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中国工信部起草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严禁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商业或者其他营利活动,要求业余无线电台日志应当保留两年。个人不得设置业余中继台。要求业余无线电台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截取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信息,不得发送、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对于无意接收的前述信息或者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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