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20日 13:08:10

  
   近日,《经济观察报》根据从相关部委、铁路建设系统及相关大型国有企业的高层等多个消息渠道,报道铁道部正在谋划成立“三大集团”,分别为投资、建设、运营集团公司。对此,铁道部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应:“此报道纯属造谣,铁道部有关人员将到该报社了解相关情况,并对其谣言可能造成的后果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韩旭:“铁道部否认成立三大集团,专家称政企分开尚遥远”,《京华时报》2012年6月18日)言下之意,铁道部甚或为不实报道起诉《经济观察报》。
   显而易见,新闻媒体有法律和道德义务保证报道属实。和私人言论不同,媒体承载着为社会大众提供真实信息的职责,而真实信息对于指导社会行为的理性选择是至关重要的。如果《经济观察报》报道的拆分铁道部纯属子虚乌有,那么以讹传讹显然会误导大众。如果确系失实报道并给铁道部或某个具体的受害人造成损失,那么《经济观察报》就需要承担不实报道的法律后果。
   然而,上述论断虽然听起来天经地义,却是以存在可见的“法律后果”为前提。譬如,如果不实报道损害了当事人的私人名誉,那么媒体显然要予以赔偿。但是有些不实报道虽然可能产生谣言并给当事人或机构带来某些不便,却未必产生足够严重的后果,以至要求法律惩戒。在我看来,《经济观察报》报道的消息就属于这一类。即便是“假新闻”,它除了可能造成一时的思维混乱之外,究竟会给中国社会带来什么危害呢?难道铁道部“名誉”受损了吗?或者铁道部的“市值”因此而“跳水”了?这些问题似乎都不存在。也许是我缺乏常识或想象,但是我确实看不到这则报道产生了什么值得追究的不良后果。既然如此,即便它确实是“谣言”,“依法追究责任”的前提也不成立。
   更重要的是,现行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和出版自由,而这项自由显然也适用于新闻媒体。事实上,正是因为媒体承载着重要的社会使命,因而它不仅承担客观报道的义务,而且享有特殊的宪法权利保障。尤其是媒体对于监督政府、披露信息并防止公权滥用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即便报道不实,政府或官员也往往只能忍着,因为假如动辄便要“依法追究责任”不实报道,那么即便消息属实,媒体也很可能害怕官司缠身、举证艰难而不敢报道。政府一“牛”,媒体一怕,公共利益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因此,宪法有必要“部分豁免”媒体对政府造谣的法律责任。例如媒体诽谤私人是要承担正常法律责任的,但如果媒体对官员发布了不实信息,那么只有在证明肇事者存在“实际恶意”的前提下才能追究媒体责任,以免对言论自由造成“冷缩效应”。这一标准早已成为各国通例,并且也为中国所接受。对于政府机构,则更无所谓“名誉”一说。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它必须无条件接受公众舆论监督,无论报道属实与否。
   事实上,不实报道根本无损政府一根毫毛,因为政府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受害者,只能等着“被诽谤”、“被造谣”;政府有自己的新闻发言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渠道发布信息澄清谣言。我看铁道部澄清“谣言”后毫发无损,即为明证。恰好相反,一旦谣言澄清,名誉受损最惨重的正是造谣媒体自己。如果铁道部拆分说最终被证明是空穴来风,那么《经济观察报》的信誉必然受到不利影响,而仅此即足以惩戒不规范的报道行为。
   如果说行动中的人们必然会磕磕碰碰,而绝大部分龃龉是靠人们私下自动化解而非对簿公堂,那么言论的碰撞也最好在你来我往的唇枪舌剑中自动化解,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让法律介入。当冲突的一方是政府部门的时候,尤其要慎用公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威,即便是以法律的名义。要知道,就和一个没有细菌的世界比细菌更可怕一样,一个没有谣言的世界也比谣言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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