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11日 11:42:46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思想界异常活跃,大有重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之势。不仅通常被认定为“右翼”的学者一如既往地倡导自由主义,而且执政党内也出现了回归“新民主主义”的声音,民间的温和左翼学者则提出“宪政社会主义”概念。学术思想的繁荣当然是一件大好事,标志着中国大陆言论自由的改善和社会意识的多元化,也昭示着正统意识形态垄断的终结和社会大变局的开始。不论这些学说是“对”还是“错”、对中国未来发展“有利”还是“有害”,它们都有生存的权利和表达的自由。它们的存在和发声本身就是中国改革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明证。
   然而,良性的社会变革是需要一定的政治共识作为基础的。即便在观念高度多元化的自由社会,依然存在超越左右分野而为绝大多数人认同的底线共识,如共和、民主、法治、分权、平等以及对基本人权的尊重。许多人误解自由社会就是绝对自由、莫衷一是,其实这样的社会是无法持续有序生存的。一个没有底线共识的社会必然一盘散沙、各自为战,虽然看上去自由浪漫,但是这样的“自由”意味着社会失序,因而必然只是昙花一现。事实上,在没有相互尊重、公平竞争等底线原则维持的情况下,意识形态之间的竞争往往蜕变为学者们攀附巴结权贵的竞争,学术话语很快蜕变为权力话语,最后和战国时代的“诸子百家”或清末民初的各种思潮一样,统统为不受任何道德约束的国家权力消灭、征服或同化。
   在这个意义上,处于大变革前夜的中国尤其需要寻找底线共识。其实,只要仔细梳理不同学说的理性脉络,不难发现这种共识是存在的。无论是“左”还是“右”,也无论是体制内还是体制外,宪政民主代表了中国社会中温和理性成分的最大公约数。本文通过考察“新民主主义”和“宪政社会主义”,论证两者的共同本质是宪政民主。事实上,两者都存在各自的表述缺陷,而宪政民主更为恰当准确地表达了两者的基本诉求。
 
