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河案漏洞百出之五:黎崇刚和黎庆洪到底是谁殴打了村民王代伦?

    【金柱按语】杨金柱在小河法庭上堂堂正正地多次向公诉人宣战:杨金柱就用你们的证据来彻底击溃你们的证据链。杨金柱的这一结论是认真审阅了此案200余本案卷材料后得出的。杨金柱认为:贵阳市公安局2008年的27本案卷和贵州省公安厅“7、1”专案组的166本案卷及其补充案卷,完全是一堆“垃圾”,根本不能形成指控此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链,而证据之间的漏洞和反证足以证明黎庆洪等54名被告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中国律坛的许多刑辩大律师自己是不阅卷的,把阅卷的任务和撰写辩护词初稿的任务交给助理,然后凭着自己丰富的辩护经验修改一下助理撰写的辩护词,就ok了。

      杨金柱也是让徒弟们首先阅卷,要求他们写出阅卷笔录和证据分析。但杨金柱一定要在徒弟们阅卷的基础上认真阅卷一次,对关键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则多次阅卷。

      杨金柱要求徒弟们必须按照纵向阅卷和横向阅卷的交叉方式进行阅卷。现以起诉书  第34–35页第6项指控黎崇刚在“2006下半年的一天”殴打了村民王代伦为例,介绍一下纵向阅卷和横向阅卷的交叉阅卷方式,供律师同行们参考。

        纵向阅卷就是要求阅读各位被告人对指控黎崇刚殴打了村民王代伦事件的全部笔录,找出各次笔录对该事件的所有供述,然后进行比对,找出其中的差异。

        横向阅卷就是要求将起诉书提到的全部被告人的供述和公诉人举证目录中的全部证人的证言进行横向比对,找出各位被告人供词之间和各位证人证言之间的主要差异。其中,特别要求注意证人证言中的“反证”,有了“反证”,则可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公诉人输得心服口服。

        杨金柱作刑辩,将80%的精力放到阅卷和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只将20%的精力放到法庭辩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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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书指控黎崇刚在“2006下半年的一天”殴打了村民王代伦

          起诉书第34–35页第6项指控黎崇刚在“2006下半年的一天”殴打了村民王代伦,原文摘录如下:

            6、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清江村村民因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开采磷矿挖断水源,饮用水发生问题,自发组织到马口磷矿阻工,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立即电话通知被告人黎猛、陆兵、何菊建等组织人员前往处置。随后被告人黄陆兵、黎猛、蔡峰、方超、程良静、罗浩、罗毅、何菊建、蔡计刚、李相建、邓德权、李光奇、任平、杨建国等数十人,先后驾驶多辆车赶到现场,手持钉耙、锄头、棍棒等站在矿山上“护矿”。黎崇刚、黎庆洪对村民进行威胁,因村民王代伦表示不满,黎崇刚随即对其进行殴打黎庆洪提着一台摄像机对参加堵路的村民进行摄像,村民怕遭报复而相继离开。

 

          黎崇刚当庭质证时否定了起诉书的这一指控!

 

          公诉人宣读了被害人王代伦的陈述

              被害人王代伦的陈述在贵州省公安厅“7、1”专案组第45卷第10–13页,时间是2010年8月17日。王代伦陈述:“由于我多说了几句顶了黎崇刚的嘴,他就说是我挑起干的。他就出手推了我几下,把我推摔倒在地上好几次。”。王代伦还陈述:“当时由于我没还手,把我摔成皮外伤,没伤得很重。”

 

      公诉人宣读了被害人王代伦的姐姐王代芳和儿子王永军的证言

      王代伦的姐姐王代芳的证言在贵州省公安厅“7、1”专案组第45卷第25–28页,时间是2010年8月18日。王代芳证实:“我家二弟王代伦由于多说了一句话,“你们不拿钱来赔,光是来挖”。就因为多说这句话,黎庆洪就走过去打了王代伦两耳光。王代伦被打根本不敢还手,我们也不敢吭声,后来大家散开就算了。”

 

            王代伦的儿子王永军的证言在贵州省公安厅“7、1”专案组第45卷第57–60页,时间是2010年8月19日。王永军证实:“我父亲王代伦不知说了一句什么话,就被黎崇刚打到在地上,身上都沾满泥巴。”

 

        公诉人宣读了证人王忠志的证言

        王忠志的证言在贵州省公安厅“7、1”专案组第45卷第79–82页,时间是2010年8月25日。王忠志证实:“黎崇刚就冲过去打了王代伦几拳,差点把王代伦打扑在地上。”

