要强制性的法律,法的强制力才能发挥效用。对于法家来说一个颇为无奈的简单现实是,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任何治理良好的社会都主要是靠道德而非法律在起作用。
 
   这些基本上印证了儒家“德主刑辅”的观点,但是和法治理念并无实质冲突。事实上,现代法治理念本身就预设了人的内在价值与尊严。国家之所以要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不正是因为公民有独立、自律的人格吗?刑法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已经受到各国承认,不正是体现了对公民内在德性的信任吗?我甚至认为,用人的尊严去重构整个法律哲学和法律体系,是一件极有意义的事情。《尊严》之所以没有探讨古典法家思想,实在是因为他们太热衷于“为帝王师”;在他们建构的法律秩序中,“人主”是至高无上的出发点,小民们则只是扩充疆土、富国强兵的炮灰。在这套以君主利益为最高价值的法治理性秩序中,不可能有平民百姓的位置;除了君主自己和寥寥几个愚忠莫名的法家术士之外,这套秩序当然找不到拥护者,因而注定逃避不了崩塌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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