   二、新民主主义“新”在何处
   
  最近,执政党内发出一种声音,主张回到“新民主主义”。[1] 这种学说原本是从苏联移植过来,在中国经过毛泽东等中共领导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改造后获得“本土化”。 张文木先生认为,新民主主义包括革命、建设、政治实践等不同阶段和方面,在内容上不仅包容了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和罗斯福的“四大自由”,而且有所超越。从中共领导人及其媒体在1940年代的阐述可以看到,新民主主义还涵盖了新闻自由、议会选举乃至军队国家化等主张。然而,这些主张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的民主理论范围。新民主主义论者强调民主之“新”,但是究竟“新”在哪里?“新”是不是就等于“好”?这些问题至今没有说清楚。
   在“回到”新民主主义之前,首先要看看“新民主主义”的主要阐释者毛泽东对这个概念的理解。他的《新民主主义论》将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分为两步:传统的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和一般的(“旧”)民主主义(如孙中山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相比,新民主主义之“新”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上。然而,中国的社会主义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主义。用毛泽东的话说,这是一种“中国式的、特殊的、新式的民主主义”。特殊在什么地方?特殊在“中国国情”。事实上,中国的新民主主义与其说是“新”,不如说是“旧”。毛泽东几乎发明了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他认为中国当时仍然是一个“半殖民地国家”,因而其革命既不是纯粹的资产阶级革命,也不是纯粹的社会主义革命。毛泽东认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国家构成”和“政权构成”必须基本相同,也就是“几个反对帝国主义的阶级联合起来共同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教义,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要夺取国家政权,必须依靠社会中占多数并有革命觉悟的阶级。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为自己准备了“掘墓人”,因为强大的工人阶级应运而生,但是二十世纪初期俄国和中国的中世纪生产力显然不符合这一基本条件,尽管俄国或许比中国更接近“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阶段。在当时中国,“无产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乃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基本势力。”这就决定了苏维埃式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并不适合中国,中国革命只能采取不同形式并建立不同形态的国家。在毛泽东看来,“这就是所谓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这是一定历史时期的形式,因而是过渡的形式,但是不可移易的必要的形式。”[2]
   由此可见,新民主主义就是一种不彻底的社会主义,或者说是社会主义的一种过渡形式(或“初级阶段”)。它基本上体现为1949年《共同纲领》前言所确立的“人民民主专政”,也就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共同纲领》第3条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但是不仅没有立即从根本上改变土地所有制,而且还宣布“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总之,所谓的“新民主主义”就是社会主义的一个过渡阶段;在“无产阶级专政”尚未稳固期间,执政党可以宽容的社会各阶级组成“统一战线”,并在一定程度上分享统治权。
   应该看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事实上,毛泽东的阶级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半殖民地”定性显然是不准确的。民国之后,除了日本大规模侵华之外,中国整体上并不受制于任何“帝国主义”势力的直接控制,“殖民”从何谈起?在此不妨将其视为一种意识形态策略,目的在于从道义上孤立国民党及其经济支柱——大资本家或“官僚资本”,并团结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等“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取得革命胜利。1949年夺取政权后,政局尚不稳定,国民党刚刚退居台湾,“光复”大陆的野心未死,其在国内的残余势力也频频企图颠覆新政权。在这种格局下,仍然有必要团结那些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力量以巩固局势。更何况革命时期就已经对这些阶级做出了“新民主主义”的妥协姿态,革命也是依靠他们的支持才可能取得胜利,不能一成功就翻脸不认人,至少在短时间内还有必要维持原先的承诺。等到大局已定,执政党自认为没有必要再和任何“资产阶级”或知识分子合作,那么等待他们的是一波又一波政治运动,甚至连农民也没几年就失去了“打土豪”分来的土地,成为“人民公社”的农奴。由此可见,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在本质上是联合社会多数、取得革命胜利并维持政权巩固的斗争策略,在此不妨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策略版”。
