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深圳台協會長林清輝去世後,大陸的遺產被大陸同居人所持有,台灣原配跨海打遺產繼承官司,廣東法院近期即將開庭審理。《台商周報》將連續兩周請熟悉兩岸法律的律師就這類涉及兩岸繼承的案件,從不同層面進行分析。

     案例

     台商李先生早年到上海經商,期間曾一次性出資在上海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產權登記在李先生名下。李先生與原配妻子在台灣結婚並育有子女,後李先生常年在大陸經商,因故結識了大陸的孫小姐,兩人自2003年起同居。

     2011年底,李先生因病在上海去世,李先生與台灣妻子所生的兒子小李就其父遺留在上海的房產繼承一事,跨海向大陸律師求助。

     孫小姐主張,李先生於生前留下遺囑將上海房屋贈與孫小姐,這個說法引發小李在內的台灣家屬的強烈不滿,並與孫小姐發生爭議。小李認為,房產登記在父親李先生名下,李先生與孫小姐並沒有婚姻關係,孫小姐是第三者插足破壞他人家庭,造成台灣家屬的痛苦,當然沒有資格取得該房產。

     讓小三繼承的遺囑是真的

     雖然李先生和孫小姐並沒有登記結婚,而是秘密在外同居,但孫小姐手中確有李先生遺囑,並以此為由向李先生家人要求取得上海房屋。這份遺囑有李先生的簽名,小李經過判讀,確認這個簽名真的是李先生親自簽的。

     大陸律師告訴小李,根據大陸繼承法規定,個人可以將個人財產贈給「繼承人以外的人」,合法的遺贈行為受法律保護。遺贈需要通過遺囑來完成,遺囑分為幾種法定形式: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小李詢問律師,父親是台灣人,並沒有中國籍,他的遺囑雖然是在上海訂立的,難道也適用上述的大陸規定嗎?律師告訴小李,根據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因為李先生的遺囑是在大陸上海訂立的,並且符合大陸法律要求的形式,因此李先生的遺囑在成立的形式上是無可置疑。

     遺贈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因為遺囑確實是真的,但父親和孫小姐外遇並且同居的事實,對台灣的家屬而言實在不可原諒,且因為孫小姐的阻攔,包括小李在內的台灣家屬甚至沒有辦法見父親最後一面,為了補償母親的勞苦,小李非常不能接受父親親立遺囑將房產交給孫小姐。於是詢問大陸律師,從法律上有無可能破解這份遺囑的效力,還給母親及台灣家屬一個公道。

     大陸律師經過多方研究相關文件,發現李先生自2003年之後就以上海為居住地,且小李手中有父親的上海市公安機關頒發的居住證件。

     律師告訴小李,根據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規定,由於李先生生前一直在大陸居住,上海被視為他在法律上的經常居住地,李先生生前所立遺囑可根據大陸法律判斷是否有效。律師因此建議小李向大陸法院請求依據大陸法律確認該遺囑的效力。

     這麼做的原因是,大陸法院曾有判例,認為丈夫於去世前立下遺囑,將部分財產贈與婚外同居的第三者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因為根據大陸《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一方無視夫妻感情和道德規範,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的行為既違背了現行社會的公序良俗,又違反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規定,屬違法行為。若基於非法同居關係訂立的遺囑,卻將本應屬於其合法繼承人的財產贈與了第三者,縱使這份遺囑具有合法的形式,但它卻掩蓋並剝奪了其真正繼承人的合法財產繼承權時,根據大陸《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為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這種遺囑應該認為無效。

     小李因此接受律師的建議,在大陸上海的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李先生的遺囑無效,由小李和李先生的其他家人依法繼承李先生在上海的房產,此一訴訟獲得勝訴。

     解析

     隨著兩岸經濟交流深化,兩岸之間繼承糾紛也越來越多,特別是房屋等價值較大的不動產的繼承。根據大陸《繼承法》,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開始後,一般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則首先要判斷遺囑是否有效。有以下情形的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需特別注意的是,縱使遺囑確實是由被繼承人親自做成,其形式上完全合法,但其所含的遺贈內容,如果被大陸法院認為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可能還是會判定遺贈行為無效的。從這個角度來說,大陸法院對於認可遺贈行為的標準,確實較為嚴格,對於目前「小三」及「包二奶」風氣盛行的情況來說,或可提供原配及家人較多的保障。

     (單少芳是上海律賢律師事務所所長;劉瑞霖是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本文不代表理律法律事務所及律賢律師事務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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