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5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在未对发课公司调查取证申请、延期举证申请作出答复,发课公司法人代表路青未在场的情况下,将两份传票和合议庭人员告知书贴在北京草场地258号门口,通知发课公司诉北京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案于2012年6月20日下午2点开庭。
附:传票及合议庭人员告知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 事 传票
案由:行政处理 案号 2012年度朝阳区初字第 81 号
被通知人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事由 开庭
应到地点: 朝阳法院七层五十八法庭
应到时间:6月20日下午十四时零分
签发人: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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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 事 传票
案由:行政处罚 案号 2012年度朝阳区初字第 82 号
被通知人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事由 开庭
应到地点: 朝阳法院七层五十八法庭
应到时间:6月20日下午十四时零分
签发人: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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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人员告知书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理案,现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如下:
本案由审判员武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秦齐祺、人民陪审员冯亚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唐伟伟担任法庭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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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人员告知书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案,现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如下:
本案由审判员武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秦齐祺、人民陪审员冯亚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唐伟伟担任法庭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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