 

          杨金柱在质证时宣读了公诉人没有宣读的证明当天没有打架的两份证言

            证人王永兵的证言在贵州省公安厅“7、1”专案组第45卷第122–124页,时间是2010年9月24日。王忠志在该证言中没有提到黎崇刚殴打了王代伦的事情,当公安人员问他“你们村民当时有没有人被打”,王永兵回答“因为我们都怕,所以就没有再闹,也没有打。”

 

            证人范前荣的证言在贵州省公安厅“7、1”专案组第45卷第138–141页,时间是2010年9月27日。范前荣在该证言中没有提到黎崇刚殴打了王代伦的事情,当公安人员问他“当时你们堵路时,发生打架没有?”,王永兵回答“我们堵路的当天,没有发生打架。我们见黎小洪带来人多,我们怕,就离开磷矿山了。”

          特别说明:公诉人宣读了王永兵、范前荣有关当天堵路的证言,却没有宣读上述当天没有发生打架事件的证言。如果杨金柱没有仔细阅卷而进行补充宣读,该两份有利黎崇刚的证言就会被遗漏。

 

            杨金柱在质证时宣读了公诉人没有宣读的足以证明黎崇刚当天没有殴打王代伦的王永吉的证言

        王永吉也是公诉人的证人之一,其证言在贵州省公安厅“7、1”专案组第45卷第113–116页,时间是2010年8月26日。公诉人使用王永吉的证言来证明村民们当天堵路和黎崇刚父子喊了“二三十个社会上的小崽来到矿山”的事实。但杨金柱在阅卷时发现:王永吉的证言是一份对公诉人指控黎崇刚殴打王代伦的反证,王永吉的反证是公诉人的命门,公诉人自己打垮了自己。

        杨金柱在质证时宣读了王永吉在贵州省公安厅“7、1”专案组第45卷第114页中的一段话:“黎崇刚稍微晚到了一点,他到了后就骂黎庆洪和黎猛,不允许打村民。加上村民们被这种场面吓住了,没有发生打架,村民们呆了一小会就离开了。”

        感谢王永吉说出了这一段话,也感谢贵州省公安厅“7、1”专案组两位警察胡宁、许安伟如实记录了这一段话。尽管公诉人在举证时没有宣读这一段话,但杨金柱自称在中国刑事法庭上有一双火眼真睛,如此重要的“反证”又岂能逃过杨金柱的眼睛!

 

            审判长如何采纳公诉人自相矛盾的证言

          对于起诉书指控黎崇刚殴打王代伦的犯罪事实,上述几名在场目击证人做出了几种自相矛盾的证言:

          王代伦的姐姐王代芳证实:“黎庆洪就走过去打了王代伦两耳光”;

        王代伦的儿子王永军证实:“被黎崇刚打到在地上,身上都沾满泥巴”;

          证人王忠志证实:“黎崇刚就冲过去打了王代伦几拳,差点把王代伦打扑在地上。”

          证人王永兵和证人范前荣两人证明:堵路当天没有发生打架事件。

              证人王永吉证实:黎崇刚稍微晚到了一点,他到了后就骂黎庆洪和黎猛,不允许打村民。加上村民们被这种场面吓住了,没有发生打架,村民们呆了一小会就离开了。

        公诉人在此次举证质证之后照例对审判长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请审判长予以采纳。

          杨金柱在此弱弱地问一声公诉人:

        你们所举的上述证言中,是黎崇刚或者是黎庆洪欧打了王代伦,不可能两者都是客观真实的吧?

        黎崇刚是推了王代伦几下或者是打了王代伦几拳,不可能两者都是客观真实的吧?

        王代伦是被打倒在地上或者没有被打倒在地上,不可能两者都是客观真实的吧?

        当天是发生了殴打事件或者没有发生殴打事件,不可能两者都是客观真实的吧?

 

        公诉人没有考虑到所举证据的自相矛盾,一律照例“客观真实”而要求审判长采纳,不知审判长如何一个采纳法,这不是明摆着为难审判长么?

          杨金柱在法庭上多次对公诉人说:杨金柱就用你们的证据击溃你们的证据链。这第五个漏洞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明!

 

          亲爱的公诉人:杨金柱拜托你们今后举证必须避免自相矛盾的证言,特别要避免举出反证。否则,审判长不敢吃、也吃不下你们送的这碗饭,最后可能会被你们逼上梁山啊!因为要承担枉法裁判的直接责任者,是审判长而不是你们。

   

            亲爱的公诉人:杨金柱律师期待你们补上这第五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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