   在改革三十年后,这个版本的“新民主主义”对中国是否仍然具有积极意义?我对此持怀疑态度。事实上,现行宪法及其前身1954年宪法在意识形态上继承了《共同纲领》的基本脉络。宪法第1条规定了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93年修宪在宪法序言中强调,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且“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1999年修宪明确宣布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在宪法第6条中加入“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04年修宪更是将“三个代表”加入宪法序言,要求执政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从而变相否定了国家的阶级性;第33条则加入“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条款,表明不分阶级、“成分”乃至政治见解的普遍人权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些规定虽然未能落到实处,但是足以表明中国社会的共识已经超越了原始意义的“新民主主义”。现在再“回到”毛泽东当年的“新民主主义”策略,已经没有什么“新”意,甚至是一种历史倒退。
   当然,“新民主主义”概念未必限于毛泽东的理解,而可以根据当时的中共舆论获得一种扩充的意义。事实上,毛泽东自己也承诺“我们要建立一个新中国:……一个政治上自由和经济上繁荣的中国”,只不过这些在他看来不够“新”而已。他所说的“民主集中制”就是现行宪法规定的人大制度,“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再看看其他领导人的言论,也都是极其自由民主的。譬如刘少奇在1940年代的讲话中驳斥“共产党要夺取政权,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与诬蔑。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3] 董必武则明确反对党政合一,主张党政分离:“党对政府的领导,在形式上不是直接的管辖。党和政府是两种不同的组织系统,党不能对政府下命令。”[4]
   与此相比,当时中共控制下的媒体舆论甚至更为激进。例如“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因为此问题一日不解决,则国事势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不能实行。因而所谓民主,无论搬出何种花样,只是空有其名而已。”[5] “一个民主国家,主权应该在人民手中,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一个号称民主的国家,而主权不在人民手中,这决不是正轨,只能算是变态,就不是民主国家…不结束党治,不实行人民普选,如何能实现民主?把人民的权利交给人民!”[6] “让我们……继续奋斗,一直到‘人民的宪法’出现的一天吧!”[7] 可想而知,在一党独裁、贪腐横行的国民党统治时期,这些言论对于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来说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和诱惑力。它们构成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版”。其实,也正是其所表达的打破一党专制、建设民主宪政的理念才赋予共产革命以合法性,并赢得众多知识分子和工商界人士的支持。
   不可否认,和作为斗争策略的“新民主主义”不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版”对于当今中国仍有重要意义,因而如果要“回到新民主主义”,就必须回到它的“宪政版”。在革命成功之前,宪政一直是中共宣传的目标。尤其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作为对抗国民党一党专制的策略,共产党一直在争取自己的宪法权利。因此,宪政确实是“新民主主义”一以贯之的题中之义。问题在于,这个“宪政版”基本上就是经典的自由民主,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新”意。无论是中共领导人还是在其控制下的媒体,他们表达的诉求无非是言论自由、民主选举、取消独裁专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真正的“人民的宪法”。其实这些东西在现行宪法里都有,因而只要认真施行宪法,也就回到了一直没有实现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版”。
   既然如此,与其笼统提倡“新民主主义”这个很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的口号,不如直截了当地打出宪政民主的旗号,因为在我们今天看来,新民主主义的进步意义不在于它的“新”,而在于它表达了自由与民主的宪政理想;我们今天真正想要的与其说是某个版本的“新”民主主义,还不如说是简单、朴素而货真价实的民主,哪怕这种民主很“旧”。事实上,没有任何前缀的“民主主义”比“新民主主义”更加简单明了,对当今中国也更有意义,只是民主和宪政尚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尤其在一个以前常常把“人民民主专政”挂在嘴上的国家,“民主主义”很容易沦为极权势力玩弄概念、操纵国家、奴役人民的工具。没有宪政,民主也会变质,因而在当下中国实行民主,还不能没有“宪政”这个前缀。换言之,只有宪政下的民主才是真民主、“好东西”。[8]
 
