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乃光 | 评论(0) | 标签:功能组別, 选举, 选举开支, 候选人, 金权政治, 立法会, 资讯科技界, 终审法院

上周终审法院就笔者2008年立法会资讯科技界选举结果提出的呈请,作了终极裁决,笔者败诉。坚持呈请到底,是为了釐清选举开支的问题:候选人在未正式宣佈参选前,製作和播出宣传广告的费用是否构成选举开支?判决答案是不构成。

选举开支定义应諮询

裁决理由是香港选举法下对「候选人」定义与外国如英国不同,不能以「合理地接近选举期间」理由而招致选举开支。笔者尊重裁决,但恐怕此例一开,金权政治將蚕食选举。

在此判例之前,候选人用钱上多数非常审慎,因选举法例本已订明选举开支可包括在选举期內及之前和之后的相关开支,而选举开支总数设有法定上限,超过上限就会有刑事责任。但这判决却为选举候选人在未正式宣佈参选前製作和播出宣传广告开启方便之门。只要不明言参选,无论多「疑似」或「积极考虑」,花多少钱或多么接近选举期,都不用纳入选举开支。如果社会仍认为选举应有可以执行的开支上限,以防止有钱的人和政党得到不公平的利益,裁决就变相指出了一个重大法律漏洞。以后,候选人和相关执法机构对甚么才构成选举开支这问题,將由审慎变为宽鬆处理,有钱的人和政党势必花巨额金钱「谷上位」,影响选举结果。

终审法院的判决,对功能组別选举影响尤甚,因其法定选举开支上限较低。(如资讯科技界想届的选举开支上限约33万港元,而涉及本案被法院裁定为不属选举开支的宣传花费已经高达22万元,相当於上限的超过六成半!)財雄势大的功能组別选举候选人大可为所欲为,在选举前大卖广告,把对手置於甚能抵抗的劣势。

因此,关於甚么和何时会招致「选举开支」的有关法律漏洞,笔者认为应进行公眾諮询,修改法例,以堵塞这些法律漏洞。政府与其「堵塞」一些相对不常发生的「漏洞」如甚么「出缺安排」,这次裁决指出「选举开支」和「候选人」定义可能引致的法律漏洞,更有必要和值得去堵塞。虽然笔者尊重法庭就现行法例作的解释和裁决,但恐怕裁决已令香港距离金权政治又再走近了一步。

2012年6月2日 刋载於《苹果日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20602/163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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