   三、“宪政社会主义”的困惑与出路
   
  和执政党内的有限理论创新相比,中国民间的思想更为活跃。已故的谢韬先生曾提出“民主社会主义”,基本上将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解释为西欧式社会民主,反对以暴力革命的手段实现社会主义或以“社会主义”的名义实施暴力统治,引起了社会的热烈反响。近年来,以胡星斗、华炳啸等为代表的中青年学者则提出了“宪政社会主义”概念,尝试用“宪政”重新诠释和界定“社会主义”。他们提出“只有宪政才能救社会主义”、“只有宪政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等主张,希望把宪政中的自由主义(“右”)和社会主义中的平等主义和集权主义(“左”)结合在一起,在现体制下形成一种可控民主。华炳啸指出,宪政社会主义理论的目标是超越西方式的自由主义宪政制度模式,试图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并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宪政民主新路。[9] 按此设想,宪政社会主义理论既保留了传统社会主义中固有的平等主义理念,包括普遍平等、普遍自由、普遍民主、普遍公正、普遍幸福,又用自由宪政主义约束了社会主义内生的政府集权倾向,尤其是有助于克服斯大林模式的“集权社会主义”顽症。[10] 宪政社会主义概念的提倡者仍然保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战略共识”),但是坚持这种社会主义的性质必须是“宪政”的。
   这个设想听上去很完美,我也赞成将中国的社会主义定位于“宪政”的,而非“集权”的,更不是“国家”的。问题在于,宪政社会主义的提法不仅容易引起概念混淆,而且似乎新意不多。首先,“宪政社会主义”究竟是什么?和一般宪政民主相比,它的独特之处何在?这些问题尚待解释清楚。宪政社会主义的倡议者希望“超越自由主义”,但是他们诉求张似乎基本上是自由主义的,或者说通过经典的自由主义就基本上能够实现。譬如华炳啸将其定义为“以公民社会为主义,依宪治国即以宪政民主为国本”,其特征是“是以公意为引领、以公民社会为基础、以共和治理为原则、以宪政民主为保障、以共同富裕为条件、以‘自由人的联合体’为奋斗目标的共同体社会。”[11] 然而,“社会主义”和“公民社会”显然是相关而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假如公民社会、依宪治国、宪政民主、共同富裕就是宪政社会主义的本质,那么美国也完全符合这种标准,因为联邦宪法不止一处规定了公民选举权,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等各种言论自由,第十四修正案则规定了法律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更是开创了司法审查先例,国会、总统及各级政府行为都受到法院的合宪性审查。因此,按照这种定义,美国也成了“社会主义”国家,北欧等社会民主国家更不用说了。和它们在本质上相似,宪政社会主义“主张平等价值优先,尤其是强调平等的自由权利保障优先”,如果有差别的话仅在于左右程度不同而已。事实上,所有的宪政国家都必然以公平、正义、平等为立国原则,因而也都能成为“社会主义”国家。
   这样的概念界定显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虽然由于实行民主制度,宪政国家的社会福利水平普遍比较高,但是“社会福利”不等于“社会主义”,几乎没有人会把美国称为“社会主义”国家,即便将北欧国家定性为“社会主义”也是不准确的,因为所有这些国家仍然是以私有制和市场经济为主导,只不过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和税收杠杆等手段进行相对全面的市场干预和财富再分配而已,因而至多只能说这些手段取得了和社会主义殊途同归的效果。然而,因此而将它们称为“社会主义”国家,显然言过其实。再说,假如当前所有宪政发达国家都成了“社会主义”国家,那么“宪政社会主义”这个概念不就显得多余了吗?
   关键问题在于,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而宪政社会主义学者恰恰对这个概念淡而化之、一带而过,只是笼统提到“以社会所有制为根本经济制度”。“社会所有制”是否就是国有制或公有制?如何实现所有制的社会化?如何防止政府在公有制经济体制下高度集权或滥用公权?这些才是必须回答的真问题,而宪政社会主义理论却恰恰在这些问题上语焉不详。虽然“社会主义”本身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但是至少按照马克思的经典定义,其本质在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中国过去几十年的历史表明,实质性的公有制(譬如土地国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很容易造成政府集权(甚至极权);名曰“公有”,实为无人所有,最后一概蜕变为政府乃至官员个人所有。因此,“宪政”和“社会主义”不仅不是一回事,而且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宪政社会主义学者只是定义了前缀“宪政”,而没有充分展开主语“社会主义”。一旦把真正的“社会主义”放进定义来,绝大多数宪政国家确实是“不合格”的,但是这也恰恰凸显了“宪政社会主义”概念的内在矛盾。
   在本质上,宪政是一个法律学和政治学概念,社会主义则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因而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两者绑定在一起,正如市场经济未必和私有制绑定在一起一样。宪政就是宪政,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实行宪政,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实行宪政。如果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那么中国宪政必然带有某种社会主义特色,但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没有必要人为强调,否则很容易造成教条主义和话语混淆。既然有“宪政社会主义”,也就必然应该有“宪政资本主义”乃至“宪政封建主义”,但是如果几乎所有的发达(即“宪政”)资本主义国家都是“宪政社会主义”,由此是否可以推断“资本主义”就是“社会主义”?或者说成熟发达的“资本主义”已经进化到“社会主义”,尽管没有发生无产阶级革命?假如这样,“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将成为无意义的文字游戏,本来颇有意义的学理探讨将淹没在当今美国是不是“社会主义”的口水仗之中。这些只能说明,无论什么主义,问题的根本在于有没有宪政,而不是那个主义。
   不可否认,在当今中国的意识形态话语下,“宪政社会主义”或许有助于将宪政引入中国政治实践,但是这个好处也伴随着一个显然的弊端,那就是把好不容易已经基本解决了的“姓社姓资”问题又人为带回来,并徒然引发不必要的非议和争议。早先,邓小平的“猫论”已淡化了“主义”问题,九二南巡终结了市场经济的“姓社姓资”问题,尽管宪法中的“市场经济”和“法治”仍然带有“社会主义”的前缀。虽然宪政社会主义论者的初衷是“给社会主义戴上宪政的紧箍咒,强调以宪政规制社会主义”,并力图澄清“宪政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政”之间的区别,但是一般人恐怕很难分清两种高度相似的话语,也很难不将这种话语中的“宪政”和“社会主义”联系起来,并产生宪政究竟“姓社姓资”的无谓争议。
   以上分析基本上适用于谢韬先生的“民主社会主义”。事实上,谢先生在文章最后明确指出:“只有民主宪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政党贪污腐败问题,只有民主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12] 换言之,主义不重要,重要的是实现主义的手段。如果采用暴力的强制手段,那么再好的“主义”也会异化;如果用和平的民主的手段,那么民主本身就足以取得社会主义者所追求的目标。由此可见,“民主社会主义”的核心是“民主”。
   总之,宪政强调民主、分权和资源的公平分配,因而施行宪政民主必然和社会主义强调的平等不谋而合,但是这并不足以将“宪政”、“民主”和“社会主义”绑定在一起。事实上,宪政民主完全可以实现“宪政社会主义”建立在公民社会基础上的公平、自由、平等、共同富裕等政治与社会诉求,因而“宪政社会主义”这个提法也就显得有点累赘。既然如此,不如直截了当换为“宪政民主”。有了宪政民主,即便是美国这样的经典“资本主义”国家也带上了显著的“社会主义”特色;没有宪政民主,则几乎不论什么版本的“社会主义”最后都会蜕变为赤裸裸的垄断资本主义。
 
   四、代结论——宪政民主是中国最大公约数
   
  本文分析了“新民主主义”和“宪政社会主义”两种左翼理论的基本脉络,旨在说明宪政民主是当今中国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如果说“新民主主义”有任何值得今天回归的“新”处,即在于宪政的话,而“宪政社会主义”的正义、平等、均富等价值目标则只能是践行民主的自然结果。没有民主,社会平等必然是一个可欲不可求的梦想;没有宪政,任何招牌的“民主”都必然堕落为专制独裁。中国未来改革所追求的并不是某个特定版本的“新”民主主义,而就是宪政民主。假如改革还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进行,那么确实有必要将其纳入宪政轨道,但是在执政党自己都对改革“姓社姓资”没有兴趣的时代,把宪政和一个意识形态符号捆绑在一起究竟有多大意义呢?既然“新民主主义”之“新”不足以清晰表达其内在的宪政诉求,“宪政社会主义”又没有必要地陷于“姓社姓资”之争,而未能充分彰显民主制度的社会功能,那么对于两者来说,“宪政民主”似乎都是更为确切达意的表述。
   宪政民主不仅表达了中国左翼的政治诉求,而且也有效回应了自由主义右翼对“大民主”的指控,并恰如其分地表达了温和右翼的政治诉求。鉴于民主容易受到操控并流变为暴民政治,右翼学者提倡自由主义宪政,而忌谈民主。但是如果民主处于分权制衡、权利保障、司法审查等宪政机制控制之下,右翼对民主的恐惧和排斥就失去了正当理由;否则,如果一味崇尚自由、拒斥民主,那么这样的“自由”实际上已经蜕变为依附独裁政治的个人特权。在这个意义上,宪政与民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作为自由与平等的制度保障,宪政民主既防范了左翼的极权扩张,又制约了右翼的精英独裁倾向。
   作为理智温和的左右双方都能接受的制度平台,宪政民主代表了中国改革的未来走向。当然,各派仍然可以自由提出自己的概念、理论、诉求,但是都应该旗帜鲜明地将宪政民主作为自己坚守的底线。遮遮掩掩、欲言又止只能造成词不达意、表述不清乃至目的不明,最后背离“曲线救国”的初衷。既然宪政民主早在其执政前就是中共公开表达的追求,执政数十年后反而避讳这个追求是极不正常的。对于执政党当初的承诺,中国民间社会需要做的是提醒并要求兑现之,而不是和它一样遗忘之,更不是帮助它隐晦之。
 
   转载请注明原文来源张千帆:“宪政民主应成为基本共识”,《炎黄春秋》2012年第6期,第61-65页。
 
   


 
   [1] 参见张木生:“改革要回到新民主主义”,《领导者》2011年第10期,第91-92页。
   [2]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解放》第98、99期合刊, 1940年2月20日。
   [3] 《刘少奇选集》上卷,第172-177页。
   [4] 《董必武选集》,第54-55页。
   [5] 《解放日报》 1941年10月28日。
   [6] 《新华日报》 1945年9月27日社论。
   [7] 《新华日报》 1947年2月22日。
   [8] 参见周舵:“什么样的民主才是好东西(上)”,《领导者》2011年第10期,第84-90页。
   [9] 参见其《超越自由主义: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西北大学出版社 2010年。
   [10] 同上。
   [11] 另一个大同小异的定义是“社会主义简言之就是以公民社会为主义”,具体而言是“在尊重个人自由权利的基础上以公民社会为本位,以人民为权力主体,以民主宪政为权力载体,以社会公正和平等为核心价值,以促进个人的自由发展为己任,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同上。
   [12] 谢韬:“民主社会主义模式与中国前途”,《炎黄春秋》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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